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簽訂合約,但因配合雇主排班而超時加班 ,雇主不願履行契約,想走勞資協調 契約約定期間114/10/20-115/03/31 月薪54,000 每日工時11小時(實際11小時都在公司待命) 實際加班天數19天(每日加班3小時) 但我沒有上下班打卡紀錄,(公司沒有打卡機制) 請問我該怎麼辦
本案涉及勞工(以下稱「當事人」)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爭議。當事人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約定契約期間自114年10月20日至115年3月31日,月薪新台幣54,000元,每日工時11小時。當事人主張因配合雇主排班而超時加班,實際加班19天,每日加班3小時,惟雇主拒絕給付加班費。本案爭議核心在於:(一)契約約定每日工時11小時之法律效力;(二)加班費請求權之成立;(三)缺乏打卡紀錄下之舉證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本案雙方既已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該契約應屬有效成立。
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本條文明確揭示勞動基準法具有強制性,任何勞動條件之約定均不得低於法定最低標準。
關於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本案契約約定「每日工時11小時」,已超過法定正常工時3小時。
依前述規定,契約約定每日11小時工時中,超過8小時之部分(即3小時),應屬延長工作時間(加班),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即使勞雇雙方於契約中約定每日工時為11小時,該約定亦不得排除雇主給付加班費之法定義務。
依當事人陳述,本案可能涉及兩種加班情形:
每日固定超時:契約約定每日工作11小時,扣除法定8小時正常工時後,每日應有3小時屬延長工時。
額外加班:當事人另主張有19天每日額外加班3小時。
關於加班時數之具體計算,建議當事人釐清:(1)契約約定之11小時是否已包含前述3小時延長工時;(2)所稱「19天每日加班3小時」是否為契約約定11小時以外之額外加班。此部分事實之釐清,可能影響加班費總額之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以本案月薪54,000元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約為225元(54,000元÷30天÷8小時)。延長工時前2小時之加班費為每小時300元(225元×4/3),第3小時之加班費為每小時375元(225元×5/3)。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此為雇主之法定義務,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規定,可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雇主未設置打卡機制,可能已違反前述規定。
關於加班事實之舉證責任,實務上原則由主張加班之勞工負擔。惟若雇主違反置備出勤紀錄之法定義務,基於公平原則及勞工保護精神,舉證責任可能轉換,由雇主證明勞工無加班事實。
在缺乏打卡紀錄之情況下,當事人可考慮蒐集以下替代證據:
直接證據:工作日誌、電子郵件往來時間記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工作指示時間)、門禁刷卡或停車場進出紀錄、監視器畫面等。
間接證據:同事證詞、客戶往來紀錄、工作成果交付時間、加班申請單或簽呈、主管指示加班之通訊紀錄等。
自行記錄:建議當事人從現在起每日詳實記錄上下班時間、工作內容,並保存相關照片或文件。
雇主拒絕給付加班費,可能構成:
違反勞動契約之給付義務。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處以罰鍰。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雇主持續拒絕給付加班費,當事人可能得依前述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惟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若依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建議當事人從現在起每日詳實記錄:
到班時間、離開時間(精確到分鐘)。
工作內容及主管指示事項。
拍攝每日在公司工作之照片(含時間戳記)。
保存勞動契約書、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
截圖保存工作相關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往來。
向公司申請門禁刷卡紀錄、監視器畫面、電腦登入紀錄等。
保留停車繳費單據、附近消費單據等間接證據。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雇主提出加班費給付請求,內容應包括:
勞動契約之基本資訊(契約期間、月薪)。
加班事實之具體說明(加班日期、時數)。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算之加班費金額。
請求雇主於一定期限內給付。
告知若未獲回應將採取之後續措施。
明確計算加班時數與金額。
要求雇主提供出勤紀錄或說明未置備之原因。
約定付款期限與方式。
建議當事人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訴事項包括:
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局可實施勞動檢查、要求雇主提供出勤紀錄、對違法雇主開罰,並可能促使雇主和解。此途徑之優點為免費、由公權力介入調查,且舉證責任可能轉由雇主負擔。
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若達成協議,調解筆錄具有強制執行力。此途徑免費且較為快速。
準備文件包括:勞動契約書、薪資單、所有可證明加班之證據、加班費計算表等。
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當事人可向雇主所在地或勞務提供地法院聲請調解,由法官及勞資專家進行調解。調解成立者,其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可提起給付加班費訴訟。依勞動事件法規定,勞工可向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且雇主負較重之舉證責任,法院亦可依職權調查證據。
本案缺乏打卡紀錄確實增加舉證難度,雇主可能否認加班事實,同事亦可能不願作證。建議當事人:
強調雇主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之違法性,主張舉證責任轉換。
積極蒐集替代證據。
透過勞工局檢查取得公司內部資料。
若當事人希望繼續任職,建議優先選擇調解途徑,保持溝通理性。若準備離職,可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同時請求資遣費及加班費。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建議當事人儘速主張權利,避免時效消滅。
建議當事人依下列步驟處理:
第一階段(1-2週):立即開始每日記錄工作時間,整理既有證據,嘗試調取公司相關紀錄。
第二階段(1週):發送書面通知要求給付加班費,與雇主或人資部門協商,記錄所有溝通過程。
第三階段(若協商不成):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同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配合勞工局調查提供證據。
第四階段(若調解不成):聲請法院勞動調解,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綜合前述分析,本案當事人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應屬有理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法定最低標準,契約約定每日工時11小時,超過法定8小時部分應屬延長工時,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惟本案面臨之主要挑戰為缺乏打卡紀錄,增加舉證難度。建議當事人:
立即向勞工局申訴,檢舉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及未給付加班費,由公權力介入調查。
同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機制爭取和解機會。
持續蒐集證據,從現在起詳實記錄工作時間及相關資料。
評估是否繼續任職,若雇主態度惡劣,可考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及加班費。
必要時提起訴訟,透過勞動事件法保障權益。
考量本案契約至115年3月31日到期,時間緊迫,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保全證據並尋求專業協助。可諮詢勞工局專員,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或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符合資格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策略,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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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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