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遷廠至大溪增加通勤時間,是否違反調動五原則?不接受調動能否請領資遣費?

案件背景: 我的公司是一家頗具規模的公司 , 該公司地址在桃園市 , 從我住宿的位置到我的通勤時間約莫落在 1 個小時到 1 個半小時左右 , 由於有彈性工時 , 目前我到公司的時間是早上 7 點初頭 , 通勤方式是坐火車到桃園車站後 , 改騎 youbike 或 goshare 即可 (通勤距離大約 28 公里) 但就在最近 , 公司突然公布為了因應產能需求 , 要將我們的辦公地點遷移至大溪 , 我的通勤時間被拉長至 1 個半至 2 小時左右 , 且該廠區附近並無 youbike 且不在 goshare 服務範圍 , 如果我要到該廠區 , 必須改搭客運(通勤距離大約 33 公里) 公司在大溪有提供宿舍 , 以及固定班次的接駁車 ( 接駁距離是從我目前位在桃園市的上班地點到大溪 ) 我想知道這樣是否已經違反調動五原則 ? 我打算先通勤一陣子看看狀況 , 如果對我來說真的造成困擾 , 我必須在多久以內提出離職才可以算是非自願離職 , 且可以請領資遣費 ?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地點之爭議。諮詢人原於桃園市工作,通勤時間約1至1.5小時,通勤距離約28公里,可使用火車搭配YouBike或GoShare。公司因產能需求,將辦公地點遷移至大溪,通勤時間延長至1.5至2小時,距離約33公里,且該地點無YouBike及GoShare服務,需改搭客運。公司雖提供大溪宿舍及從桃園市原辦公地點至大溪之接駁車,惟諮詢人關切此調動是否違反調動五原則,以及若造成困擾,應於多久內提出離職始得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並請領資遣費。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地點之法律規範

(一)調動五原則之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地點,應同時符合上述五項原則,若有違反,勞工得主張該調動不合法。

(二)本案事實與調動五原則之檢視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公司因「產能需求」調整辦公地點,若確屬企業經營管理之必要,且無針對特定勞工之不當動機,應符合本款規定。惟建議諮詢人留意公司是否有其他證據顯示調動具不當目的。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若薪資、工時等勞動條件維持不變,表面上符合本款規定。惟需注意,通勤時間延長及交通成本增加,可能構成實質上之不利變更,此部分於第五款一併討論。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本案僅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未變,應符合本款規定。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公司提供大溪宿舍及從桃園市原辦公地點至大溪之接駁車,形式上已提供協助。惟該接駁車係從桃園市原辦公地點出發,對諮詢人而言,仍需先至原辦公地點,實際助益有限。此外,宿舍雖為協助措施之一,但強制或變相強制勞工住宿,可能涉及居住自由之限制。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款為調動五原則之核心,要求雇主不得濫用調動權。本案關鍵在於:

  • 通勤時間顯著增加:單程由1至1.5小時延長至1.5至2小時,增加約30分鐘,來回增加約1小時。
  • 交通便利性大幅降低:原可使用火車搭配彈性共享運具(YouBike、GoShare),新地點僅能搭客運,班次固定,彈性降低。
  • 通勤成本增加:客運費用可能高於原火車加共享運具之費用,且公司未提供交通補助。
  • 生活品質影響:每日通勤時間若達3至4小時,將嚴重壓縮個人生活及家庭時間。

綜合上述因素,本案調動可能對諮詢人之生活利益造成重大影響,若公司未提供更具實質助益之配套措施(如交通補助、彈性工時調整等),可能構成權利濫用,違反調動五原則第五款規定。

二、勞工終止契約與非自願離職之認定

(一)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雇主之調動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勞工得依本款規定終止契約。

(二)終止契約之時效限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條設有30日之除斥期間,勞工應於知悉雇主違反勞工法令之情形起30日內終止契約。若調動生效後,勞工實際通勤始發現對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

關鍵時點判斷

  • 知悉情形之日:公司正式公告調動或通知諮詢人之日。
  • 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諮詢人實際至新地點通勤,確認對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之日。

