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於訴訟程序中委任律師代理案件,該案件曾於二審判決獲賠新台幣205萬元。然於更一審程序中,受任律師兩次無故未到庭,導致法院依法撤回起訴,致使委任人喪失原應獲得之賠償權益。委任人現欲向該律師請求損害賠償。
(一)委任契約之成立與受任人注意義務
律師接受委任後,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律師作為受有報酬之專業人士,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包括準時出庭、維護當事人權益等基本職責。
本案律師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未到庭,應屬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行為。
(二)受任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律師無故未到庭致案件遭撤回,若確實係因過失所致,應對委任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損害賠償之範圍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本案委任人於二審獲判賠償205萬元,此金額應屬「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若非律師無故未到庭導致撤回,委任人本可能維持二審判決結果,此205萬元應可認定為所失利益。
(二)因果關係之認定
關於律師未到庭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需考量:
若上述事實均能證明,則律師之過失行為與205萬元損失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惟實務上仍須審酌更一審若正常進行,判決結果是否必然維持二審見解,此部分可能涉及舉證困難。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委任人對律師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自損害發生時起算。建議儘速主張權利,避免證據散失。
委任人應證明:
律師可能之抗辯包括:
建議立即蒐集下列證據: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律師,說明其違約事實,請求賠償並給予合理期限回應。律師可能投保執業責任保險,可嘗試協商理賠,避免訴訟勞費。
(一)民事訴訟
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544條、第216條。請求金額建議以205萬元為主要項目,並可加計:
(二)律師懲戒程序
可同步向律師公會或律師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申請,懲戒結果可作為民事訴訟之有利證據。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求償金額:
惟實際求償金額仍應視具體證據及訴訟策略調整。
關於律師無故未到庭導致案件遭撤回之行為,應屬違反民法第535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律師應對委任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考量二審判決金額為205萬元,若能證明因果關係,此金額應可認定為所失利益。
建議您先行蒐集完整證據,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律師請求賠償。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金額建議至少為新台幣205萬元,並可加計相關附帶損失。同時可進行律師懲戒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惟本案關鍵在於證明「若非撤回,更一審判決應可維持二審見解」此一因果關係,實務上可能面臨舉證困難,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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