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惡意開除又有身心障礙,公司逃漏稅,我能請求賠償嗎?

被惡意開除,並且我有身心問題,公司有逃漏稅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主張遭公司惡意解僱,且當事人本身有身心健康問題,另發現公司涉有逃漏稅情事。本案涉及勞動權益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及稅務檢舉等多重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解僱合法性問題

(一)解僱要件審查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雇主解僱勞工須符合法定事由:

  1. 一般解僱事由(勞基法第11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本案若公司主張依第11條解僱,應審查是否確實符合上述法定事由,且須注意「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應證明已無其他較緩和之手段可資運用。

  1. 懲戒解僱事由(勞基法第12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若公司主張懲戒解僱,應注意除斥期間之限制,且須證明勞工確有上述情形之一。

(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雇主行使解僱權時,應受下列限制:

  • 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不得違反誠信原則
  • 不得濫用權利

本案若當事人工作表現並無重大瑕疵,公司未經輔導、調職等較緩和措施即逕行解僱,可能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該解僱應屬不合法。

二、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

(一)就業歧視之禁止

若當事人因身心問題遭解僱,可能涉及就業歧視。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所僱用員工,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亦規定,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由予以解僱及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舉證責任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為差別待遇時,應就該差別待遇之非基於身心障礙因素,負舉證責任。此舉證責任轉換對勞工較為有利,勞工僅需證明「差別待遇」存在,雇主須證明解僱非基於身心障礙因素。

三、不當勞動行為之判斷

(一)工會法之保障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若當事人曾參與工會活動或行使團結權,而公司因此解僱,該解僱行為應屬無效。

(二)裁決救濟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若涉及不當勞動行為,當事人應於知悉之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四、調解期間之保護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此規定旨在維護勞資雙方關係,使企業可正常運作,勞工工作權獲得暫行性穩定狀態。若當事人已申請調解,公司於調解期間不得再為其他不利行為。

五、勞工申訴權之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同條第3項規定:「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若當事人曾向主管機關申訴公司違法情事,而公司因此解僱,該解僱行為應屬無效。

六、公司逃漏稅問題

(一)檢舉管道

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民眾檢舉違章漏稅,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當事人若發現公司有逃漏稅情事,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經查明屬實者可獲得檢舉獎金。

(二)檢舉方式

  1. 營業稅、營所稅:向國稅局檢舉
  2. 地方稅:向地方稅捐稽徵處檢舉
  3. 檢舉方式:書面、電話或網路檢舉

(三)檢舉人保護

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稽徵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檢舉人身分之資訊,以保障檢舉人權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保全證據

  1. 書面文件
  • 解僱通知書(存證信函、公告、電子郵件等)
  • 勞動契約書
  • 薪資單、出勤紀錄
  • 工作規則
  • 考績資料
  • 身心障礙證明或診斷證明
  1. 電子證據
  • 相關對話紀錄(LINE、email等)
  • 錄音、錄影(需注意合法性)
  • 公司內部公告截圖
  1. 證人資料
  • 同事聯絡方式
  • 可能願意作證之人員名單

(二)申請調解

建議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 申請時機:解僱後立即申請
  2. 申請方式:填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據,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
  3. 調解效力:進入調解期間後,雇主不得再為其他不利行為;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二、中期措施(解僱後90日內)

(一)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若涉及工會活動或團結權受侵害:

  1. 申請要件:自知悉違法事由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
  2. 請求事項:確認解僱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確認解僱無效、請求回復原職、請求給付解僱後薪資

(二)申請就業歧視申訴

若因身心問題遭歧視性解僱:

  1. 向地方勞工局申訴:主張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
  2. 舉證責任:勞工僅需證明「差別待遇」存在,雇主須證明差別待遇非基於身心障礙因素

三、訴訟程序

(一)民事訴訟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1. 訴訟標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給付薪資、請求精神慰撫金(若有就業歧視)
  2. 管轄法院:勞工工作地或被告(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3. 訴訟費用:確認之訴新台幣1,000元;給付之訴依請求金額計算

(二)定暫時狀態處分

於本案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目的為暫時維持僱傭關係。

四、稅務檢舉

(一)蒐集證據

逃漏稅證據類型:

  • 未開發票之交易紀錄
  • 帳外收入證明
  • 虛報費用憑證
  • 短報薪資證明
  • 假交易真逃稅之證據

(二)檢舉程序

  1. 檢舉對象:營業稅、營所稅向國稅局;地方稅向地方稅捐稽徵處
  2. 檢舉方式:書面檢舉(掛號郵寄)、親自到場檢舉、網路檢舉(財政部檢舉專區)
  3. 檢舉內容應載明:被檢舉人基本資料、違章事實、證據資料、檢舉人聯絡方式(可匿名但影響獎金領取)

五、其他權益保障

(一)申請失業給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1. 請領要件:非自願離職、離職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就業
  2. 給付標準:按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二)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向各地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中心尋求協助:就業諮詢、職業重建服務、就業媒合。

六、時程規劃建議

  • 解僱當日:保全所有證據
  • 7日內: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建議儘速)
  • 30日內: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無法定期限但宜儘速)
  • 90日內: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如適用,法定除斥期間)
  • 隨時:稅務檢舉(無期限限制)

七、注意事項

(一)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1. 合法取得證據:避免侵害他人隱私或營業秘密;錄音需至少一方同意;不得竊取公司機密文件
  2. 證據之證明力:原始文件優於影本;書面證據優於口頭陳述;客觀證據優於主觀陳述

(二)多重程序之選擇

  1. 程序可併行:調解與裁決可同時進行;行政申訴與民事訴訟可併行;稅務檢舉不影響其他程序
  2. 程序之優先順序:建議先申請調解(快速、免費);調解不成立再提訴訟;裁決程序視個案需要決定

(三)身心健康之維護

  1. 持續就醫:保留就醫紀錄,可作為損害賠償之證據
  2. 尋求支持: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團體、身心障礙者權益團體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遭公司解僱一事,考量可能涉及不當解僱、就業歧視等法律問題,建議採取下列策略:

一、優先處理順序

  1. 立即保全證據(最優先)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7日內)
  3. 評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90日內,如適用)
  4. 準備民事訴訟(調解不成立時)
  5. 進行稅務檢舉(證據充足時)

二、關鍵爭點

  1. 解僱是否合法:公司須證明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法定解僱事由,且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2. 是否構成就業歧視:若因身心問題遭解僱,公司須證明非基於此因素,舉證責任在雇主
  3. 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需證明與工會活動或團結權行使有關

三、預期效果

  1. 調解成功:快速解決,可爭取資遣費或和解金
  2. 裁決成立:確認解僱無效,回復工作並請求薪資
  3. 訴訟勝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薪資及損害賠償
  4. 稅務檢舉:可能獲得檢舉獎金,並對公司產生壓力

四、風險提醒

  1. 訴訟時間較長:民事訴訟可能耗時1至2年
  2. 舉證困難:需充分證據證明解僱不法或歧視存在
  3. 復職困難:即使勝訴,實際復職可能面臨困難
  4. 稅務檢舉:需注意證據合法性,避免觸犯刑法

考量當事人有身心健康問題,建議優先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評估個案具體情況後,選擇最適當之救濟途徑。如有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實際處理仍應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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