考量諮詢人表示「打算先通勤一陣子看看狀況」,建議觀察期不宜過長(建議不超過2週),以免超過30日除斥期間。若確認造成困擾,應儘速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三)資遣費請求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工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者,得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資遣費計算方式

  • 適用勞基法舊制者(94年7月1日前到職且未選擇勞退新制):年資×1個月平均工資。
  • 適用勞退新制者(94年7月1日後到職):年資×0.5個月平均工資。

諮詢人應確認自身適用之退休金制度,以計算可請領之資遣費金額。

(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屬非自願離職,雇主應依規定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等相關權益。

三、程序建議與注意事項

(一)書面異議之重要性

建議諮詢人於接獲調動通知後,儘速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向公司提出異議,載明調動對生活造成之具體影響,並請求公司重新考量或提供合理配套措施。此舉有助於:

  1. 保留證據,證明諮詢人已明確表達反對立場。
  2. 展現誠意,顯示諮詢人非無故拒絕調動。
  3. 為後續終止契約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奠定基礎。

(二)蒐集證據

諮詢人應妥善保存以下證據:

  1. 公司調動通知書或公告。
  2. 原通勤方式之證明(如火車票根、YouBike或GoShare使用紀錄)。
  3. 新通勤方式之證明(如客運時刻表、票價資訊)。
  4. 通勤時間紀錄(可使用Google地圖等工具截圖)。
  5. 交通費用單據。
  6. 勞動契約(確認工作地點之約定)。

(三)終止契約之程序

若諮詢人決定終止契約,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書面通知: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向公司提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載明終止契約之法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具體事實。
  2. 時效掌握: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將喪失終止權。
  3. 請求資遣費:於終止契約通知中,一併請求公司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四)勞資爭議處理

若公司拒絕給付資遣費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諮詢人得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免費且快速,調解成立具強制執行力。若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調動生效前或生效初期)

(一)蒐集證據

請諮詢人儘速蒐集前述相關證據,包括公司通知、通勤時間及費用資料、勞動契約等,以備後續使用。

(二)書面異議

建議於接獲調動通知後7日內,以存證信函向公司提出書面異議,載明以下內容:

  1. 調動對通勤時間、交通便利性及成本之具體影響。
  2. 公司提供之配套措施(宿舍、接駁車)對諮詢人實際助益有限。
  3. 請求公司重新考量或提供更合理之配套措施(如交通補助、彈性工時調整等)。
  4. 若公司堅持調動且未提供合理配套,諮詢人將依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二、觀察期策略(調動生效後)

(一)建議觀察期:不超過2週

諮詢人表示「打算先通勤一陣子看看狀況」,此為合理作法。惟建議觀察期不宜過長,以免超過30日除斥期間。建議觀察期以1至2週為宜,期間應持續紀錄通勤時間、費用及對生活之實際影響。

(二)持續紀錄

於觀察期間,請諮詢人每日紀錄以下事項:

  1. 實際通勤時間(含等車、轉乘時間)。
  2. 交通費用單據。
  3. 對身心健康及生活品質之影響(如疲勞程度、家庭時間減少等)。

此等紀錄將有助於證明調動對諮詢人造成之實際損害。

三、終止契約程序(30日內)

(一)時程規劃

建議諮詢人依以下時程規劃:

  • Day 0:接獲調動通知或實際至新地點通勤首日(起算日)。
  • Day 1-7:發出書面異議函。
  • Day 8-14:觀察期,實際通勤並持續紀錄。
  • Day 15:決定是否終止契約。
  • Day 16-20:若決定終止,發出終止契約通知。
  • Day 21-30:辦理離職手續,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終止契約通知

若諮詢人決定終止契約,應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向公司提出,載明以下內容:

  1. 終止契約之法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2. 具體事實:調動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五款,對諮詢人生活利益造成重大影響。
  3. 終止日期。
  4. 請求公司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四、爭議處理途徑

(一)勞資爭議調解(建議優先)

若公司拒絕給付資遣費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建議諮詢人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具以下優點:

