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憲紀念日被迫上班,公司只給補休不給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想請問行憲紀念日為休假日,公司要求上班,但不以加班費計算,而是以選擇平常工作日一天做休假, 請問是否合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所屬公司要求勞工於行憲紀念日(國定假日)出勤工作,但公司未依法給付加班費,而是採取「補休」方式,即讓勞工於平常工作日選擇一天休假作為補償。當事人質疑此作法之合法性。

貳、法律分析

一、行憲紀念日之法律性質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屬於法定應放假之日,勞工於該日原則上應休假。

二、國定假日出勤之法律效果

(一)法定要件與效果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此條文明確規範:

  1. 須徵得勞工同意: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
  2. 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除原本當日工資照給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

(二)加倍工資之計算基準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發給」,應理解為:

  • 當日工資照給(因該日原為休假日,工資仍應照給)
  • 再加發一日工資(因勞工實際提供勞務)
  • 合計相當於兩倍日薪

三、公司作法之法律評析

(一)補休制度之適用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本條文明確限定補休制度僅適用於:

  •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
  • 休息日出勤

國定假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出勤並不在補休適用範圍內。

(二)違反法定給付義務之分析

公司以補休取代加倍工資給付,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1.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未依法給付國定假日出勤應得之加倍工資
  2.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工資短付可能構成未全額給付
  3. 剝奪勞工法定之工資請求權

(三)法律責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雇主違反第3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同條第4項並規定:「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四、工資計算範例

假設勞工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以30日計算平均日薪為1,200元:

  • 依法應獲得:當日工資照給1,200元 + 加發工資1,200元 = 2,400元
  • 實際獲得:補休一日(價值約1,200元)
  • 可能短付金額:約1,200元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

建議當事人應保留以下證據:

  1. 公司要求國定假日出勤之通知(電子郵件、公告、通訊軟體訊息等)
  2. 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表等)
  3. 薪資單,證明未獲加倍工資
  4. 補休安排之相關文件或紀錄

二、內部溝通

建議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人事部門或主管反映:

  1. 說明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
  2. 請求公司依法給付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
  3. 保留溝通紀錄作為後續處理之證據

三、行政救濟途徑

若公司拒絕改善,可考慮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1. 向地方勞工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
  2. 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諮詢
  3. 主管機關可依法對雇主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四、勞資爭議處理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條規定:「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當事人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 調解程序免費且相對快速
  2. 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勞資雙方達成協議
  3. 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

五、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1. 給付短付之工資
  2. 自應給付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3. 勞工提起給付工資訴訟,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3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訴訟扶助

六、預防性建議

  1. 建議勞工應熟悉勞動基準法關於工時、休假之規定
  2. 定期檢視薪資單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3. 保留所有勞動條件相關文件
  4. 若公司多數勞工面臨相同問題,可考慮尋求勞工團體協助

肆、結論

關於公司要求勞工於行憲紀念日出勤,卻以補休取代加倍工資之作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現行法令並未授權雇主以補休方式取代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給付,且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所定補休制度僅適用於延長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出勤,不包括國定假日出勤。

考量公司作法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及第22條第2項規定,建議當事人先保留相關證據,並向公司提出異議;若公司拒絕改善,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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