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我的公司是一家頗具規模的公司 , 該公司地址在桃園市 , 從我住宿的位置到我的通勤時間約莫落在 1 個小時到 1 個半小時左右 , 由於有彈性工時 , 目前我到公司的時間是早上 7 點初頭 , 通勤方式是坐火車到桃園車站後 , 改騎 youbike 或 goshare 即可 (通勤距離大約 28 公里) 但就在最近 , 公司突然公布為了因應產能需求 , 要將我們的辦公地點遷移至大溪 , 我的通勤時間被拉長至 1 個半至 2 小時左右 , 且該廠區附近並無 youbike 且不在 goshare 服務範圍 , 如果我要到該廠區 , 必須改搭客運(通勤距離大約 33 公里) 公司在大溪有提供宿舍 , 以及固定班次的接駁車 ( 接駁距離是從我目前位在桃園市的上班地點到大溪 ) 我想知道這樣是否已經違反調動五原則 ? 我打算先通勤一陣子看看狀況 , 如果對我來說真的造成困擾 , 我必須在多久以內提出離職才可以算是非自願離職 , 且可以請領資遣費 ?
本案涉及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地點之爭議。諮詢人原於桃園市工作,通勤時間約1至1.5小時,通勤距離約28公里,可使用火車搭配YouBike或GoShare。公司因產能需求,將辦公地點遷移至大溪,通勤時間延長至1.5至2小時,距離約33公里,且該地點無YouBike及GoShare服務,需改搭客運。公司雖提供大溪宿舍及從桃園市原辦公地點至大溪之接駁車,惟諮詢人關切此調動是否違反調動五原則,以及若造成困擾,應於多久內提出離職始得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並請領資遣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地點,應同時符合上述五項原則,若有違反,勞工得主張該調動不合法。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公司因「產能需求」調整辦公地點,若確屬企業經營管理之必要,且無針對特定勞工之不當動機,應符合本款規定。惟建議諮詢人留意公司是否有其他證據顯示調動具不當目的。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若薪資、工時等勞動條件維持不變,表面上符合本款規定。惟需注意,通勤時間延長及交通成本增加,可能構成實質上之不利變更,此部分於第五款一併討論。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本案僅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未變,應符合本款規定。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公司提供大溪宿舍及從桃園市原辦公地點至大溪之接駁車,形式上已提供協助。惟該接駁車係從桃園市原辦公地點出發,對諮詢人而言,仍需先至原辦公地點,實際助益有限。此外,宿舍雖為協助措施之一,但強制或變相強制勞工住宿,可能涉及居住自由之限制。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款為調動五原則之核心,要求雇主不得濫用調動權。本案關鍵在於:
綜合上述因素,本案調動可能對諮詢人之生活利益造成重大影響,若公司未提供更具實質助益之配套措施(如交通補助、彈性工時調整等),可能構成權利濫用,違反調動五原則第五款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雇主之調動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勞工得依本款規定終止契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條設有30日之除斥期間,勞工應於知悉雇主違反勞工法令之情形起30日內終止契約。若調動生效後,勞工實際通勤始發現對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
關鍵時點判斷:
考量諮詢人表示「打算先通勤一陣子看看狀況」,建議觀察期不宜過長(建議不超過2週),以免超過30日除斥期間。若確認造成困擾,應儘速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工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者,得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資遣費計算方式:
諮詢人應確認自身適用之退休金制度,以計算可請領之資遣費金額。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屬非自願離職,雇主應依規定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等相關權益。
建議諮詢人於接獲調動通知後,儘速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向公司提出異議,載明調動對生活造成之具體影響,並請求公司重新考量或提供合理配套措施。此舉有助於:
諮詢人應妥善保存以下證據:
若諮詢人決定終止契約,應注意以下事項:
若公司拒絕給付資遣費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諮詢人得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免費且快速,調解成立具強制執行力。若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請諮詢人儘速蒐集前述相關證據,包括公司通知、通勤時間及費用資料、勞動契約等,以備後續使用。
建議於接獲調動通知後7日內,以存證信函向公司提出書面異議,載明以下內容:
諮詢人表示「打算先通勤一陣子看看狀況」,此為合理作法。惟建議觀察期不宜過長,以免超過30日除斥期間。建議觀察期以1至2週為宜,期間應持續紀錄通勤時間、費用及對生活之實際影響。
於觀察期間,請諮詢人每日紀錄以下事項:
此等紀錄將有助於證明調動對諮詢人造成之實際損害。
建議諮詢人依以下時程規劃:
若諮詢人決定終止契約,應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向公司提出,載明以下內容:
若公司拒絕給付資遣費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建議諮詢人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具以下優點:
申請時應準備: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勞動契約、調動通知、異議書、終止契約通知、通勤證據資料等。
諮詢人亦得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請求勞動檢查,確認公司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
若調解不成立,諮詢人得向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資遣費。惟訴訟程序較為冗長且需負擔訴訟費用,建議作為最後手段。
建議諮詢人於終止契約前,先嘗試與公司協商,提出以下替代方案:
協商時應強調「希望繼續任職,但需合理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數字(如交通費增加金額、通勤時間增加時數),展現誠意。
若諮詢人短期內無法離職,可考慮以下暫時配合方案:
調動合法性:公司此次調動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五款「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規定,理由為通勤時間顯著增加、交通便利性大幅降低、通勤成本增加,且公司提供之配套措施對諮詢人實際助益有限。惟最終是否構成違法,仍需視具體情況及主管機關或法院之認定。
非自願離職認定:若諮詢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應可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得請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時效限制:諮詢人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逾期將喪失終止權。建議觀察期不超過2週,並於30日內完成終止契約程序。
| 時間 | 行動 | 備註 | |------|------|------| | Day 0 | 接獲調動通知或實際通勤首日 | 起算日 | | Day 1-3 | 蒐集證據 | 通勤紀錄、契約等 | | Day 3-7 | 發出異議函 | 存證信函 | | Day 8-14 | 實際通勤觀察 | 持續紀錄 | | Day 15 | 決策日 | 決定是否終止 | | Day 16-20 | 發出終止通知 | 存證信函 | | Day 21-30 | 辦理離職 | 交接、領取資遣費 | | Day 31後 | 申請調解 | 若公司拒付 |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