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單方變更勞動契約內容和獎金標準,我可以拒絕嗎?

您好,我想詢問勞動契約問題,資方要變更勞動契約工作內容,加註概括性條款,及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我是否可以不接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面臨雇主欲變更勞動契約之情形,變更內容包括:

  1. 工作內容之變更,並加註概括性條款
  2. 年終獎金發放標準之變更

勞工詢問是否有權拒絕接受此等契約變更。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變更之基本原則

根據勞動契約之法律性質,勞動契約屬於「雙方契約」,其內容之變更應遵循「契約自由原則」及「誠信原則」。雇主不得單方面變更勞動契約內容,應經勞工同意。

二、工作內容變更之法律分析

(一)調動五原則之適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案雇主欲變更工作內容並加註概括性條款,應符合以下要件: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雇主應說明變更之必要性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若原契約已明確約定工作內容,變更應屬重大契約變更
  3. 未作不利之變更:概括性條款可能擴大工作範圍,應審視是否對勞工不利
  4. 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新增工作內容應在勞工能力範圍內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變更不應過度影響勞工生活

(二)概括性條款之效力問題

若雇主欲在勞動契約中加註過於空泛的概括條款,可能產生以下問題:

  1. 契約內容不明確:勞動契約應明確約定工作內容,過於空泛的概括條款可能導致契約內容不明確
  2.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即使有概括條款,雇主調動勞工仍須符合前述調動五原則
  3. 勞工權益保障不足:概括條款可能使雇主得以任意擴張勞工工作範圍

(三)勞工拒絕變更之權利

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若雇主單方面變更工作內容,勞工應有權拒絕。本案若雇主堅持變更,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

三、年終獎金變更之法律分析

(一)年終獎金之法律性質

年終獎金若已成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或工作規則明文規定,應屬勞工既得權益。其發放條件及標準可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二)變更之合法性要件

  1. 既有權益保障:若年終獎金已成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即屬勞工既得權益
  2. 不利益變更限制:雇主若要變更年終獎金發放標準,特別是作不利益變更時,應經勞工同意
  3. 協商義務:雇主如要變更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應與勞工協商,不可單方面變更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2款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時,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得作不利之變更。此原則應可類推適用於年終獎金等勞動條件之變更。

四、勞工之法律救濟途徑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同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若雇主強行變更勞動契約,勞工可能得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於知悉後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二)資遣費之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三)拒絕簽署變更契約

勞工有權拒絕簽署變更後的勞動契約,原勞動契約應繼續有效。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明確表達立場

  1. 書面回覆:建議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雇主表達不同意變更契約之立場
  2. 保留證據:保存所有與契約變更相關的文件、通知、往來信件等

(二)了解變更細節

建議要求雇主提供書面說明,詳細列出:

  1. 工作內容具體變更為何
  2. 概括性條款的具體文字內容
  3. 年終獎金變更前後的發放標準比較
  4. 變更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說明

二、協商策略

(一)請求勞資協商

  1. 依據勞資會議或工會機制,要求進行正式協商
  2. 可請求勞資雙方共同討論合理的契約內容

(二)提出替代方案

  1. 針對工作內容:要求明確列舉工作項目,限縮概括條款範圍,確保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之調動五原則
  2. 針對年終獎金:要求維持原有發放標準,或提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折衷方案

三、權益保障措施

(一)尋求外部協助

  1. 向勞工局申訴: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協調
  2. 諮詢工會:若公司有工會,可尋求工會協助
  3. 法律諮詢: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二)保留法律救濟權利

若雇主堅持單方面變更契約,勞工可考慮:

  1. 拒絕簽署:明確表示不同意變更,原契約應繼續有效
  2. 依法終止契約:若雇主強制執行變更,可能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知悉後30日內(或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3. 提起訴訟:若有必要,可提起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之訴或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訴

四、注意事項

  1. 30日期限:若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須於「知悉」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後30日內為之(或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
  2. 舉證責任:建議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原勞動契約、變更通知、往來紀錄等
  3. 審慎評估:終止契約前應審慎評估自身經濟狀況及就業市場情形
  4. 工作年資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肆、結論

關於雇主欲變更勞動契約工作內容及年終獎金發放標準一事,考量勞動契約之變更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雇主不得單方面變更,建議您:

  1. 先以書面明確表達不同意立場,並要求雇主說明變更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 要求與雇主進行協商,提出替代方案
  3. 若雇主堅持變更,可向勞工局申訴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4.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5. 若雇主強制執行變更,可能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應於知悉後30日內(或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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