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未及時發現漏水導致社區財損,我該如何舉證過失責任?

蔡岳霖 0980642665 新北市 保全 應注意未注意造成社區財物損失 當天有三人執勤哨,半夜兩點多開始漏水有一名保全發現情況後,並未即時處理,然後等到五點多我巡邏時,應注意未注意到水流產生,當時也有一個人在中控並未發現狀況,後續造成電梯淹水損壞,判賠維修費200多萬。 請問我應該如何在法庭上答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為新北市某社區保全人員,於執勤期間發生社區漏水事件,導致電梯淹水損壞,維修費用約200餘萬元。案發當日共有三名保全執勤,凌晨2點多有一名保全發現漏水情況但未即時處理,當事人於凌晨5點多巡邏時未注意到水流產生,另有一名保全在中控室亦未發現狀況。社區管理委員會要求當事人賠償維修費用,當事人尋求法律協助以了解如何在法庭上答辯。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檢視

本案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責任,需檢視當事人是否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依一般侵權行為法理,行為人須具備故意或過失、不法性、損害結果及因果關係等要件,方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1. 過失責任之認定

本案中,當事人於凌晨5點多執行例行巡邏時未注意到水流產生,可能涉及「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然而,過失程度之判斷應考量:

(1)當事人之職務範圍與責任歸屬: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當事人之職責為定時巡邏,並非24小時不間斷監控。

(2)巡邏路線是否包含漏水區域:若漏水位置不在規定之巡邏路線上,或位置隱蔽不易發現,則過失程度應予降低。

(3)漏水是否明顯可見:若漏水情況不明顯,一般人於正常巡邏時難以察覺,則難認有過失。

(4)是否有合理機會發現並處理:當事人於凌晨5點多巡邏時,距離最早發現漏水之時間(凌晨2點多)已逾3小時,損害可能已然發生或即將發生,即使當時發現,是否能有效阻止損害擴大,仍有疑問。

  1. 因果關係之檢討

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須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中:

(1)最早發現者(凌晨2點多)發現漏水卻未處理、未通報,其不作為與損害結果間之因果關係最為直接且重大。

(2)中控室人員負有監控社區各項設施之責任,長達數小時未能發現異常,其疏失亦與損害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3)當事人於凌晨5點多巡邏時,損害可能已經發生,其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之因果關係相對較弱。

(二)共同侵權行為之適用

本案涉及三名保全人員,若認定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民事法律原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連帶責任。然而,連帶責任人之內部求償關係,應依各人之過失程度定其分擔額。

依本案情節分析:

  1. 最早發現者(凌晨2點多):發現漏水卻未處理、未通報,過失程度最重,可能應分擔40%至50%之責任。

  2. 中控室人員:負有監控責任,長時間未發現異常,過失程度次之,可能應分擔30%至40%之責任。

  3. 當事人(凌晨5點多巡邏):巡邏時間較晚,損害可能已發生,且若漏水不明顯,過失程度相對較輕,可能應分擔10%至30%之責任。

(三)僱用人責任之主張

本案當事人係受僱於保全公司,於執行職務時發生事故。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之重要意義在於:

  1. 僱用人(保全公司)應與受僱人(當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社區管理委員會)得向僱用人或受僱人請求全部賠償。

  2. 僱用人對外賠償後,對受僱人之求償權受到限制。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僱用人或使用人對於受僱人或被使用人之求償權,不得預先拋棄。」此規定雖未明文限制求償範圍,但實務上認為僱用人之求償應考量受僱人之過失程度、經濟能力等因素。

  3. 保全公司對於人力配置、教育訓練、標準作業程序之建立等,均負有管理責任。若保全公司在選任受僱人或監督職務執行上有疏失,應難以免除其賠償責任。

(四)被害人與有過失之主張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中,社區管理委員會對於損害之發生,可能亦有過失:

  1. 未定期檢查維護管線設備,致管線老舊破損而漏水。

  2. 未建立有效之緊急應變機制及通報系統,使保全人員發現異常時不知如何處理。

  3. 未提供保全人員充分之教育訓練,使其了解發現漏水時應採取之緊急措施。

  4. 未設置漏水警報系統等必要設備,以便及時發現異常狀況。

若能證明社區管理委員會有上述過失,法院得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減輕賠償金額。

(五)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依民法第218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本案中:

  1. 當事人並非故意造成損害,亦非重大過失,僅係一般過失(未注意到水流)。

  2. 當事人為基層保全人員,收入有限,200餘萬元之賠償金額可能相當於數年之收入,遠超過其負擔能力。

  3. 若判令當事人賠償如此鉅額,將嚴重影響其本人及家人之生計。

因此,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18條規定,請求法院審酌其過失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減輕賠償金額。

二、勞動法律關係

(一)職務範圍之界定

本案答辯之重要基礎在於釐清當事人之職務範圍。應檢視:

  1.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關於巡邏職責之規定:當事人之職責為定時巡邏,或是24小時監控?巡邏路線、頻率、重點區域為何?

  2. 發現異常狀況之通報機制:保全人員發現漏水等異常狀況時,應向何人通報?通報程序為何?

  3. 緊急事件之處理權限與程序:保全人員是否有權限自行處理緊急事件?或應先通報後由他人處理?

