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學校的游泳池擔任約聘救生員已經一年10個月了. 我在去年的12月31日接獲通知去辦理離職手續! 請問一下,我是否可以依據勞基法要求資遣費或者預告工資? 另外我已經72歲,是否有沒有特別的適用條件?
當事人於學校游泳池擔任約聘救生員,工作年資為一年十個月,於去年12月31日接獲通知辦理離職手續。當事人現年72歲,詢問是否可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資遣費或預告工資,以及年齡是否影響相關權益。
當事人於學校擔任約聘救生員,首先需確認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受僱於適用該法事業單位之勞工,應受該法保障。學校游泳池如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所僱用之救生員應受勞基法保障。
勞動基準法並未有僱用勞工年齡之上限規定。當事人雖已72歲,仍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不因年齡而喪失相關權益。年滿65歲之勞工,雇主仍應依法提繳退休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本案中,學校通知當事人辦理離職手續,若屬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應符合上述法定事由之一。建議當事人向學校確認終止契約之具體理由,以判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若當事人於接獲通知時,正處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除非符合但書規定之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當事人工作年資為一年十個月,屬「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之情形,雇主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若學校未於二十日前預告當事人,應給付二十日之預告期間工資。建議當事人確認接獲通知之確切日期,計算是否符合二十日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若雇主已依法預告,當事人於預告期間內,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另謀工作,每星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若學校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應依上述規定發給當事人資遣費。
當事人工作年資為一年十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計算:
惟需注意,若當事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資遣費計算標準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若適用新制,資遣費計算如下:
建議當事人確認其適用之退休金制度,以正確計算應得之資遣費金額。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學校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若逾期未給付,當事人得依法請求。
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若學校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重大過失)終止契約,或當事人係定期契約期滿離職,則不得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惟依案情所述,當事人係接獲通知辦理離職手續,應非屬上述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若學校游泳池有改組或轉讓之情形,未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應依法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若學校有歇業、清算或破產之情事,當事人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若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未獲清償,當事人得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向學校詢問終止契約之具體理由,確認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法定事由。若學校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符合法定要件,終止契約可能不合法。
建議當事人確認接獲通知之確切日期,計算至12月31日是否符合二十日預告期間。若未符合,得請求二十日之預告期間工資。
建議當事人計算以下應得權益: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向學校主張權益,載明:
若協商不成,建議當事人可採取以下步驟:
工資、資遣費等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建議當事人儘速主張權益,避免時效消滅。
建議當事人保存以下文件:
當事人雖已72歲,仍完全適用勞動基準法,享有完整之勞工權益。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拒絕給付法定權益。
建議當事人確認雇主是否依法提繳退休金,可向勞保局查詢個人專戶提繳紀錄。年滿60歲後即可請領退休金。
建議當事人確認:
關於當事人於學校游泳池擔任約聘救生員遭終止契約一事,考量當事人工作年資為一年十個月,若學校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應符合法定事由,並應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若未依法預告)。
具體而言:
關於資遣費:依當事人適用之退休金制度,可能請求舊制約1.833個月平均工資,或新制約0.917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關於預告工資:若學校未於二十日前預告,可能請求二十日之預告期間工資。
關於年齡限制:當事人雖已72歲,仍完全適用勞動基準法,年齡不影響其請求資遣費或預告工資之權益。
建議當事人儘速以書面向學校確認終止契約之理由及預告期間,並主張應得之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若協商不成,可尋求勞工局協助調解或依法提起訴訟。同時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權益主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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