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業務底薪過低、休假不足,能否要求調整或離職求償?

做中古車業務,底薪不合理,休假制度不合理,時效長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從事中古車業務工作,主張雇主存在以下問題:

  1. 底薪不合理
  2. 休假制度不合理
  3. 工時過長

本案涉及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工時及休假之規定,需就雇主是否違反相關勞動法令進行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底薪不合理問題

(一) 基本工資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給付之工資應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基本工資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二) 業務人員薪資結構分析

  1. 工資認定範圍:雇主給付之底薪、業績獎金、津貼等,若屬經常性給與,均應計入工資範圍。

  2. 合法性判斷

  • 若底薪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
  • 若底薪加計經常性給與之總額仍低於基本工資,亦可能違反前揭規定
  • 雇主採「底薪+業績獎金」制度本身並非違法,但底薪部分應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1. 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 若雇主給付之工資低於基本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應屬違法
  • 勞工得依民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求雇主補足差額

(三) 工資給付方式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依法提供工資明細,使勞工得以確認工資計算方式是否合理。

二、休假制度不合理問題

(一) 例假與休息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雇主若未依規定給予例假及休息日,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

(二) 國定假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雇主若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而未依法給予補休或加倍工資,可能違反前揭規定。

(三) 特別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雇主若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應屬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工作年資之計算應依此規定辦理。

(四) 常見違法態樣

  1. 未給予例假或休息日
  2. 要求於休假日出勤但未給付加班費或補休
  3. 特別休假未依規定給予
  4. 以責任制為由不給休假(業務性質通常不符合責任制要件)

若雇主有上述情形,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三、工時過長問題

(一) 正常工時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若要求勞工工作時間超過前揭標準,應屬延長工時。

(二) 延長工時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延長工時每日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雇主若超過前揭限制,應屬違法。

(三) 加班費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若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得請求補發。

(四) 業務人員常見問題

  1. 雇主以「責任制」規避加班費給付(多數業務人員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要件)
  2. 要求待命或on call時間過長
  3. 未確實記載出勤時間
  4. 將外出拜訪客戶時間不計入工時

若有上述情形,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四、勞工終止契約權利

(一)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第1款:「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本案雇主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工時、休假之規定,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可能得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

(二) 終止契約之時效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若欲依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應注意時效限制。

(三) 資遣費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工依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者,得依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資遣費之計算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五、雇主調動權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雇主若有調動勞工工作之情形,應符合前揭五款原則,特別是第2款「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若雇主藉由調動變相降低勞工工資或惡化勞動條件,可能違反前揭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蒐證建議

(一) 工資相關證據

  1. 薪資單、薪資條
  2. 勞動契約書
  3. 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
  4. 銀行薪資轉帳紀錄
  5. 獎金計算方式說明文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勞工得請求雇主提供工資清冊以確認工資計算方式。

(二) 工時相關證據

  1. 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表)
  2. 工作日誌、業務報告
  3.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主管指示加班、待命等)
  4. 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5. GPS定位紀錄、客戶拜訪紀錄
  6. 同事證詞

建議詳實記錄每日實際工作時間,包括出勤、下班及加班時間,以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依據。

(三) 休假相關證據

  1. 排班表、班表
  2. 請假單及核准紀錄
  3. 特別休假給假紀錄
  4. 休假遭拒絕之通訊紀錄

二、權利救濟途徑

(一) 內部協商

  1. 先與雇主或人資部門溝通,要求改善
  2. 以書面方式提出,保留證據
  3. 載明具體違法事項及法律依據

(二) 申訴檢舉

  1.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 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
  • 勞工局將進行勞動檢查
  • 雇主違法可處罰鍰並限期改善
  1.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
  • 免費且快速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三) 司法救濟

  1. 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給付積欠工資、加班費
  • 請求給付資遣費
  • 勞工訴訟暫免徵收裁判費
  1. 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若雇主違法情節重大,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
  • 並依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三、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準備期(1-2週)

  1. 詳細記錄每日工作時間
  2. 蒐集並整理相關證據
  3. 計算實際短少之工資、加班費金額
  4. 諮詢律師或勞工團體

第二階段:溝通期(2-4週)

  1. 以書面向雇主提出改善要求
  2. 載明具體違法事項及法律依據
  3. 給予合理改善期限
  4. 保留所有往來紀錄

第三階段:申訴期(視情況)

若雇主拒絕改善:

  1.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2. 同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配合勞動檢查提供證據

第四階段:訴訟期(視情況)

若調解不成立:

  1. 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2. 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3. 請求給付積欠工資及法定遲延利息

四、注意事項

(一) 在職期間

  1. 持續蒐證:每日詳實記錄工作時間及內容
  2. 保護自身:避免與雇主正面衝突,以免遭不利對待
  3. 尋求支持:可加入工會或尋求勞工團體協助
  4. 保留證據:所有文件、對話紀錄均應備份保存

(二) 離職考量

  1. 非自願離職:若因勞動條件過差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得請求資遣費
  2. 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可申請失業給付
  3. 競業禁止:注意勞動契約是否有競業禁止條款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若欲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應注意時效限制。

(三) 時效限制

  1. 工資請求權:5年時效
  2. 資遣費請求權:5年時效
  3. 終止契約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五、預期結果

(一) 最佳情況

  1. 雇主同意改善,調整薪資結構至合法標準
  2. 補發積欠之加班費
  3. 改善休假制度,確實給予法定休假
  4. 調整工時安排,符合法定標準

(二) 一般情況

  1. 經勞工局介入後,雇主部分改善
  2. 透過調解取得部分補償
  3. 勞資關係可能緊張,需考慮轉職

(三) 最差情況

  1. 雇主拒絕改善
  2. 需透過訴訟程序維權
  3. 曠日廢時但仍可能獲得勝訴

肆、結論

一、綜合評估

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應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之工資、確實給予法定休假、遵守工時上限規定。若本案雇主確有違反上述規定之情形,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得請求改善並請求補償。

二、優先建議

  1. 立即開始蒐證:建議詳實記錄每日工作時間、保留薪資單等相關文件
  2. 諮詢專業:建議向當地勞工局、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諮詢
  3. 評估去留:若雇主長期違法且無改善意願,建議評估是否繼續任職
  4. 保護權益:在職期間持續記錄,必要時依法主張權利

三、風險提醒

  1. 申訴可能影響勞資關係,需評估是否繼續任職
  2. 訴訟曠日廢時,需有心理準備
  3. 部分證據可能難以取得,需盡早準備
  4. 建議尋求工會或勞工團體支持
  5. 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應注意30日之時效限制

四、後續追蹤

建議每週記錄工作狀況,每月檢視權益是否受損,並保持與勞工局或律師之聯繫,隨時調整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完整事證為準。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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