  1. 免費。
  2. 快速(通常1個月內完成)。
  3. 調解成立具強制執行力。

申請時應準備: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勞動契約、調動通知、異議書、終止契約通知、通勤證據資料等。

(二)勞動檢查申訴

諮詢人亦得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請求勞動檢查,確認公司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

(三)民事訴訟(最後手段)

若調解不成立,諮詢人得向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資遣費。惟訴訟程序較為冗長且需負擔訴訟費用,建議作為最後手段。

五、替代方案建議

(一)與公司協商

建議諮詢人於終止契約前,先嘗試與公司協商,提出以下替代方案:

  1. 交通補助:請求公司補助客運費用與原通勤費用之差額。
  2. 彈性工時:調整上下班時間,配合客運班次,減少等車時間。
  3. 遠距工作:每週安排1至2天在家工作,減少通勤次數。
  4. 優離方案:若公司同意,協議資遣(給付優於法定標準之資遣費)。

協商時應強調「希望繼續任職,但需合理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數字(如交通費增加金額、通勤時間增加時數),展現誠意。

(二)暫時配合方案

若諮詢人短期內無法離職,可考慮以下暫時配合方案:

  1. 申請宿舍:週間住宿,週末返家,惟需評估宿舍品質及規定是否可接受。
  2. 共乘:尋找同事共乘,分攤交通成本。
  3. 調整作息:配合客運班次調整生理時鐘,減少疲勞。

肆、結論

一、法律意見

  1. 調動合法性:公司此次調動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五款「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規定,理由為通勤時間顯著增加、交通便利性大幅降低、通勤成本增加,且公司提供之配套措施對諮詢人實際助益有限。惟最終是否構成違法,仍需視具體情況及主管機關或法院之認定。

  2. 非自願離職認定:若諮詢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應可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得請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 時效限制:諮詢人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逾期將喪失終止權。建議觀察期不超過2週,並於30日內完成終止契約程序。

二、行動建議(優先順序)

【第一優先】立即蒐證+書面異議(本週內完成)

  • 蒐集所有證據文件(公司通知、通勤資料、勞動契約等)。
  • 發出書面異議函(建議使用存證信函),載明調動對生活之具體影響,請求公司重新考量或提供合理配套措施。

【第二優先】短期觀察(1至2週)

  • 實際至新地點通勤,體驗通勤時間及便利性。
  • 持續紀錄通勤時間、費用及對生活之實際影響。
  • 評估身心負擔及家庭生活受影響程度。

【第三優先】決策時點(第15天前)

  • 決定是否終止契約。
  • 或嘗試與公司協商替代方案(如交通補助、彈性工時、遠距工作等)。

【第四優先】執行終止(第20天前)

  • 若決定終止契約,發出終止契約通知(建議使用存證信函)。
  • 請求公司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若公司拒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三、關鍵提醒

⚠ 時效是最大風險

  • 30日除斥期間不可延長,逾期將喪失終止權。
  • 建議於第20天前完成終止契約通知,保留緩衝時間。
  • 保留所有書面往來證據(公司通知、異議函、終止通知等)。

⚠ 證據是勝負關鍵

  • 通勤時間紀錄(可使用Google地圖截圖)。
  • 交通費用單據。
  • 公司公告或通知文件。
  • 書面異議函及終止契約通知。

⚠ 程序正義很重要

  • 先提出異議再終止契約,展現誠意及合理性。
  • 所有通知均應以書面為之(口頭通知無法律效力)。
  • 建議使用存證信函,保留寄送證明。

四、預估時程表

| 時間 | 行動 | 備註 | |------|------|------| | Day 0 | 接獲調動通知或實際通勤首日 | 起算日 | | Day 1-3 | 蒐集證據 | 通勤紀錄、契約等 | | Day 3-7 | 發出異議函 | 存證信函 | | Day 8-14 | 實際通勤觀察 | 持續紀錄 | | Day 15 | 決策日 | 決定是否終止 | | Day 16-20 | 發出終止通知 | 存證信函 | | Day 21-30 | 辦理離職 | 交接、領取資遣費 | | Day 31後 | 申請調解 | 若公司拒付 |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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