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為沒有固定工時每月排班的百貨時薪人員,想請問是可以請半薪病假的嗎 本月排班不包含請假那天為5天 每天都是7.5小時,如果可以請半薪病假 是如何換算呢 謝謝😊
當事人為百貨業時薪制排班人員,採無固定工時之排班制度,本月排班5天,每日工時7.5小時。當事人詢問是否可請半薪病假,以及如何計算半薪病假之薪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本案當事人雖為時薪制排班人員,仍屬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勞工,應享有法定之各項勞動權益,包括請假權利。時薪制勞工與月薪制勞工在請假權益上並無差異,均應適用勞工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依上開規定,當事人確實可以請半薪病假。未住院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且工資應折半發給。此規定同樣適用於時薪制勞工,雇主不得因勞工為時薪制而拒絕給予病假或不給付半薪。
時薪人員請病假之薪資計算,應以當日原排定工時為基準,依下列公式計算:
病假當日應領薪資 = 當日排定工時 × 時薪 × 50%
依當事人所述,請假當日原排定工時為7.5小時,假設時薪為X元,則:
若時薪為200元:
若時薪為180元:
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見解,計時人員「請假之每日時數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實務上通常有以下做法:
本案建議採用第一種方式,即以當日實際排定之7.5小時為計算基準,較符合公平原則。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未住院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當事人應注意累計病假天數,避免超過法定上限。
雇主可能要求勞工提供診斷證明書,特別是病假天數較多時(實務上通常為連續3日以上)。建議當事人就醫時主動索取診斷證明書備用。
當事人應依公司規定之請假程序提出申請,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及請假紀錄,以保障自身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雇主不得以勞工為時薪制或排班制為由,拒絕給予法定病假或不依法給付半薪。
若雇主違反勞工請假規則或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
若雇主拒絕給予病假、未依法給付半薪或計算錯誤,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關於當事人詢問時薪制排班人員是否可請半薪病假及如何計算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當事人完全有權利請半薪病假,計算方式為:
病假薪資 = 7.5小時 × 當事人之時薪 × 50%
時薪制勞工與月薪制勞工在請假權益上並無差異,均受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保障。雇主不得因勞工為時薪制或排班制而拒絕給予病假或不依法給付半薪。
建議當事人依公司規定程序提出病假申請,並確認薪資計算正確。若雇主有違反法令之情形,可向勞工局申訴或尋求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係基於現行法令及實務見解提供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有進一步疑問或遇有爭議,建議諮詢當地勞工局或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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