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主張遭公司惡意解僱,且當事人本身有身心健康問題,另發現公司涉有逃漏稅情事。本案涉及勞動權益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及稅務檢舉等多重法律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雇主解僱勞工須符合法定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本案若公司主張依第11條解僱,應審查是否確實符合上述法定事由,且須注意「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應證明已無其他較緩和之手段可資運用。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若公司主張懲戒解僱,應注意除斥期間之限制,且須證明勞工確有上述情形之一。
雇主行使解僱權時,應受下列限制:
本案若當事人工作表現並無重大瑕疵,公司未經輔導、調職等較緩和措施即逕行解僱,可能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該解僱應屬不合法。
若當事人因身心問題遭解僱,可能涉及就業歧視。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所僱用員工,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亦規定,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由予以解僱及其他不利之待遇。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為差別待遇時,應就該差別待遇之非基於身心障礙因素,負舉證責任。此舉證責任轉換對勞工較為有利,勞工僅需證明「差別待遇」存在,雇主須證明解僱非基於身心障礙因素。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若當事人曾參與工會活動或行使團結權,而公司因此解僱,該解僱行為應屬無效。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若涉及不當勞動行為,當事人應於知悉之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此規定旨在維護勞資雙方關係,使企業可正常運作,勞工工作權獲得暫行性穩定狀態。若當事人已申請調解,公司於調解期間不得再為其他不利行為。
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同條第3項規定:「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若當事人曾向主管機關申訴公司違法情事,而公司因此解僱,該解僱行為應屬無效。
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民眾檢舉違章漏稅,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當事人若發現公司有逃漏稅情事,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經查明屬實者可獲得檢舉獎金。
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稽徵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檢舉人身分之資訊,以保障檢舉人權益。
建議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涉及工會活動或團結權受侵害:
若因身心問題遭歧視性解僱: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於本案訴訟前或訴訟中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目的為暫時維持僱傭關係。
逃漏稅證據類型: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向各地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中心尋求協助:就業諮詢、職業重建服務、就業媒合。
關於當事人遭公司解僱一事,考量可能涉及不當解僱、就業歧視等法律問題,建議採取下列策略:
考量當事人有身心健康問題,建議優先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評估個案具體情況後,選擇最適當之救濟途徑。如有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實際處理仍應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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