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原告隱私被洩露,被告如何得知地址?法院會批准調取戶籍資料嗎?

我是原告,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狀內容有特別註明保護個資,如今對方已提起民事答辯狀,信封卻明確是對方已知我個人地址,並且用限掛送達,以上被告是如何得知原告地址? 如果向法院申請調取原告之戶籍地址,法院會給予批准? 如法院批准,是否已越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原告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起訴狀中特別註明保護個人資料。然被告於提出民事答辯狀時,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送至原告住所地址,原告質疑被告如何取得其個人地址資訊,以及法院是否有權提供原告戶籍地址予被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地址之揭露

(一) 法定送達地址之必要性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此為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資訊,確保訴訟文書能有效送達。

(二) 起訴狀記載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中「當事人」之記載,依實務見解,原則上應包含可供送達之地址資訊。

二、被告取得原告地址之合法途徑

(一) 透過法院卷宗閱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享有閱卷權,可透過以下方式取得原告地址:

  • 聲請閱覽起訴狀及相關卷證
  • 聲請付與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 法院依職權提供

法院於送達被告起訴狀繕本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該繕本通常會包含原告之基本資料,包括送達地址,以利被告進行答辯及後續訴訟行為。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分析

(一) 個資法之規範範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明定個人資料包括:「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住所地址屬於「聯絡方式」,確實為個人資料之一種。

(二) 法院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法源依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法院基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為進行訴訟程序,蒐集、處理當事人地址資訊,應屬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具有法律依據。

(三) 被告取得原告地址之合法性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

法院提供被告閱覽卷宗,使其取得原告地址,係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應符合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此項利用具有以下正當性:

  • 訴訟程序之必要性:被告需知悉原告地址以進行答辯、反訴或其他訴訟行為
  • 正當程序保障:訴訟雙方應享有對等之資訊取得權
  • 法律明文授權: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賦予當事人閱卷權

四、「保護個資」註記之效力

(一) 當事人聲明之法律效力

原告雖於起訴狀註明「保護個資」,惟此項聲明可能無法對抗法律明文規定。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地址之揭露係基於:

  • 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
  • 對造當事人防禦權之保障
  • 法院送達文書之需要

(二) 實務見解

實務見解認為,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基本資料之揭露,應屬訴訟制度之本質要求,當事人可能難以單純以保護隱私為由,拒絕提供或要求法院不得揭露予對造。

五、法院是否越界之判斷

(一) 法院職權行使之界限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供被告閱覽卷宗或付與起訴狀繕本,使被告得知原告地址,考量以下因素,應未越界:

  • 法律明文授權: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49條
  • 訴訟程序必要:確保被告能有效行使防禦權
  • 比例原則檢驗:
  • 目的正當性:保障被告訴訟權
  • 手段適當性:提供地址資訊為達成目的之適當手段
  • 侵害最小性:僅揭露訴訟必要資訊
  • 狹義比例性:被告訴訟權之保障與原告隱私權之限制,兩者利益衡量結果,前者應優先

(二) 個資法與訴訟程序之關係

法院於訴訟程序中揭露當事人地址:

  • 特定目的:進行民事訴訟程序
  • 必要範圍:僅提供予對造當事人,未對外公開
  • 正當合理關聯:地址資訊與訴訟程序進行具有直接關聯

因此,法院之行為應符合個資法之規範要求。

六、戶籍地址調取之合法性

(一) 法院依職權調取戶籍資料

法院為審理民事案件,可能得依職權向戶政機關調取當事人戶籍資料,此應為法律明文授權。

(二) 被告聲請法院調取之可能性

被告若無法透過閱卷取得原告地址(例如原告僅提供送達代收人地址),得聲請法院調取原告戶籍地址。法院審酌後,基於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可能准許此項聲請。

參、處理建議

一、釐清事實

建議原告先確認被告取得地址之實際途徑:

  • 檢視起訴狀是否已記載住所地址
  • 向法院查詢是否有被告閱卷或聲請繕本之紀錄
  • 確認法院是否曾依被告聲請調取戶籍資料

二、法律救濟途徑評估

(一) 若被告係透過合法閱卷取得

此情形下,被告取得原告地址係基於法律明文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應無違法,原告可能難以主張權利受侵害。

(二) 若法院主動提供或依被告聲請調取

法院基於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提供被告原告地址資訊,應屬執行法定職務之行為,可能未越界,亦應符合個資法之規範。

(三) 若被告以不法手段取得

若被告係透過其他非法途徑(如私下調查、非法取得戶政資料等)取得原告地址,則可能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此時原告可考慮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並依個資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三、訴訟程序中之因應措施

(一) 送達代收人制度

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原告若有隱私保護之需求,可考慮:

  • 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以律師事務所為送達處所
  • 指定送達代收人

(二)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

若原告有其他敏感個人資料需要保護(如財務狀況、健康資訊等),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聲請法院限制特定資訊之閱覽。

惟一般住所地址,因屬訴訟程序進行之基本必要資訊,可能不適用此項保護。

四、具體建議

(一) 短期因應

  • 接受現狀:被告已知悉地址,且其取得途徑可能合法,建議原告接受此一事實
  • 注意後續使用:觀察被告是否將原告地址用於訴訟程序以外之目的
  • 保留證據:若被告有不當使用地址之情形(如騷擾、公開揭露等),應保留相關證據

(二) 中長期規劃

  • 委任律師:由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以律師事務所為送達處所,減少個人資訊曝光
  • 評估搬遷:若確有安全疑慮,可考慮變更住所
  • 聲請保護令:若被告有騷擾、威脅等行為,可依相關法律聲請保護令(需符合各該法律之要件)

(三) 法律行動評估

基於前述分析,考量以下因素,可能不建議原告就被告取得地址一事採取法律行動:

  • 被告取得地址之途徑可能合法
  • 法院提供地址資訊係基於法律授權,應未越界
  • 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地址之揭露屬必要且合理
  • 提起相關訴訟或聲請,勝訴可能性可能較低,反而增加訴訟成本

五、預防措施

針對未來類似情形,建議:

  • 起訴前諮詢律師:了解訴訟程序中個人資料揭露之範圍
  • 審慎記載地址:若有隱私保護需求,應於起訴時即委任律師,以律師事務所為送達處所
  • 了解法律規定:認識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權利義務,避免不必要之誤解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

關於被告取得原告地址之行為,考量被告最可能係透過法院卷宗閱覽或法院送達起訴狀繕本時一併提供,此為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之合法途徑,建議原告接受此一事實。

關於法院是否越界,考量法院基於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提供被告原告地址資訊,係執行法定職務之行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可能未越界。

關於「保護個資」註記之效力,原告於起訴狀註明保護個資,可能無法對抗法律明文規定,無法阻止法院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予對造當事人。

建議處理方式:

  • 接受被告已知悉地址之事實
  • 若有隱私保護需求,應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 注意被告是否將地址用於訴訟以外之不當目的
  • 考量勝訴可能性及訴訟成本,可能不建議就此事採取法律行動

個人資料保護與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性需要平衡,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地址之揭露應屬訴訟制度之本質要求,個資法之保護在此範圍內應退讓於訴訟權之保障。個資法精神在於防止個人資料被「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而非絕對禁止任何資訊之揭露。在訴訟程序中,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及當事人對等權之保障,適度揭露必要資訊,應屬合法且正當之行為。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而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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