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24/9/9入職公司業務一職,年終獎金有因為轉為正式員工雖無考績仍著已發給,今年2025/11/05,公司要求為期三個月績效改善計劃,11/06發出正式文件,內容有提到「若無法達成,則換下場」等許多暗示性話語,在2025/12/17日認定我無法達成而中途終止,因年資僅滿一年,故約定離職日為2026/01/06,現在人資以「年終獎金發給日員工不在職」為由,表明不發給年終給我,但104徵才上有明確表示有年終獎金,且簽訂合約時未告知年終獎金發放規定,事後讓我自己自己上網查公司規定,因而尋求幫助爭取我的權益。
本案涉及年終獎金發放爭議。當事人於2024年9月9日入職擔任業務職,2024年度雖未轉正仍獲發年終獎金。2025年11月5日公司要求進行為期三個月之績效改善計畫,同年12月17日公司認定未達標而終止勞動關係,約定離職日為2026年1月6日。公司人資以「年終獎金發放日員工不在職」為由拒絕發放2025年度年終獎金。惟104人力銀行徵才廣告明確記載有年終獎金,且簽訂勞動契約時未告知年終獎金發放規定,事後始要求當事人自行查詢公司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年終獎金是否屬於工資,應審查是否具備下列要件:
(1)勞務對價性:是否為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 (2)經常性:是否具有繼續性、固定性之給付特徵 (3)制度化:是否已成為雇主制度化之給付項目
本案有下列事證顯示年終獎金可能具工資性質:
(1)104人力銀行徵才廣告明確記載有年終獎金,該徵才內容應構成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當事人有合理信賴期待。
(2)2024年度當事人雖未轉正仍獲發年終獎金,顯示公司有固定發放之慣例,應具有「經常性給與」之特徵。
(3)簽訂勞動契約時未明確告知年終獎金發放條件,事後始要求自行查詢公司規定,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若能證明年終獎金屬工資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應負給付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本案公司以績效改善計畫未達標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可能係依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當事人自2024年9月9日任職至2026年1月6日離職,年資約16個月,應適用第2款「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之規定。公司於2025年12月17日認定未達標,約定離職日為2026年1月6日,預告期間為20日,應符合法定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當事人工作年資約16個月,應可請求相當於1又1/3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若雇主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定「發放日須在職」之條件,該約定原則上應屬有效。惟仍須符合下列原則:
(1)明確性原則:發放條件應於締約時明確告知 (2)誠信原則:不得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 (3)比例原則:應考量勞工實際工作貢獻
本案有下列情形值得注意:
(1)簽訂勞動契約時未明確告知年終獎金發放條件,事後始要求自行查詢公司規定,可能違反資訊透明義務及誠信原則。
(2)當事人係因公司單方認定績效改善計畫未達標而終止勞動契約,非自願離職。
(3)當事人已完成2025年度大部分工作期間(約11個月),對該年度已有實際工作貢獻。
(4)2024年度當事人雖未轉正仍獲發年終獎金,顯示公司過往並非嚴格執行「在職要件」。
即使公司內部規定有「在職要件」,考量當事人已完成2025年度11個月之工作,依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應可主張按實際工作期間比例計算年終獎金(11/12)。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本案當事人自2024年9月9日入職,中間並無中斷情形,工作年資應連續計算至離職日2026年1月6日,共計約16個月。
建議立即蒐集下列證據:
(1)104人力銀行徵才廣告截圖(含刊登日期) (2)勞動契約正本 (3)2024年度年終獎金發放證明(薪資單、匯款紀錄) (4)績效改善計畫通知書(2025年11月6日) (5)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2025年12月17日) (6)離職相關文件 (7)公司年終獎金發放規定(若有提供) (8)與人資往來之電子郵件或通訊紀錄 (9)其他同事之證詞(若有類似情形)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向公司主張權利,內容應包含:
(1)敘明任職期間及工作表現 (2)說明104徵才廣告明載年終獎金,簽約時未告知發放條件 (3)指出2024年度已有發放紀錄,形成合理信賴 (4)強調係非自願離職,且已完成2025年度11個月工作 (5)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及誠信原則,請求按比例發給年終獎金 (6)請求於文到7日內給予書面回覆
建議採取下列協商方案(由強至弱):
(1)方案A:請求全額年終獎金
(2)方案B:請求按比例發放(11/12)
(3)方案C:協商折衷金額(50%~80%)
建議主張按比例發放(方案B),協商底線設定為50%以上。
若協商不成,建議依序採取下列救濟途徑:
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優點包括:
申請時應填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載明爭議事項、金額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可向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檢查項目包括: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年終獎金)。依勞動事件法規定,勞工可選擇於被告(公司)住所地、勞務提供地或原告(當事人)住所地之法院起訴。
訴訟費用依標的金額計算(約1%),勞工可聲請訴訟救助。
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惟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散失或時間拖延。
處理本案時應注意:
(1)保持專業態度,避免情緒化 (2)所有協商過程應留下書面紀錄 (3)評估訴訟之時間成本、金錢成本及心理壓力 (4)考量對未來就業市場之可能影響 (5)可諮詢勞工局(1955專線)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考量當事人於104人力銀行徵才廣告已明載年終獎金,且2024年度已有發放紀錄,簽約時未明確告知發放條件,加上當事人係非自願離職且已完成2025年度11個月工作,應可主張年終獎金具工資性質,並請求按比例發放。
建議採取「先協商、後調解、再訴訟」之三階段策略,優先以書面主張權利,若協商不成則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必要時再提起民事訴訟。協商時建議主張按比例發放(11/12),底線設定為50%以上。
本案涉及年終獎金性質認定、終止勞動契約合法性及發放條件合理性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儘速諮詢勞工局或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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