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所屬公司要求勞工於行憲紀念日(國定假日)出勤工作,但公司未依法給付加班費,而是採取「補休」方式,即讓勞工於平常工作日選擇一天休假作為補償。當事人質疑此作法之合法性。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屬於法定應放假之日,勞工於該日原則上應休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此條文明確規範: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發給」,應理解為: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本條文明確限定補休制度僅適用於:
國定假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出勤並不在補休適用範圍內。
公司以補休取代加倍工資給付,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雇主違反第3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同條第4項並規定:「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假設勞工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以30日計算平均日薪為1,200元:
建議當事人應保留以下證據:
建議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人事部門或主管反映:
若公司拒絕改善,可考慮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條規定:「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當事人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關於公司要求勞工於行憲紀念日出勤,卻以補休取代加倍工資之作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現行法令並未授權雇主以補休方式取代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給付,且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所定補休制度僅適用於延長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出勤,不包括國定假日出勤。
考量公司作法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及第22條第2項規定,建議當事人先保留相關證據,並向公司提出異議;若公司拒絕改善,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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