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理事長濫用印章致員工薪資受損,能只告理事長個人嗎?

人民團體理事會已善盡補救溝通 理事長不出面處理印章授權 員工薪資權益受損 可以主張只提告理事長嗎?理事長仍處任職期內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人民團體內部治理爭議。理事會已善盡補救溝通義務,惟理事長拒不出面處理印章授權事宜,導致員工薪資權益受損。詢問人欲了解是否可單獨對仍在任期內之理事長提起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人民團體之法律性質與責任歸屬

(一)人民團體為法人組織

依人民團體法第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完成法人登記後,具有獨立之法人格。

(二)理事長之職責與法律地位

依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理事長為人民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團體對外為法律行為。

依人民團體法第18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理事長執行職務時,應依會員大會決議及章程規定,並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若理事長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團體或第三人受損害,依民法第28條規定,應負個人賠償責任。

二、印章授權管理之法律問題

(一)印章管理之重要性

依人民團體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人民團體圖記由其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三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團體印章涉及法律行為之效力,理事長負有妥善保管與授權使用之責任。

理事長拒不處理印章授權事宜,可能構成:

  • 怠忽職守
  • 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妨礙團體正常運作

(二)員工薪資給付之法律性質

員工薪資屬於勞動契約之對價,雇主(即人民團體)負有按時給付之法定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人民團體為法人組織,應為雇主。

因理事長個人因素導致薪資無法給付,涉及:

  • 團體對員工之給付義務
  • 理事長對團體之內部責任

三、訴訟當事人適格性分析

(一)原則:應以團體為被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人民團體為雇主,應負薪資給付責任。人民團體與理事長為不同法律主體,薪資請求權之債務人應為團體本身。

(二)例外:理事長個人責任之追究

理事長可能負個人責任之情形:

(1)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

  • 若理事長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員工權利
  • 拒不處理印章授權致員工受損害
  • 應證明理事長有故意或過失及因果關係

(2)背信罪責任(刑法第342條)

  • 為他人處理事務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
  • 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利益

(3)民法第28條法人侵權責任之求償

  • 團體先對員工負責
  • 團體再向理事長求償

四、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事項

依人民團體法第12條規定,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名稱
  • 宗旨
  • 組織區域
  • 會址
  • 任務
  • 組織
  • 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 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 會議
  • 經費及會計
  • 章程修改之程序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本案應檢視團體章程關於理事長職權、印章管理及員工權益保障之規定,作為判斷理事長是否違反職責之依據。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策略建議

(一)優先方案:以團體為被告

建議優先考慮以人民團體為被告,理由如下:

(1)團體為法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負有給付薪資之義務 (2)訴訟標的明確,勝訴可能性較高 (3)執行較為容易,可對團體財產強制執行

訴訟請求應包括:

  • 請求給付積欠薪資
  • 遲延利息
  • 訴訟費用

(二)併行方案:同時對理事長提起訴訟

若有充分證據證明理事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可考慮併同對理事長提起訴訟:

(1)民事部分:

  • 以侵權行為為由,請求理事長負損害賠償責任
  • 需證明理事長有故意或過失
  • 需證明因果關係

(2)刑事部分:

  • 若理事長行為涉及背信,可提起刑事告訴
  •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注意事項:

  • 舉證責任較重
  • 需證明理事長個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 執行可能較困難

(三)不建議方案:僅對理事長個人提告

不建議僅對理事長個人提告,理由如下:

(1)薪資債務人為團體,非理事長個人 (2)可能面臨當事人不適格之抗辯 (3)即使勝訴,執行亦有困難

二、訴訟前準備事項

(一)證據蒐集

(1)勞動關係證明:

  • 勞動契約
  • 薪資單
  • 出勤紀錄
  • 工作證明

(2)薪資積欠證明:

  • 薪資明細
  • 銀行帳戶紀錄
  • 催告函件

(3)理事長怠忽職守證明:

  • 理事會會議紀錄(顯示已善盡溝通)
  • 催告理事長處理之函件
  • 理事長拒絕處理之證據
  • 印章授權相關文件

(二)法律程序選擇

(1)勞資爭議調解:

  • 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
  • 免費且快速
  • 可作為訴訟前置程序

(2)勞資爭議仲裁:

  • 雙方合意選擇仲裁
  • 仲裁判斷與法院判決同效力

(3)民事訴訟:

  • 向法院提起給付薪資訴訟
  • 可聲請假扣押保全

(4)刑事告訴(針對理事長):

  • 若涉及背信或侵占
  • 可附帶民事訴訟

三、具體行動建議

第一階段:協商與調解

(1)發函催告團體給付薪資(存證信函) (2)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同時發函理事長,要求其善盡職責

第二階段:訴訟準備

若調解不成: (1)主要訴訟:對團體提起給付薪資訴訟 (2)附帶訴訟:視證據強度,考慮是否併對理事長提起侵權訴訟 (3)聲請假扣押(如有必要)

第三階段:執行程序

(1)取得勝訴判決後,對團體財產強制執行 (2)若團體無財產可供執行,再依民法第28條規定,由團體向理事長求償,或由債權人代位求償

四、風險評估

(一)僅告理事長之風險

  • 敗訴風險高:當事人可能不適格
  • 舉證困難:需證明個人故意過失
  • 執行困難:個人財產可能不足

(二)告團體之優勢

  • 法律關係明確:雇主責任
  • 勝訴可能性高:薪資請求權明確
  • 執行較易:團體通常有固定財產

(三)併同起訴之考量

  • 訴訟經濟:一次解決
  • 求償管道多元:增加受償可能
  • 但訴訟成本較高:需支付兩份裁判費

肆、結論

關於本案是否可單獨對理事長提告之問題,考量人民團體為獨立法人,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規定完成法人登記後具有獨立法人格,且為勞動契約之雇主,應負薪資給付義務,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不建議僅對理事長個人提告,因薪資給付義務人為團體(雇主),非理事長個人,僅告理事長可能面臨當事人不適格之抗辯。

(二)建議採「以團體為主、理事長為輔」之訴訟策略:

  • 主要訴訟:對團體提起給付薪資訴訟(勝訴可能性較高)
  • 輔助訴訟:視證據強度,考慮併對理事長提起侵權訴訟
  • 保全措施:必要時對團體財產聲請假扣押

(三)若團體給付薪資後,團體可依內部關係向理事長求償;若團體怠於行使,債權人可代位求償,此為較符合法律架構之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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