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無證據控告我噪音和缺席會議,我該怎麼反制?管線問題誰負責?

樓上沒證據指控我製造噪音,他還去告我說我沒有去參加會議!水錘效應是公共管線!是管委事情!我如何反制他告他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樓上住戶指控製造噪音,並因未參加會議而被提告。當事人主張:

  1. 樓上住戶無證據證明噪音來源
  2. 水錘效應屬公共管線問題,應由管理委員會處理
  3. 尋求反制及法律救濟途徑

本意見書將就噪音糾紛之舉證責任、水錘效應之法律定性、未出席會議之法律效果,以及可能之反制措施進行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噪音糾紛之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若樓上住戶主張當事人製造噪音侵害其居住安寧,應由該住戶負舉證責任,包括:

(1)噪音確實存在:需提供錄音、錄影或環保局檢測報告 (2)噪音來源為當事人住處:需證明噪音非來自其他住戶或公共設施 (3)已達侵權程度:需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可容忍範圍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對方主張當事人製造噪音構成侵權行為,應證明當事人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該行為不法侵害對方權利,以及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

若對方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上述要件,其主張即難以成立。

二、水錘效應之法律定性

水錘效應(water hammer)係指管線內水流突然停止或改變方向時,產生之壓力波動及噪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若水錘效應源自公共管線系統(如大樓主幹管、共用給排水設備),則應屬共用部分維護問題,依法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處理,非個別住戶之責任。

當事人可主張此非個人設備問題,並建議委請專業技師檢測,以釐清噪音來源是否確實為公共管線所致。若經鑑定確認屬公共管線問題,則應由管理委員會依職權處理,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三、未出席會議之法律效果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單純未出席會議,除非規約有特別規定並經三個月改善期仍未改善,否則:

  • 不構成「情節重大」之違規
  • 不符合強制遷離要件
  • 對方訴訟請求應屬無理由

依該條文規定,強制遷離須符合以下程序要件: (1)住戶有法定違規情形之一 (2)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已促請改善 (3)經三個月仍未改善 (4)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5)向法院提起訴訟

若對方僅以未出席會議為由提告,可能不符合上述要件,尤其是「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之認定。

四、可能涉及之侵權行為責任

若樓上住戶無證據而惡意指控當事人製造噪音,並在公開場合或社群媒體散布不實言論,可能涉及名譽侵害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對方之指控已達不法侵害當事人名譽之程度,當事人可能得依上述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惟須注意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當事人若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應注意時效問題。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因應措施

(一)蒐集有利證據

  1. 委請專業檢測
  • 建議聘請水電技師或土木技師檢測管線系統
  • 取得「水錘效應源自公共管線」之專業鑑定報告
  • 保留檢測費用單據(若確認屬公共管線問題,可向管委會請求分擔)
  1. 記錄自身作息
  • 製作生活作息表,證明特定時段不在家或未使用水電
  • 保留監視器畫面、門禁刷卡紀錄等客觀證據
  1. 蒐集其他住戶證詞
  • 詢問其他樓層住戶是否也有類似噪音問題
  • 若多戶反映,更能證明係公共管線問題

(二)書面回應管委會

建議發函管理委員會,內容應包括:

  1. 否認製造噪音之指控,要求對方提出具體證據
  2. 主張水錘效應屬公共管線問題,請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處理
  3. 說明未出席會議之正當理由(如工作、健康因素等)
  4. 表達願意配合合理調查之意願

二、防禦策略

(一)若遭提起民事訴訟

  1. 主張對方舉證不足
  •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要求對方提出噪音檢測報告、錄音錄影等證據
  • 質疑噪音來源之特定性
  1. 提出抗辯事由
  • 提出專業鑑定報告證明水錘效應源自公共管線
  • 主張噪音未超過一般社會生活可容忍範圍
  • 證明已採取合理防音措施
  1. 主張程序瑕疵
  • 若對方以管委會名義起訴,檢視是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 檢視是否已給予三個月改善期

(二)若遭提起強制遷離訴訟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強制遷離須符合嚴格要件。抗辯重點包括:

  1. 未達「情節重大」標準
  • 單純噪音爭議或未出席會議可能不符合「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之要件
  • 須有多次嚴重違規行為方可能構成
  1. 未經合法程序
  • 管委會是否已「促請改善」並給予三個月期間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合法(出席人數、表決比例)
  1. 欠缺改善可能性之認定
  • 若係公共管線問題,非當事人能力所能改善
  • 已表達配合意願,不符合「仍未改善」要件

三、可能之反制措施

(一)提起確認之訴

若對方持續騷擾,可考慮提起「確認噪音非源自當事人住處之訴」,使法院以判決確認事實,杜絕爭議。

(二)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若對方之指控已達以下程度,可能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1. 無證據惡意指控
  • 可能構成名譽侵害
  • 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1. 騷擾行為
  • 反覆無理指控造成精神壓力
  • 建議保留對話紀錄、錄音等證據
  1. 損害項目
  • 精神慰撫金(實際金額由法院審酌具體情節認定)
  • 檢測費用、律師費用等財產損害

惟須注意,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刑事告訴

若對方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可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惟刑事告訴須有具體證據,建議先蒐集錄音、證人等證據。

四、與管委會協調

(一)請求管委會調查

建議發函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請求:

  1. 委請專業廠商檢測公共管線系統
  2. 召開協調會,邀集雙方及專業人士共同釐清問題
  3. 若確認係公共管線問題,由管委會編列預算改善

(二)參與管委會運作

  1. 積極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避免被指控不配合
  2. 於會議中提案改善公共管線,爭取其他住戶支持
  3. 必要時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請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介入協調

五、訴訟外解決途徑

(一)調解程序

  1.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免費)
  •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1. 法院調解
  • 若已進入訴訟,可聲請法院調解
  • 由法官或調解委員主持

(二)協商方案

可提出以下協商方案:

  1. 雙方共同委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檢測
  2. 若確認係公共管線問題,共同要求管委會改善
  3. 若確認係個人設備問題,願意改善並分擔部分檢測費用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

  1. 對方主張可能薄弱
  •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舉證責任在對方
  • 單純未出席會議可能不構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所定強制遷離事由
  • 若水錘效應源自公共管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處理,非個人責任
  1. 當事人立場可能有利
  • 可主張舉證責任在對方
  • 可提出專業鑑定證明非個人因素
  • 對方訴訟請求可能難以成立

二、具體建議

(一)優先順序

  1. 第一步:委請專業檢測,取得「水錘效應源自公共管線」之證明
  2. 第二步:發函管委會,要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處理公共管線問題
  3. 第三步:若對方提告,積極應訴並提出抗辯
  4. 第四步:視情況考慮反訴或提起刑事告訴

(二)注意事項

  1. 保持理性:避免與對方正面衝突,所有溝通以書面為主
  2. 保留證據:所有對話、信函、檢測報告均應妥善保存
  3.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處理,避免程序錯誤
  4. 積極參與:出席管委會會議,展現配合意願

(三)風險提醒

  1. 即使對方主張可能薄弱,訴訟仍需時間與費用
  2. 社區關係可能因訴訟更加緊張
  3. 建議優先尋求協商解決,訴訟為最後手段
  4.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考量本案涉及噪音來源認定、公共管線責任歸屬等專業問題,建議儘速委任律師並委請專業技師進行鑑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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