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員工執行公務的時候不小心撞到公務車,總公司的公文是賠償2%,但我們局自己的公文卻是訂60%然後說有責任局自治權。 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本案當事人為執行公務時不慎撞損公務車之員工,面臨賠償責任爭議。總公司規定賠償比例為2%,但所屬局處自訂規定要求賠償60%,並主張局處享有自治權。當事人質疑此差異規定之合法性與合理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其中第五款明定「應遵守之紀律」、第十二款「其他」等事項應納入工作規則。
本案局處若將賠償規定納入工作規則,應符合以下要件:
(1)經合法程序訂定
(2)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3)公開揭示
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本案若總公司已訂有2%賠償規定,局處自訂60%規定可能涉及:
(1)規範位階問題:下級機關規定不得牴觸上級機關規定
(2)合理性問題:差異達30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3)一致性問題:同一組織內部規範應具一致性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當事人「不小心」撞損公務車,應屬過失行為。然而,賠償責任之成立與範圍,仍應考量:
(1)過失程度:輕過失或重大過失
(2)執行職務之特殊性
(3)損害實際金額
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3項並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本案當事人係執行公務時發生事故,若對外造成損害,應由僱用人(機關)負連帶責任。機關對內求償時,應考量:
(1)受僱人過失程度
(2)執行職務之特殊性
(3)求償範圍之合理性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若機關對車輛維護、停車環境、工作安排等亦有可歸責事由,應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當事人賠償責任。
局處雖可能享有一定自治權,但仍應受以下限制:
(1)不得牴觸上級機關規定:總公司已訂2%標準,局處不宜任意提高至60%
(2)應符合比例原則:60%賠償比例是否與過失程度相當,應予檢視
(3)應經合法程序:自訂規定應報核並公開揭示
60%賠償比例可能存在以下疑慮:
(1)過失程度:「不小心」暗示非故意或重大過失,60%可能過高
(2)執行公務特殊性:非私人使用,應予考量
(3)與總公司規定差異過大:欠缺合理說明
依勞動部函釋精神,損害賠償應注意:
(1)不得由資方片面決定金額
(2)應由勞資雙方協商
(3)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4)賠償金額應符合合理性與相當性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機關若主張求償權,應注意時效限制。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向局處請求說明:
(1)60%賠償規定之法源依據
(2)該規定訂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報核、公開揭示)
(3)與總公司2%規定差異之合理性說明
(4)計算60%之基礎(車損總額、修復費用等)
(1)保存總公司2%規定之公文
(2)保存局處60%規定之公文
(3)記錄事故發生經過、時間、地點
(4)拍攝現場照片、車損照片
(5)保留修復估價單或發票
在釐清規定合法性與合理性前:
(1)不宜貿然同意60%賠償
(2)避免簽署任何賠償協議或同意書
(3)避免同意逕行扣薪
(1)向總公司人事或法務部門反映規定矛盾問題
(2)請求統一適用總公司2%規定
(3)若總公司與局處規定確有差異,請求上級機關釐清
依勞動部函釋,賠償金額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可主張:
(1)執行公務之特殊性,非私人使用
(2)過失程度為輕過失(「不小心」),非故意或重大過失
(3)參照總公司2%標準,或至少以此為協商基礎
(4)考量過失相抵原則,機關對車輛維護、停車環境等是否亦有可歸責事由
(5)賠償方式可分期給付,避免影響生活
若有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可尋求協助:
(1)由工會代表參與協商
(2)請求工會提供法律諮詢
(3)透過集體力量爭取合理待遇
若內部協商不成,可考慮以下途徑:
(1)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調解程序免費且快速
(3)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若局處有以下情形,可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1)逕行扣發工資
(2)工作規則未報核或未公開揭示
(3)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若雇主片面扣款,可考慮:
(1)提起給付工資訴訟
(2)主張60%規定不合理,應適用2%或更低比例
(3)主張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1)總公司已訂2%標準,局處不應任意提高
(2)60%比例明顯過高,不符合比例原則
(3)執行公務時發生,應考量職務特殊性
(4)過失程度為輕過失,非故意或重大過失
(5)機關對車輛維護、停車環境等可能亦有可歸責事由
(1)最佳方案:適用總公司2%標準
(2)次佳方案:協商降低賠償比例(如10%至20%)
(3)底線方案:分期給付,避免影響生活
(1)保持理性溝通,避免情緒化
(2)所有協商過程應留存書面記錄
(3)重要協商應有第三人在場見證
(4)避免單獨簽署不利文件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有2年時效,當事人應注意相關期限,避免權利消滅。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包括:
(1)公文、規定
(2)事故記錄、照片
(3)協商記錄
(4)修復費用單據
建議諮詢以下專業人士:
(1)勞工律師:取得專業法律意見
(2)勞工局:了解相關權益與救濟途徑
(3)工會或職工代表:尋求集體協助
處理過程中應注意:
(1)維持正常工作表現
(2)避免與主管或同事發生衝突
(3)透過合法管道主張權利
(4)保持專業態度
關於本案局處自訂60%賠償規定之合法性與合理性,考量以下因素後,應有疑義:
總公司已訂2%賠償標準,局處自訂60%規定可能牴觸上級機關規範,即使主張自治權,仍應受上級規範拘束,不得任意訂定更不利於員工之規定。
60%賠償比例與總公司2%標準差異達30倍,且當事人係「不小心」(輕過失)撞損公務車,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60%比例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不符合損害賠償之合理性與相當性要求。
局處自訂規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71條規定,經合法程序訂定、報核並公開揭示,且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依勞動部函釋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不得由資方片面決定,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且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考量上述分析,建議當事人:
(1)先向局處要求書面說明60%規定之法源依據與合理性
(2)主張適用總公司2%標準,或至少以此為協商基礎
(3)強調執行公務特殊性及輕過失性質
(4)若協商不成,可尋求勞工局調解或法律救濟
(5)在釐清規定合法性前,暫緩同意賠償或簽署相關文件
本案涉及工作規則效力、損害賠償合理性及勞資協商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當事人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或勞工主管機關協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完整事實及證據調整,本意見書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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