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朋友工作1天半但我睡過頭一天但我時候有道歉順便跟他說我需要現金所以暫時不能幫忙他工作之後跟他申請這1天半的薪水是跟我說那一天的工程延誤了是否該怎麼處理我就跟他說要扣錢也可以結果說到後面我問他所以我能怎麼處理他說不知道扣款單還沒下來
本案涉及短期勞務提供後之工資給付爭議。勞工為雇主工作1天半後,因個人因素(睡過頭)缺勤1天,事後已向雇主道歉並表示因需要現金而暫時無法繼續工作。勞工向雇主申請已完成工作之1天半薪資時,雇主以工程延誤為由,表示「扣款單還沒下來」,尚未明確處理薪資給付事宜。
爭議焦點包括:(1)雇主應否給付已工作1天半之薪資;(2)雇主能否因勞工缺勤而拒絕給付或扣減已工作部分之薪資;(3)雇主所稱工程延誤損害賠償問題應如何處理。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案勞工已提供1天半之勞務,依據「有工作即有工資」之基本原則,應取得相對應之報酬。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勞工已完成之工作部分,負有給付工資之法定義務,不得以後續發生之事由(如勞工缺勤)作為拒絕給付或扣減已完成工作部分薪資之理由。
本案若雙方約定為按日計酬,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雇主應依約定或法定標準給付該1天半之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短期或臨時性工作,雇主應於工作完成後合理期間內給付工資。雇主所稱「扣款單還沒下來」等內部行政程序,不得作為延宕工資給付之正當理由。
初步結論:關於已完成工作1天半之薪資,雇主應依法給付,不得以後續缺勤或內部程序為由拒絕或延宕給付。
勞工因睡過頭未出勤該日,依據「無工作即無工資」之對價原則,雇主對於該缺勤日得不給付工資,此為合法。勞工就該日未提供勞務部分,不得請求給付工資。
重要的是,已完成工作之1天半與缺勤之1天,應屬不同給付期間,應分別計算。雇主不得以勞工後續缺勤為由,扣減或拒絕給付勞工「已完成工作」部分之薪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若要扣減工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本案中,雇主並未提出任何事前約定或法令依據,不得任意扣減已工作部分之薪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即使雇主主張勞工缺勤造成工程延誤而有損害,仍不得直接從工資中扣除作為賠償。工資給付與損害賠償應屬不同法律關係,應分別處理。
初步結論:雇主不得以「扣款」方式處理已工作部分之薪資,應先給付工資,若主張損害賠償,應循其他法律途徑處理。
若雇主主張因勞工缺勤導致工程延誤而受有損害,可能涉及民法上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之問題。然而,損害賠償之成立需符合以下要件:
若雇主主張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證明:
本案勞工因睡過頭缺勤,屬「過失」而非「故意」,且事後已道歉,過失程度應屬較輕。此外,雇主是否有適當之人力調配、風險管理措施等,亦可能影響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
關鍵在於:即使勞工可能需負部分損害賠償責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仍應先給付工資,不得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若雇主主張損害賠償,應循以下途徑:
初步結論:考量勞工缺勤可能涉及損害賠償問題,惟雇主仍應先給付工資,不得直接扣抵;若主張賠償,應另循法律途徑處理,且需負舉證責任。
若雇主違反工資給付義務,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雇主處以罰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雇主違反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可能面臨罰鍰。
雇主若遲延給付工資,依民法第229條規定,應給付自應給付日起之遲延利息。
建議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通訊軟體訊息等可保存證據之方式)向雇主催告給付工資,內容應載明:
立即進行證據保全,包括:
若雇主拒絕給付或持續拖延,建議向工作地點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時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介入調查雇主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若雇主要求賠償,應要求雇主提出:
切勿在未確認損害範圍前,輕易承諾賠償或簽署任何文件。
若確實需負部分責任,可主張:
明確告知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即使需負賠償責任,雇主仍應先給付工資,不得直接扣抵。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8條準用民法規定,工資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惟建議儘速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爭議擴大。
即使是短期工作或朋友介紹,仍建議簽訂簡易書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載明工作內容、期間、薪資標準及給付方式等事項。
若有重要工作,建議前一日再次確認,並設定提醒,避免因個人因素影響工作。
養成保留工作相關證據之習慣,包括對話紀錄、工作照片、薪資給付紀錄等。
關於本案已完成工作1天半之薪資,雇主應依法給付,不得以後續缺勤或「扣款單」等內部程序為由拒絕或延宕給付。缺勤當日工資雇主得不給付,此為合法。
考量勞工缺勤可能涉及損害賠償問題,惟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賠償,應先給付工資,若主張賠償應另循法律途徑處理,且需負舉證責任。
建議勞工立即以書面催告雇主給付工資,並保全相關證據。若雇主拒絕給付或持續拖延,應儘速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勞工局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對於損害賠償問題,應要求雇主提出具體證明,切勿輕易承諾概括性賠償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向勞工局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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