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拖欠工資一個多月沒給,我該怎麼辦?有沒有簽合約能追討嗎?

您好,我是留學僑生,有申請工作准證。我在某早餐店打工一個多月,雇主說10號會給工資但我從10號開始提醒至今,她說最近很忙會盡快計算工資(都有信息記錄)。我們沒有簽任何的合同,但我自己有記錄自己的打工時間。如果雇主這幾天仍未給工資,請問我可以怎麼做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身分

(一)申請人:留學僑生,持有合法工作准證

(二)相對人:早餐店雇主

二、爭議事實

(一)申請人於早餐店工作一個多月

(二)雇主承諾10號發放工資,但遲未給付

(三)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四)申請人自行記錄工作時間

(五)申請人多次催討,雇主以「忙碌」為由推託,相關溝通均有訊息記錄可查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關係之成立

(一)契約成立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勞動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具備以下要件即可成立:

  1. 勞工提供勞務
  2. 雇主給付報酬
  3. 存在從屬性關係

本案中,當事人實際於早餐店提供勞務,雇主承諾給付工資,縱使未簽訂書面契約,雙方間應已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二)舉證責任

當事人自行記錄的工作時間可作為初步證據,與雇主的通訊記錄(催討工資的訊息)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建議保存:打卡記錄、工作照片、證人證詞等相關證據。

二、工資給付義務

(一)工資之定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當事人因提供勞務所應獲得之報酬,應屬前述工資之範疇。

(二)雇主給付義務

雇主承諾10號給付工資卻未履行,且以「忙碌」為由推託,此情形可能構成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事。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此外,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亦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雇主遲延給付工資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三、勞工權利保障

(一)終止契約之權利

若雇主持續未給付工資,當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應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資遣費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若當事人依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應得依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案當事人工作一個多月,若依法終止契約,應得按比例請求資遣費。

(三)服務證明書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當事人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如有需要,應得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

四、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雇主應給付:

  1. 積欠工資(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
  2. 遲延利息:自應給付日起算,年息5%
  3. 若勞工依法終止契約,尚應給付資遣費

(二)行政責任

雇主違反工資給付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措施(建議依序進行)

(一)第一階段:書面催告(1至3天內)

  1. 發送正式催告函

建議內容應包含:

  • 明確記載工作期間、時數
  • 計算應得工資總額
  • 要求於收函後3日內給付
  • 保留所有通訊記錄
  1. 保全證據
  • 整理完整工作時間記錄表
  • 截圖保存所有通訊記錄
  • 尋找其他員工作為證人
  • 拍攝工作場所照片(如有)

(二)第二階段:行政申訴(3至7天內,若催告無效)

向勞工局申訴:

  1. 管道: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2. 方式:

  • 電話: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線上:勞動部「勞資爭議線上申請系統」
  • 臨櫃:親至勞工局申訴
  1. 準備文件:
  • 申訴書(說明事實經過)
  • 工作時間記錄表
  • 通訊記錄截圖
  • 身分證明文件
  • 工作准證影本
  1. 效果:
  • 勞工局將進行勞動檢查
  • 可能對雇主開罰
  • 協助調解爭議

(三)第三階段:調解程序(7至14天內)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 優點:
  • 免費、快速(通常30天內完成)
  • 具有法律效力
  • 調解成立等同法院判決
  1. 程序:
  • 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
  • 勞工局安排調解會議
  • 雙方協商達成協議

(四)第四階段:法律訴訟(若調解不成立)

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標的:給付工資

  2. 管轄法院:雇主所在地或工作地之地方法院

  3. 訴訟費用:

  • 10萬元以下:小額訴訟程序(費用約1,000元)
  • 可聲請訴訟救助(減免費用)

二、特別注意事項

(一)僑生身分保護

  1. 工作准證合法性:確認工作內容符合准證許可範圍
  2. 工時限制:留學生每週工時通常有上限規定
  3. 尋求學校協助:可向學校僑生輔導單位求助

(二)證據保全重點

  • 直接證據:打卡記錄、薪資條(證明力最強)
  • 間接證據:工作照片、通訊記錄
  • 人證:同事證詞、客人證詞
  • 自製記錄:個人工時記錄表

(三)時效限制

  • 工資請求權:5年(民法第126條)
  •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權利時效經過

三、催告函範例

催告函

致:○○早餐店 負責人

本人○○○(身分證字號:○○○)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於貴店擔任工作人員,工作時數共計○○小時。

依雙方約定,時薪為新台幣○○○元,應領工資總額為新台幣○○○元。貴店承諾於○月10日給付工資,惟經本人多次催討,迄今仍未給付。

茲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正式催告貴店應於收受本函後3日內,將上開工資全額給付予本人。

如逾期仍未給付,本人將依法向勞工局申訴,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此致

○○早餐店

催告人:○○○(簽名)

聯絡電話:

日期:民國○年○月○日

附件:工作時間記錄表

肆、結論

一、法律關係初判

關於當事人與雇主間之勞動關係,縱使未簽訂書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雙方間應已成立勞動契約。雇主遲延給付工資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二、建議採取步驟

考量雇主可能涉及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事,建議當事人:

  1. 立即整理證據、發送書面催告函
  2. 3天內撥打1955專線諮詢
  3. 5天內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4. 10天內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5.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三、權利保障

當事人之勞動權益受勞動基準法完整保障,若雇主持續未給付工資,當事人應得依法主張權利,包括:

  1. 請求給付積欠工資及遲延利息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3. 請求資遣費
  4. 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四、額外提醒

  1. 持續工作期間,建議每日記錄工時並請雇主簽認
  2. 未來務必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3. 保留所有薪資給付證明
  4. 注意工作准證之許可範圍及工時限制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諮詢:

  • 勞動部1955專線(24小時免付費)
  • 各縣市勞工局
  •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可免費法律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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