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投票反對餐廳評價遭免職,這樣算不當懲罰嗎?有霸凌成立嗎?

我在工作上服務2年3個月 因為 公司的投票機制 遭到免職處分 投票機制為 員工餐好吃與否 我投了黑票 遭到免職 我如果不投票會受到處法 另一方面上榜黑票的人 不會有任何處罰 這個投票是採取匿名投票 但因為一直上榜的人 覺得面子掛不住 所以去申訴霸凌 進而我遭到免職處分 想知道這樣會算處分過檔嗎? 還是是正常處罰 投訴者 有說他覺得身心有受到霸凌但提不出證明 這樣有霸凌成立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達2年3個月,因參與公司內部關於員工餐飲品質的匿名投票機制,投下「黑票」(負面評價),嗣後遭公司以「霸凌」為由予以免職處分。該投票機制規定員工必須參與投票,否則將受處罰,但投票結果不會對被評價者產生直接處罰。被評價者因多次獲得負評而認為遭受霸凌,向公司申訴後,公司追查投票者身分並對當事人作成免職處分。當事人質疑此處分是否過當,以及在投訴者無法提出具體證明的情況下,霸凌是否成立。

貳、法律分析

一、解僱合法性問題

(一)解僱法定事由之檢視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本案情形顯然不符合上述任一款事由。

若公司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該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公司若以「霸凌」為由解僱,應屬主張第12條第1項第2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然而,本案情形可能難以符合上述要件:

(1)關於「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當事人係依公司制度規定參與匿名投票,投票內容為對「員工餐品質」的評價,並非針對特定個人的人身攻擊,且為單次投票行為,應難認定構成「暴行」或「重大侮辱」。

(2)關於「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公司設計匿名投票機制並強制員工參與,當事人依規定投票,行為本身具有正當性。若公司事後以投票內容作為懲戒依據,可能與制度設計初衷相矛盾。

(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即使公司主張有解僱事由存在,依據實務見解,雇主解僱勞工應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亦即在有其他較輕微之懲戒手段可採時,不應逕行解僱。本案中,公司未考慮警告、記過等較輕懲戒手段,直接採取「免職」此一最嚴厲處分,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三)程序正當性問題

(1)誠信原則之違反:公司設計「匿名」投票機制,卻事後追查投票者身分,此舉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2)制度設計矛盾:公司一方面強制員工參與投票(不投票將受處罰),另一方面又因投票內容懲處員工,使員工陷於兩難處境,此制度設計本身存在重大瑕疵。

二、霸凌認定標準

(一)職場霸凌之構成要件

職場霸凌之認定,一般須具備以下要件:

(1)持續性、重複性的不當行為:單次投票行為難以構成「持續性」霸凌,通常需有長期、反覆的敵意行為。

(2)主觀惡意與客觀傷害:投訴者雖主張「覺得」受到霸凌,但「提不出證明」,缺乏客觀事證支持其主張。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權利受侵害者應提出具體事證。

(3)行為的不當性:當事人係依公司制度規定參與投票,投票內容為對餐飲品質的評價,此行為本身具有正當性,且為匿名投票,難認有針對特定個人之惡意。

(二)本案霸凌認定之困難

基於上述分析,本案可能難以認定霸凌成立:

(1)投票行為係依公司制度進行,具有正當性。

(2)投票內容針對餐飲品質,非針對個人人格或尊嚴。

(3)為單次匿名投票,缺乏持續性、針對性。

(4)投訴者無法提出具體證明,缺乏客觀事證。

三、勞工權益保障

(一)資遣費請求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若公司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契約,應給付資遣費。以當事人年資2年3個月計算,應可請求約2.25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剩餘3個月以比例計給0.25個月)。

(二)預告期間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當事人年資2年3個月,若公司依第11條終止契約,應於20日前預告。若未依規定預告,依同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公司應給付20日之預告期間工資。

(三)解僱無效之主張

若公司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不經預告解僱),但實際上不符合該條要件,當事人可主張解僱無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解僱後至復職前之工資。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若公司違法解僱,當事人亦可主張依此規定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請求給付資遣費。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保全證據

建議當事人立即保全以下證據:

(1)免職通知書正本及相關文件。

(2)投票制度相關規定、公告、通知等文件。

(3)勞動契約書、工作規則、薪資單、出勤紀錄等。

(4)與公司往來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5)其他可證明投票為匿名且強制參與的相關資料。

(二)書面主張權利

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公司表達:

(1)否認霸凌事實,說明係依公司制度參與匿名投票,投票內容為對餐飲品質的評價,非針對個人。

(2)主張解僱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之事由,且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3)請求公司撤銷免職處分,或依法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二、行政救濟途徑

(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建議向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免費、快速,且由政府居中協調,有助於和解。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

應備文件包括: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免職通知書影本、勞動契約、薪資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調解策略可考慮:

(1)主張解僱可能違法,請求撤銷免職處分,回復僱傭關係。

(2)若無法回復僱傭關係,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

(3)爭取較高的離職補償金作為和解條件。

(二)申請勞動檢查

可向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檢舉公司可能違法解僱、投票制度可能違反勞動法令、未依法給付資遣費等情事。

三、司法救濟途徑

(一)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標的可包括:

(1)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主張解僱無效,僱傭關係仍存續,並請求公司給付解僱後至復職前的工資。

(2)給付資遣費等:若不爭取復職,可請求給付資遣費(約2.25個月工資)、預告期間工資(20日工資)、未休特休折現等。

訴訟策略應強調:

(1)公司制度設計存在瑕疵,匿名投票卻事後追查,違反誠信原則。

(2)單次投票行為不構成持續性霸凌。

(3)投訴者無法提出霸凌證明,公司未盡舉證責任。

(4)直接免職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二)時效注意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工資請求權及資遣費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宜儘速提起,避免法院認定僱傭關係已實質終止。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失業給付申請

若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但若主張解僱無效並請求復職,可能影響失業給付資格,建議先諮詢就業服務站。

(二)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專業律師諮詢,評估個案勝訴可能性、訴訟成本與效益,並由律師協助撰寫相關法律文件及代理訴訟。

(三)經濟與心理準備

勞資爭議處理往往需要一定時間,建議評估訴訟期間之經濟來源,必要時可先尋找新工作。同時,建議尋求家人、朋友支持,必要時可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遭免職處分一事,考量公司設計匿名投票機制卻事後追查投票者身分,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單次投票行為難以構成持續性霸凌;投訴者無法提出具體證明;以及公司直接採取免職處分可能違反比例原則等因素,本案解僱處分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之要件。

建議當事人採取「先協商、後訴訟」策略:首先保全所有證據,並以書面向公司主張權利;同時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取和解;若調解不成立,再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在整個過程中,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完整事證為準,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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