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名國小四年級學生向教師臉部吐口水之行為,委任人詢問是否可對該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求償。
依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向他人臉部吐口水之行為,可能侵害他人之身體權及人格尊嚴。
本案若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以及被害人受有損害等要件,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國小四年級學生約9至10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責任,實務上需判斷該學生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國小四年級學生通常已具備基本是非判斷能力,應能理解向他人吐口水係不當行為,因此可能被認定具有識別能力。
本案若該學生被認定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可能需與該學生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法定代理人若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依相關規定可能免除賠償責任,但此項舉證責任甚重。
考量國小四年級學生通常未滿14歲,依刑事法律相關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因此,該學生之行為雖可能涉及相關刑事法律規範,但因年齡因素,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若該學生已滿12歲,雖不負刑事責任,但可能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保護處分,以教育輔導為主要目的。
本案若當事人因此事件支出醫療費用(如需就醫檢查或治療)、工作損失(如需請假就醫)或其他必要費用,可能得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本案若符合相關要件,可能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於審酌時,會斟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
建議先向學校反映此事,請學校協助處理。可要求學校召開相關會議,邀集學生家長共同討論,並請學校對該學生進行適當之輔導與管教。
可透過學校或直接與學生家長聯繫,說明事件經過及所受損害,要求學生及家長道歉,並協商賠償事宜。建議先以和解方式處理,避免訴訟勞費。
若協商不成,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調解程序具有費用低廉、調解成立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等優點。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1)事發當時之監視器畫面
(2)目擊證人之證詞
(3)就醫診斷證明(如有)
(4)其他相關證據
若前述途徑均無法解決,可考慮向管轄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被告應列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為共同被告。請求項目可能包括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考量訴訟金額,若請求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較為簡便快速;若請求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建議立即拍照記錄受害情形,如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向學校索取事件報告或相關紀錄,並請目擊師生提供書面證詞。
考量學生年齡,建議處理過程以教育輔導為主。可要求學校加強該生品德教育及行為輔導,並建議家長與學校建立良好溝通管道。過度追究可能影響學生身心發展,宜在維護自身權益與給予學生改過機會間取得平衡。
考量實務情況,類似案件若以和解方式處理,精神慰撫金可能在新台幣2至3萬元之間;若提起訴訟,可能請求3至5萬元,另加計實際支出之醫療等費用。惟實際金額仍應視具體情況及法院審酌而定。
關於本案國小四年級學生向教師臉部吐口水之行為,依民法第18條規定,此行為可能侵害人格權,當事人應可提出求償。考量該學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若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可能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建議處理順序為:首先透過學校協調與家長協商和解;若協商不成,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處理過程中應兼顧教育目的,以適當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同時給予學生改過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證據資料及最新法規而定,建議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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