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與公司有簽訂勞動契約,期限到3月31日,我並未收到任何簽約金或培訓,契約中有講到勞工應依照預告期離職,且要雇主同意,若未辦理離職手續導致公司受損會負擔賠償,我目前如果提前離職會需要負擔任何賠償嗎?
當事人與公司簽訂定期勞動契約,期限至民國113年3月31日止。契約中約定勞工離職應依預告期辦理且需雇主同意,若未辦理離職手續致公司受損須負賠償責任。當事人未收取任何簽約金或培訓費用,現欲了解提前離職是否需負擔賠償責任。
定期勞動契約原則上應履行至期滿,此為契約之基本約束力。然而,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本案契約期限至3月31日,若未逾三年,勞工提前終止契約可能涉及違約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當事人有上述情形之一,應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無需負擔賠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本案情形中,當事人未收取簽約金或接受培訓,雇主並無提供專業技術培訓費用或合理補償,故契約中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或賠償之約定,應欠缺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本案中,雇主未提供培訓或補償,契約約定要求雇主同意始得離職,此約定限制程度過高,可能逾越合理範圍。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若契約約定不符合前述要件,該約定應屬無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若有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勞工應不負賠償責任。
若雇主主張勞工提前離職造成損害,依民事法律原則,雇主應負舉證責任證明:
(1)確有損害發生
(2)損害與勞工提前離職有因果關係
(3)損害金額之計算依據
實務上,雇主需證明因勞工突然離職造成具體損害(如業務中斷、另覓人選成本等),舉證難度相對較高。
若契約約定之賠償金額過高或屬懲罰性質,依民法相關規定,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契約約定不得作為懲罰勞工之工具。
(1)無對價關係:當事人未收取簽約金或培訓費用,雇主難以主張特殊投資或提供合理補償
(2)約定可能無效:契約約定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該約定可能無效
(3)舉證困難:雇主需證明實際損害及因果關係,實務上不易證明
(1)定期契約特性:提前終止定期契約確有違約可能性
(2)實際損害:若雇主能證明因突然離職造成具體損害,仍有賠償可能
(3)商譽影響:可能影響未來就業推薦或職場聲譽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通知雇主離職意願,載明:
(1)離職原因(如另有職涯規劃、個人因素等)
(2)希望離職日期
(3)願意配合交接事項
建議提出以下協商方案:
(1)提供合理預告期間(建議至少提前2週至1個月)
(2)承諾完成現有工作交接
(3)協助尋找或訓練接替人選
(4)討論是否以特休或其他方式處理部分期間
若雇主同意協商方案,務必簽訂書面離職協議,載明:
(1)雙方同意之離職日期
(2)交接事項及完成時程
(3)確認無賠償爭議
(4)工資結算方式
若協商不成,可主張以下論點: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費用或合理補償,最低服務年限或賠償約定應屬無效。
(1)要求雇主舉證具體損害項目及金額
(2)主張損害與離職無直接因果關係
(3)若金額過高,可請求法院酌減
(1)檢視勞動契約完整內容
(2)蒐集相關證據:薪資條、出勤紀錄、工作內容說明、與雇主往來紀錄
(3)諮詢勞工局或勞工法律服務(可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提出書面離職通知
(2)與雇主或人資部門面談
(3)尋求雙方可接受之方案
(4)簽訂書面協議
(1)依約定完成交接
(2)保留所有文件紀錄
(3)確認工資及相關權益結算
(1)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免費)
(2)法律扶助:符合資格者可申請法律扶助
(3)訴訟準備:保全證據,必要時委任律師
(1)提供合理預告期:雖非法定義務,但可證明善意
(2)完善交接:製作交接清冊,避免業務中斷
(3)保留證據:所有溝通往來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為之
(1)確認工資給付:離職前確認所有應得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等
(2)勞保異動:確認雇主依法辦理退保
(3)離職證明:要求雇主開立離職證明書
(1)時效考量:若決定離職,宜儘早處理,避免接近契約期滿時爭議更大
(2)態度誠懇:即使法律上有利,仍建議以和為貴,維持專業形象
(3)記錄完整:所有協商過程、承諾事項均應留存紀錄
(4)尋求協助:可向當地勞工局諮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5)評估時機:若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情形(如雇主違約、欠薪等),可主張合法終止契約
綜合上述分析,考量當事人提前離職可能涉及定期契約之違約問題,但契約約定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該賠償約定應屬無效,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優先與雇主協商,提供合理預告期並完成交接,以書面協議確認無賠償爭議
(2)若雇主堅持索賠,可主張契約約定無效,並要求雇主舉證實際損害
(3)必要時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或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整體而言,當事人之法律地位相對有利,但仍建議以協商方式處理,既可降低法律風險,亦可維持良好勞資關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勞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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