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反勞基法被罰後,要求勞工返還先前給的補償金,勞工必須還嗎?

雇主違勞基法用現金補償給勞工,後續勞工一樣去檢舉雇主被政府開罰後,要求勞工還回 雇主內容午安,我是靜柔,依勞動部主管機關回覆結果,公司將依政府程序補繳勞工退休金。 另經政府單位說明,先前匯款予你的8,144 元,該款項已無勞退補償用途,亦非依法應給付之款項,因此公司依程序向你請求返還。 請於2025年12月31日前 協助匯回公司帳戶,謝謝你的配合。 銀行代碼:822(中國信託) 帳號:853540381397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因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原以現金補償方式給付勞工新台幣8,144元,嗣後遭勞工檢舉並經主管機關裁罰後,雇主已依法補繳勞工退休金,現要求勞工於2025年12月31日前返還原先給付之現金補償款項至指定帳戶。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違法行為之認定

(一)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強制提繳義務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案雇主以現金補償方式取代法定退休金提繳義務,應屬違反上開強制規定。

同條第2項明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雇主自行以現金給付方式處理,顯然不符合法定提繳程序。

(二)行政裁罰之法律依據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主管機關對雇主之裁罰應屬合法。

二、現金補償款項之法律性質分析

(一)款項給付之原因關係

本案8,144元係雇主為規避法定提繳義務而給付,並非基於勞動契約約定之工資或其他法定給付項目。該款項給付時之原因,應為雇主企圖以此取代法定退休金提繳義務。

(二)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檢視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案應檢視以下要件:

  1. 勞工受有利益:勞工確實收受8,144元
  2. 雇主受有損害:雇主支出該筆款項
  3. 因果關係:勞工之受益與雇主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4. 無法律上原因:原給付目的為取代法定提繳,現雇主已依法補繳退休金,原給付目的已不存在

本案雇主已依法完成退休金補繳後,該8,144元之給付原因應已不存在,勞工若同時保有該筆款項及法定退休金提繳,可能構成民法第179條後段「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之不當得利。

(三)受領人之返還義務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本案勞工於受領時可能不知該給付違法,惟經檢舉及主管機關裁處後,應已知悉原給付欠缺合法性。若雇主確已補繳法定退休金,勞工應負返還義務。

三、勞工檢舉權之保護

(一)檢舉權之法律保障

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勞工依法檢舉雇主違法行為,係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返還請求與檢舉權保護之關係

本案應審慎判斷雇主要求返還款項,是否構成對勞工檢舉行為之不利對待。若雇主確已依法補繳退休金,基於法律關係變更後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應屬民事法律關係之正常主張,與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禁止之「不利處分」應有區別。

惟若雇主藉返還請求對勞工施加壓力或為其他不當對待,則可能涉及違反上開規定。

四、勞工權益保障事項

(一)退休金提繳之確認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應確認雇主是否已確實完成補繳,且補繳金額是否正確。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應注意權利行使期間。

(二)持續提繳義務之監督

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持續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勞工應定期查詢個人退休金專戶,確保雇主依法履行提繳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即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

(一)確認事實

  1.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繳明細,確認雇主是否已完成補繳
  2. 核對補繳金額是否與原應提繳金額相符
  3. 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包括:
  • 原匯款紀錄(8,144元)
  • 雇主通知函
  • 主管機關裁處書(如有)
  • 勞保局提繳明細

(二)法律評估

建議諮詢當地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評估:

  1. 雇主補繳是否完整
  2. 返還請求是否合理
  3. 是否有其他權益受損情形

二、協商處理方案(2025年1月16日至2月15日)

(一)與雇主溝通

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以書面方式回覆雇主,表達願意配合處理之意願
  2. 要求雇主提供以下文件:
  • 主管機關裁處書影本
  • 已完成補繳之證明文件
  • 書面確認函,載明返還後雙方就退休金提繳事宜無其他爭議
  1. 若確認雇主已依法補繳,可協商以下事項:
  • 延長返還期限(如分期返還)
  • 確認返還方式
  • 取得雇主書面保證持續依法提繳

(二)協商重點

  1. 確認返還不影響已補繳之退休金權益
  2. 要求雇主承諾未來依法提繳
  3. 確保返還後不會有其他衍生爭議
  4. 保留所有協商紀錄

三、返還執行建議

(一)返還前應確認事項

  1. 雇主已完成法定退休金補繳,且金額正確
  2. 取得雇主書面確認,載明:
  • 返還金額為8,144元
  • 返還後雙方就此事項無其他請求
  • 不影響勞工其他勞動權益
  1. 確保返還不構成對檢舉行為之妥協

(二)返還方式建議

考量雇主要求於2025年12月31日前返還,建議:

  1. 若經確認應返還,可依雇主指定方式辦理
  2. 保留匯款證明
  3. 以書面通知雇主已完成返還
  4. 要求雇主出具收據或確認函

(三)風險提醒

  1. 若拒絕返還而無合理抗辯,可能面臨民事訴訟
  2. 訴訟中若敗訴,可能需負擔:
  • 返還本金8,144元
  • 法定利息(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
  • 訴訟費用
  1. 建議在確認事實後,於法律許可範圍內以協商方式處理

四、權益保障措施

(一)持續監督

  1. 定期(建議每季)查詢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2. 確認雇主按月依法提繳
  3. 如發現未依法提繳,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反映

(二)保留證據

  1. 保存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文件至少五年
  2. 包括通訊紀錄、匯款證明、協商紀錄等
  3. 必要時可作為日後權益主張之依據

(三)法律救濟管道

  1. 若雇主因返還請求而為不利對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主張權利
  2. 若雇主有其他違法情事,可再向主管機關申訴
  3. 必要時可尋求法律扶助或律師協助

五、特別注意事項

(一)不建議之處理方式

  1. 未經確認事實即逕行返還
  2. 拒絕返還而不提出合理說明
  3. 未保留相關證據文件
  4. 未取得雇主書面確認即返還

(二)其他提醒

  1. 本案涉及不當得利返還,應屬民事法律關係
  2. 與勞工檢舉權之行使應予區分
  3. 返還與否不影響雇主依法提繳退休金之義務
  4. 建議在處理過程中保持理性溝通

肆、結論

關於雇主要求返還8,144元現金補償款項乙事,考量雇主若已依法完成勞工退休金補繳,該筆款項之給付原因應已不存在,勞工可能涉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建議勞工採取以下步驟處理:

  1. 優先確認雇主是否已確實完成退休金補繳,且金額正確
  2. 若確認補繳完成,可與雇主協商返還方式及期限
  3. 返還前應取得雇主書面確認,保障自身權益
  4. 持續監督雇主依法提繳退休金,如有違法情形應立即反映

本案雇主要求返還款項,若係基於法律關係變更後之正當權利主張,應與勞工依法行使檢舉權有所區別。惟處理過程中,勞工仍應注意自身權益保障,確保返還不影響其他勞動權益,且雇主未因此為其他不利對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必要時諮詢當地勞工局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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