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狀內容有特別註明保護個資,如今對方已提起民事答辯狀,信封卻明確是對方已知我個人地址,並且用限掛送達,以上被告是如何得知原告地址? 如果向法院申請調取原告之戶籍地址,法院會給予批准? 如法院批准,是否已越界?
原告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起訴狀中特別註明保護個人資料。然被告於提出民事答辯狀時,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送至原告住所地址,原告質疑被告如何取得其個人地址資訊,以及法院是否有權提供原告戶籍地址予被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此為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資訊,確保訴訟文書能有效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中「當事人」之記載,依實務見解,原則上應包含可供送達之地址資訊。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享有閱卷權,可透過以下方式取得原告地址:
法院於送達被告起訴狀繕本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該繕本通常會包含原告之基本資料,包括送達地址,以利被告進行答辯及後續訴訟行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明定個人資料包括:「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住所地址屬於「聯絡方式」,確實為個人資料之一種。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法院基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為進行訴訟程序,蒐集、處理當事人地址資訊,應屬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具有法律依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
法院提供被告閱覽卷宗,使其取得原告地址,係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應符合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此項利用具有以下正當性:
原告雖於起訴狀註明「保護個資」,惟此項聲明可能無法對抗法律明文規定。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地址之揭露係基於:
實務見解認為,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基本資料之揭露,應屬訴訟制度之本質要求,當事人可能難以單純以保護隱私為由,拒絕提供或要求法院不得揭露予對造。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供被告閱覽卷宗或付與起訴狀繕本,使被告得知原告地址,考量以下因素,應未越界:
法院於訴訟程序中揭露當事人地址:
因此,法院之行為應符合個資法之規範要求。
法院為審理民事案件,可能得依職權向戶政機關調取當事人戶籍資料,此應為法律明文授權。
被告若無法透過閱卷取得原告地址(例如原告僅提供送達代收人地址),得聲請法院調取原告戶籍地址。法院審酌後,基於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可能准許此項聲請。
建議原告先確認被告取得地址之實際途徑:
此情形下,被告取得原告地址係基於法律明文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應無違法,原告可能難以主張權利受侵害。
法院基於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提供被告原告地址資訊,應屬執行法定職務之行為,可能未越界,亦應符合個資法之規範。
若被告係透過其他非法途徑(如私下調查、非法取得戶政資料等)取得原告地址,則可能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此時原告可考慮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並依個資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原告若有隱私保護之需求,可考慮:
若原告有其他敏感個人資料需要保護(如財務狀況、健康資訊等),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聲請法院限制特定資訊之閱覽。
惟一般住所地址,因屬訴訟程序進行之基本必要資訊,可能不適用此項保護。
基於前述分析,考量以下因素,可能不建議原告就被告取得地址一事採取法律行動:
針對未來類似情形,建議:
綜合上述分析:
關於被告取得原告地址之行為,考量被告最可能係透過法院卷宗閱覽或法院送達起訴狀繕本時一併提供,此為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之合法途徑,建議原告接受此一事實。
關於法院是否越界,考量法院基於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提供被告原告地址資訊,係執行法定職務之行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可能未越界。
關於「保護個資」註記之效力,原告於起訴狀註明保護個資,可能無法對抗法律明文規定,無法阻止法院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予對造當事人。
建議處理方式:
個人資料保護與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性需要平衡,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地址之揭露應屬訴訟制度之本質要求,個資法之保護在此範圍內應退讓於訴訟權之保障。個資法精神在於防止個人資料被「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而非絕對禁止任何資訊之揭露。在訴訟程序中,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及當事人對等權之保障,適度揭露必要資訊,應屬合法且正當之行為。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而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