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在工作中觸碰我生殖器,這算性騷擾嗎?我該怎麼辦?

我是男生、同事也是男生、有一天大夜班交的時候同事觸碰我生殖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男性)於大夜班交接時,遭同事(男性)觸碰生殖器。此行為發生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期間,可能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並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性騷擾之認定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本案情形:

  • 同事觸碰當事人生殖器之行為,應屬「具有性意味之行為」
  • 發生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時(大夜班交接期間)
  • 此行為可能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人格尊嚴及人身自由
  • 應符合第一款「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之要件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實際認定仍須綜合考量具體情況。

(二)雇主防治責任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4)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三)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本案經認定構成性騷擾,當事人可能得向行為人及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及非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惟雇主若能證明已善盡防治責任,可能免除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同事之行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惟具體構成要件仍須視案件事實而定:

(一)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

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同事係以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法觸碰生殖器,可能構成本罪。惟須審酌是否符合「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等要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觸碰生殖器應屬「身體隱私處」,若符合「意圖性騷擾」及「乘人不及抗拒」等要件,可能構成本罪。本罪為告訴乃論罪,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行政責任

(一)雇主未善盡防治責任之處罰

若雇主未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採取防治措施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可能面臨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申訴管道

當事人得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雇主未善盡防治責任,要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案發生於工作場所,應優先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

(二)性騷擾之認定標準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或其他具體事實為之。」

實際認定時,應綜合考量事件發生之具體情況,包括當事人之主觀認知及客觀行為態樣。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1)保全證據

  • 詳細記錄事發時間、地點、經過細節
  • 若工作場所設有監視器,建議請求保存相關畫面
  • 若有目擊證人,可請其協助作證
  • 保留相關通訊紀錄或其他證據資料

(2)尋求醫療協助

  • 若有身心受創情形,建議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
  • 可作為後續求償或申訴之依據

二、向雇主提出申訴

(1)正式申訴

  • 依公司性騷擾申訴管道提出書面申訴
  • 要求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啟動調查程序
  • 要求採取適當隔離措施,避免再次接觸

(2)雇主應處理事項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雇主應:

  • 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 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 調查期間採取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 提供或轉介必要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服務
  • 調查屬實應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三、向主管機關申訴

若雇主未妥善處理,建議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

  • 檢舉雇主未善盡防治責任
  • 要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 雇主可能面臨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四、刑事告訴

(1)評估提告

  • 可至警察局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 可能涉及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具體構成要件及證據充足性

(2)告訴期間

  • 強制猥褻罪為非告訴乃論罪,無告訴期間限制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為告訴乃論罪,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五、民事求償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規定,若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可能得向行為人及雇主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並諮詢律師評估求償可行性。

六、時效提醒

  • 刑事告訴: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為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 民事求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行使
  • 建議儘速採取行動,以利證據保全及權利行使

肆、結論

本案同事觸碰當事人生殖器之行為,應屬具有性意味之行為,發生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期間,可能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範之工作場所性騷擾,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性騷擾及刑事犯罪,建議當事人:

(1)優先向雇主提出正式申訴,要求調查及採取保護措施 (2)同步保全所有證據,包括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等 (3)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建議諮詢律師後決定 (4)若雇主處理不當,向勞工局申訴並檢舉 (5)注意相關法定期間,避免權利喪失

當事人之權益受法律保障,建議儘速採取適當行動,維護自身權益。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提供專業意見。

※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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