若當事人已依規定執行巡邏職務,且漏水位置不在巡邏路線上或不明顯,則難認其有違反職務之過失。

(二)僱主之管理責任

保全公司作為僱主,對於受僱人之工作環境、教育訓練等負有管理責任:

  1. 應提供適當之教育訓練,使保全人員了解發現異常狀況時應採取之措施。

  2. 應建立明確之標準作業程序(SOP),包括巡邏路線、頻率、發現異常之通報程序等。

  3. 應配置足夠之人力與設備,以確保能有效執行監控與巡邏職務。

若保全公司在上述管理責任上有疏失,應難以免除其賠償責任,且對受僱人之求償權亦應受到限制。

(三)勞工權益之保護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保全公司不得因本案事件預扣當事人之工資作為賠償。

此外,保全公司不得因本案事件對當事人為解僱或其他不利之對待,否則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三、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不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證據顯示當事人有故意破壞或其他犯罪行為,否則應不致面臨刑事追訴。

四、行政責任

本案亦不涉及行政責任,當事人無須擔心行政罰鍰或其他行政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答辯策略

(一)主張過失比例分配

在答辯狀中應明確主張:

  1. 最早發現者(凌晨2點多)發現漏水卻未處理、未通報,其過失程度最重,應負主要責任。

  2. 中控室人員負有監控責任,長時間未發現異常,其過失程度次之。

  3. 當事人於凌晨5點多巡邏時,距離最早發現時間已逾3小時,損害可能已發生,且已依規定執行巡邏職務,過失程度相對較輕。

  4. 請求法院依各人過失程度分配責任,當事人應僅負擔10%至30%之責任。

(二)主張僱用人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保全公司應與當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在答辯狀中應主張:

  1. 當事人係受僱於保全公司,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本案事故,依法應由保全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2. 保全公司向社區收取服務費用,理應承擔主要責任。

  3. 保全公司對於人力配置、教育訓練、標準作業程序之建立等,均負有管理責任,本案之發生與保全公司之管理疏失亦有相當因果關係。

  4. 請求法院判令保全公司與當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並由保全公司負擔主要賠償金額。

(三)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若被害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在答辯狀中應主張:

  1. 社區管理委員會未定期檢查維護管線設備,致管線老舊破損而漏水。

  2. 社區管理委員會未建立有效之緊急應變機制及通報系統。

  3. 社區管理委員會未提供保全人員充分之教育訓練。

  4. 社區管理委員會未設置漏水警報系統等必要設備。

  5. 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減輕賠償金額。

(四)請求減輕賠償金額

依民法第218條規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如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在答辯狀中應主張:

  1. 當事人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僅係一般過失。

  2. 當事人為基層保全人員,收入有限,200餘萬元之賠償金額遠超過其負擔能力。

  3. 若判令當事人賠償如此鉅額,將嚴重影響其本人及家人之生計。

  4. 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18條規定,審酌當事人之過失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減輕賠償金額。

二、訴訟外之處理

(一)與保全公司協商

建議當事人立即與保全公司聯繫,說明被起訴之情況,並要求公司:

  1. 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出面處理本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2. 確認公司是否有投保責任保險,若有,應由保險公司處理賠償事宜。

  3. 提供法律協助,包括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4. 提供相關文件,包括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巡邏紀錄、教育訓練紀錄等。

(二)與社區管理委員會協商

在訴訟進行中,仍可嘗試與社區管理委員會協商和解:

  1. 誠懇說明當時情形,表達願意承擔合理責任之意願。

  2. 提出合理之和解方案,例如依過失比例分擔(建議10%至20%),並分期給付。

  3. 說明由保全公司或保險公司處理較為適當。

  4. 若協商成立,可聲請法院調解或和解,避免訴訟費用及時間。

(三)蒐集有利證據

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以下證據:

  1. 工作相關文件: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巡邏紀錄表、交接班紀錄、教育訓練紀錄等。

  2. 現場證據:監視器畫面(若有)、現場照片、漏水位置圖、巡邏路線圖等。

  3. 證人證詞:其他兩名保全之證詞、最早發現者之陳述、中控室人員之說明等。

  4. 專業意見:水電技師對漏水原因之鑑定、損害發生時間之推估、是否可能及時阻止損害等。

三、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1. 法律扶助基金會:若符合資格(收入在一定標準以下),可申請免費律師協助。

  2. 律師公會免費諮詢:各地律師公會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先諮詢再決定是否委任。

  3. 工會或職業團體:保全工會或勞工團體可能提供法律協助或資源。

四、注意事項

(一)答辯期限

收到起訴狀後,應於20日內提出答辯狀,逾期視為放棄答辯。請務必注意期限,及時提出答辯。

(二)不要承認全部責任

在答辯或協商過程中,應注意:

  1. 僅承認有參與執勤之事實,不承認全部責任。

  2. 強調已依規定執行職務,其他人過失更重。

  3. 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

(三)保留勞動權益

保全公司不得因本案事件:

  1. 對當事人為解僱或其他不利之對待。

  2. 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

若保全公司有上述行為,可向勞工局申訴或尋求法律救濟。

肆、結論

本案當事人於執行保全職務時,因社區漏水事件導致電梯損壞,社區管理委員會要求賠償維修費用約200餘萬元。經分析後,本案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但當事人之過失程度相對較輕,應僅負擔部分責任。

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答辯策略:

(一)主張過失比例分配,當事人之過失程度最輕,應僅負擔10%至30%之責任。

(二)主張僱用人連帶責任,保全公司應與當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負擔主要賠償金額。

(三)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社區管理委員會對於損害之發生亦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賠償金額。

(四)請求減輕賠償金額,避免賠償致當事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

此外,建議當事人儘速與保全公司協商,要求公司出面處理並提供法律協助;與社區管理委員會協商和解可能性;蒐集有利證據;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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