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正在領失業補助,同時它也有補助健保費,如果找到新工作人資在幫我加保健保的時候,會知道之前我有被補助健保嗎? 如果知道的話會知道我是因為領失業補助而被補助健保嗎? 因為不想被新公司知道我有領失業補助
當事人目前正在領取失業給付,並同時享有健保費補助。現因即將就職新公司,擔心新雇主在辦理健保加保手續時,會得知其先前領取失業給付及健保費補助之事實,希望了解相關資訊揭露之法律問題。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本案當事人符合上述條件,應屬合法領取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
依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案當事人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其健保費由就業保險基金補助,應屬合法享有之權益。
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當事人就業後,應停止領取失業給付,健保投保身分亦將轉換為受僱者,由新雇主依法辦理加保。
新雇主辦理員工健保加保時,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向健保署申報加保。依現行法規及實務運作,健保加保作業僅涉及以下資訊:
(1)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等) (2)投保單位資料 (3)投保生效日期 (4)投保金額級距
健保署之加退保系統設計上,僅提供新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所需之必要資訊,不會揭露被保險人前次投保身分別、保費補助來源或投保空窗期之經濟狀況等資訊。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健保署對於被保險人之投保紀錄及失業給付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當事人同意或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洩漏予第三人。失業給付資訊屬於敏感個人資料,應受更嚴格之保護。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求職人及雇主權益,主管機關得規定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提供與工作無關之資料。」
失業給付領取資訊與工作能力或職務適任性無直接關聯,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提供此類資訊。
依據現行健保加保實務運作:
新雇主不會知悉之資訊:
新雇主僅會知悉之資訊:
人資部門在辦理健保加保時,僅需填寫員工基本資料及到職日期,系統回傳加保成功與否之訊息,不會顯示員工過往投保紀錄或補助狀況。
雖然一般情況下新雇主不會知悉失業給付資訊,但以下情形仍須注意:
若新雇主調閱勞保投保資料(需經當事人同意),可能發現前一工作之退保日期及投保空窗期長短,但仍無法直接得知失業給付領取事實。
若當事人在履歷表、面試時主動說明,或提供之離職證明文件、前雇主推薦函記載相關資訊,則可能使新雇主知悉。
依就業保險法第1條規定:「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領取失業給付是法律賦予符合條件勞工之權利,旨在保障非自願離職勞工之基本生活,並非不名譽之事。
依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
就業保險制度設有多項促進就業措施,鼓勵失業勞工儘速重返職場。
依就業保險法第18條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當事人若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尚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此為鼓勵儘速就業之措施。
基於上述法律分析,新雇主在辦理健保加保時,不會知悉當事人領取失業給付及健保費補助之事實。此結論基於:
(1)健保系統設計僅提供必要資訊,不揭露補助來源 (2)個人資料保護法嚴格限制敏感資訊之揭露 (3)實務運作中人資作業流程無法取得此類資訊
建議當事人放心就職,專注於工作表現。
(1)履歷表撰寫:空窗期可以「進修」、「休養」、「家庭因素」等中性理由說明 (2)離職證明:確認文件內容不含敏感資訊 (3)面試應對:若被問及空窗期,可誠實但簡要說明,無須主動提及失業給付
(1)確認失業給付停止:就業當日起失業給付應自動停止,無須擔心重複領取問題 (2)健保轉換:新公司辦理加保後,健保身分將自動從地區人口轉為受僱者 (3)保留相關文件:妥善保管失業給付核定函等文件,以備日後可能之查核
領取失業給付是法律賦予之權利,並非不名譽之事。失業給付制度旨在保障非自願離職勞工之基本生活,當事人無須因領取法定給付而感到自卑或擔憂。
(1)專注工作表現:以實際工作能力證明自己 (2)建立信任關係:透過誠信與專業贏得同事信任 (3)避免不必要揭露:個人財務狀況屬隱私,無須主動分享
若發生以下情形,可尋求法律救濟:
(1)不當詢問:雇主要求提供與工作無關之個人資料(如失業給付資料) (2)資訊洩漏:健保署或相關機關不當洩漏個人資訊 (3)就業歧視:因曾領取失業給付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若被問及空窗期,可回應:「之前工作結束後,我花了一些時間充實自己,也思考未來職涯方向。」
若被問及前公司,可回應:「因個人職涯規劃考量而離職,希望尋找更適合的發展機會。」
建議保持專業態度,將焦點放在未來貢獻,而非過去經歷。
(1)新工作若符合就業保險投保資格,雇主應依法為當事人投保 (2)未來若再次非自願離職,仍可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 (3)保留此次失業給付相關文件,作為投保年資證明 (4)若符合條件,可於就業滿三個月後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1)健保投保身分轉換為自動作業,無須擔心空窗期 (2)就醫權益不受影響 (3)若有疑問可撥打健保署諮詢專線:0800-030-598
(1)領取失業給付是合法權益,無須感到羞愧 (2)許多人都曾經歷職涯轉換期 (3)專注於新工作,展現專業能力才是最重要的
綜上所述,考量當事人擔心新雇主在辦理健保加保時知悉失業給付資訊,建議當事人無須過度擔心。
依據現行法規及實務運作,新雇主在辦理健保加保時,不會知悉當事人曾領取失業給付及健保費補助之事實。此結論基於:
(1)制度設計:健保加退保系統僅提供必要資訊,不揭露補助來源 (2)法律保障:個人資料保護法嚴格限制敏感資訊之揭露 (3)實務運作:人資作業流程中無法取得此類資訊
建議當事人:
若仍有疑慮,可於到職前致電健保署(0800-030-598)或就業服務站確認相關程序,以獲得更安心的保障。祝當事人就職順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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