當事人就婚紗攝影服務契約解約事宜尋求法律意見。據了解,當事人與婚紗攝影業者簽訂契約後,尚未進行任何實質服務內容(包括拍攝或挑選婚紗),現欲解除契約,詢問違約金應如何計算。
婚紗攝影服務契約在法律性質上應屬於民法上的「承攬契約」或「混合契約」(結合服務提供與物品租賃),同時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本案涉及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交易關係,應受相關消費者保護規定之保障。
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本條文賦予定作人(即當事人)在工作未完成前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本案中,婚紗攝影服務完全未開始進行,當事人應有權依此規定終止契約。惟終止契約時,應賠償承攬人(婚紗業者)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關鍵在於「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應如何認定。考量本案情況:
(1)業者尚未提供任何實質服務(未拍攝、未提供婚紗挑選)
(2)業者實際支出成本應極為有限,可能僅包括行政作業成本
(3)業者並未因準備履約而產生重大支出
因此,業者所受損害應屬有限,賠償金額不應過高。
若契約中約定有違約金條款,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本條文賦予法院酌減過高違約金之權限。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應考量:
(1)債權人(業者)實際損害程度:本案業者尚未提供任何服務,實際損害應僅限於行政成本
(2)債務人若履行契約可得之利益:業者若完成服務可獲得之利潤
(3)契約之目的及當事人間之關係
(4)一般社會經濟狀況
本案中,由於完全未提供服務,若契約約定之違約金過高,當事人可主張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數額。
民法第390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雖本條文規範分期付款買賣,但其揭示之法理可供參考:扣留金額應與實際使用及損害相當。本案中,當事人完全未使用任何服務,業者可扣留之金額應極為有限。
若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應注意:
(1)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
(2)定型化契約條款若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該條款可能無效
(3)若違約金條款顯失公平(如完全未提供服務卻要求高額違約金),該條款效力可能受質疑
當事人可透過以下途徑處理爭議:
(1)向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申訴
(2)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3)若調解不成立,再考慮訴訟途徑
民法第502條、第503條規範承攬人遲延工作之情形,賦予定作人減少報酬、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之權利。雖本案尚未涉及遲延問題,但可作為契約履行過程中之參考。
民法第494條、第495條規範工作發生瑕疵時之處理方式。本案雖尚未進入工作階段,但若日後繼續履約,此等規定可供參考。
民法第506條規定:「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此規定保障定作人在報酬超過預期時之權益。
建議當事人詳細檢視契約條款,特別注意:
(1)解約及違約金相關約定
(2)是否為定型化契約
(3)簽約時是否有給予審閱期間
(4)違約金計算方式及金額
建議保存以下文件:
(1)契約書正本
(2)付款收據或匯款紀錄
(3)與業者之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email往來等)
(4)可證明未提供任何服務之相關證據
建議以書面方式(建議使用存證信函)通知業者終止契約,載明:
(1)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2)終止理由:尚未提供任何服務
(3)依民法第511條規定,願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實際損害
(4)要求返還已付款項,或僅扣除合理必要費用
建議主張之合理賠償金額計算方式:
方案一:僅支付實際行政成本
考量業者可能支出之成本包括:
方案二:依契約總價合理比例計算
若契約有明確約定違約金比例,且金額尚屬合理(如契約總價之5%至10%),可考慮接受。但仍應主張因完全未提供服務,該金額應再予酌減。
方案三:主張不支付違約金
若有以下情形,可主張不支付或大幅減少違約金:
若與業者協商不成,建議:
(1)向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申訴
(2)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可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訴訟:
(1)小額訴訟(爭議金額10萬元以下):程序簡便快速
(2)簡易訴訟(爭議金額10萬元至50萬元)
(3)通常訴訟(爭議金額50萬元以上)
提起訴訟時,可主張:
實務上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多認為:
所有與業者之溝通建議保留書面紀錄:
第一階段:準備期(建議1至3日內完成)
(1)整理契約及相關文件
(2)計算已支付金額
(3)撰寫解約通知書
第二階段:協商期(建議7至14日)
(1)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終止契約
(2)與業者協商賠償金額
(3)若協商成功,簽署書面和解協議
第三階段:申訴調解期(約30至60日)
(1)若協商不成,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2)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3)參加調解會議,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第四階段:訴訟程序(視情況決定)
(1)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2)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或自行提告
(3)準備訴訟文件及相關證據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中當事人完全未接受任何婚紗攝影服務,業者實際損害應極為有限。依據民法第51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考量業者並未提供任何服務,其所受損害應僅限於必要之行政成本。
若契約約定之違約金過高,當事人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主張違約金應予酌減至相當數額。參考民法第390條揭示之法理,扣留或請求之金額應與實際使用及損害相當。
關於違約金合理範圍,建議如下:
建議處理優先順序:
(1)先以書面通知業者終止契約,並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2)若協商不成,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3)調解仍無法達成共識時,再考慮提起訴訟
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並在與業者溝通時保持理性及書面紀錄。若案情複雜或涉及金額較大,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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