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擬訂定培訓協議,欲了解該協議之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涉及勞動契約附隨之培訓協議效力問題,需審視相關條款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及民法之規定。
(一)契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培訓協議屬於勞動契約之附隨契約或特約條款,原則上應尊重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就培訓事項為合意約定。
(二)強制規定之限制
惟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培訓協議雖基於契約自由,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等強制規定,不得違反法律對勞工權益保護之規範。
依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培訓協議若涉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實質要件(第1項)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本案若屬第一款情形,雇主應確實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實際支出該項培訓費用。所謂「專業技術培訓」,應具備專業性及特殊性,與一般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有所區別。
(二)合理性要件(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培訓協議之服務期限及賠償金額,應綜合考量上述四項因素,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實務上,服務期限應與培訓期間、成本相當,通常以不超過3至5年為宜。
(三)違反效果(第3項)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3項明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若培訓協議未符合前述要件,該約定應屬無效,雇主不得據以請求勞工賠償或履行服務義務。
(一)培訓內容之專業性
(二)培訓成本之真實性
(三)服務期限之合理性
服務期限應考量以下因素:
(四)賠償金額之合理性
(一)違反法定要件
(二)違反強制規定
(三)不可歸責於勞工之終止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第4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以下情形,勞工不負賠償責任:
(一)違約責任
若培訓協議有效成立,勞工未履行服務期限義務,應依約定負擔賠償責任。惟賠償金額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顯不相當。
(二)損害賠償
除約定之賠償金額外,雇主若能證明受有其他實際損害,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注意舉證責任及因果關係之證明。
(一)明確培訓內容
(二)合理成本計算
(三)適當服務期限
建議服務期限參考標準:
(四)合理賠償機制
建議培訓協議應包含以下條款:
(一)培訓約定條款
「第○條 培訓約定
一、甲方(雇主)同意提供乙方(勞工)以下專業技術培訓:
(1)培訓項目:【具體課程名稱及內容】
(2)培訓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個月
(3)培訓費用:新台幣○○○○○元整(含學費新台幣○○○元、教材費新台幣○○○元、證照考試費新台幣○○○元等)
(4)培訓方式:【外部課程/內部訓練/證照取得等】
二、乙方同意於培訓完成後,繼續為甲方服務至少○○年(自培訓完成日即民國○○○年○○月○○日起算)。
三、乙方如於服務期限屆滿前離職,應按比例賠償甲方:
賠償金額 = 培訓費用 × (未服務月數 ÷ 約定服務月數)
未服務月數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1)因甲方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之事由,致乙方依法終止契約者
(2)因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資遣乙方者
(3)因甲方歇業、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
(4)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
五、本約定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之情形,該部分約定無效。」
(二)其他配套條款
(一)審閱期之提供
(二)充分說明義務
(三)書面簽署
(一)培訓實施
(二)定期檢視
(三)離職處理
(一)協議可能無效之風險
以下情形可能導致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
(二)建議補強措施
(三)爭議處理建議
(一)諮詢專業意見
(二)參考資源
(三)持續關注法令變動
關於培訓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具有效力,應綜合判斷以下要件: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培訓協議若涉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應符合下列要件:
(1)雇主確實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
(2)服務期限及賠償金額應綜合考量培訓期間、成本、人力替補可能性等因素,不得逾合理範圍
(3)應以書面明確約定,內容具體清楚
(4)未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其他強制規定
二、若培訓協議符合上述要件,原則上應具有法律效力。惟實務上仍應注意:
(1)培訓內容應具專業性,與一般職前訓練有所區別
(2)培訓成本應有明確憑證,且計算合理
(3)服務期限應與培訓投資相當,不得過長
(4)賠償金額應採比例遞減,不得具懲罰性質
(5)應明定免責事由,保障勞工權益
三、考量培訓協議可能涉及勞工工作權及契約自由之平衡,建議:
(1)訂定協議前,應審慎評估培訓內容及成本之合理性
(2)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避免日後爭議
(3)提供勞工充分審閱期間及說明
(4)確實執行培訓計畫,保存完整紀錄
(5)如有疑義,應及時諮詢專業意見
四、本案當事人如欲訂定培訓協議,建議提供完整協議草案內容,包括培訓項目、期間、費用、服務期限、賠償計算方式等,以便進行更詳細之法律審查,確保協議條款符合法律規定並具有執行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完整契約內容及最新法令規定為準。如有疑義或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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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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