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加班超過70小時,怎麼向勞動局舉發公司違反勞基法?

每個月加班工時都超過70小時,怎麼舉發公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反映其每月加班工時超過70小時,疑似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延長工作時間之規定,擬了解如何舉發公司以維護自身勞動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加班時數上限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據此,加班時數上限應為:

(1)原則性上限: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2)例外性上限: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3)雇主僱用30人以上者:依前述例外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二、違法情形認定

本案當事人每月加班超過70小時,已明顯超過法定上限:

(1)超過原則性上限46小時達24小時。

(2)即使適用例外規定54小時,仍超過16小時。

(3)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情形。

三、特殊情況例外

僅在以下情況,加班時數可能不受第32條第2項限制:

(1)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2)依第36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惟雇主仍須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且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四、勞工權益保障

(一)加班費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若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當事人可能有權請求補發。

(二)出勤紀錄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當事人有權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

(三)終止勞動契約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本案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當事人可能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依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依同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準用第17條規定,雇主應依規定發給資遣費。

參、處理建議

一、蒐集證據(重要性:★★★★★)

建議當事人優先蒐集以下證據:

(1)出勤紀錄

  •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
  • 保留打卡紀錄、簽到簿、門禁刷卡紀錄等

(2)加班證明

  • 加班申請單、加班簽核紀錄
  • 薪資單上的加班時數及加班費明細
  • 電子郵件、通訊軟體中主管要求加班之訊息

(3)其他佐證

  • 工作日誌、電腦登入登出紀錄
  • 同事證詞(如願意作證)

二、內部溝通途徑

建議當事人可先考慮以下內部溝通途徑:

(1)向人資部門反映

  • 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
  • 保留溝通紀錄

(2)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

  • 若公司有工會,可尋求工會協助
  • 透過勞資會議提案討論

三、向主管機關申訴(建議優先採行)

(一)申訴管道

(1)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 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 可採書面、電話、線上或親自前往申訴
  • 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2)申訴應備文件

  • 申訴書(載明違法事實、請求事項)
  • 出勤紀錄、薪資單等證據資料
  •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 身分證明文件

(3)申訴效果

  • 主管機關將進行勞動檢查
  • 若查證屬實,將對雇主開罰並限期改善
  • 可要求匿名申訴,保護勞工身分

(二)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準備期(1-2週)

  • 蒐集並整理3-6個月的出勤及加班證據
  • 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
  • 計算實際加班時數及應得加班費

第二階段:申訴期(即時)

  • 撥打1955專線諮詢
  •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書面申訴
  • 檢附完整證據資料

第三階段:後續追蹤

  • 配合勞動檢查提供資料
  • 關注改善情形
  •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或律師協助

四、其他權益保障

(1)請求補發加班費

  • 若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可請求補發
  • 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並計算應得金額

(2)終止勞動契約

  • 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可能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應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 可能得請求資遣費

(3)預防雇主報復

  • 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 若遭不當對待,可另行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注意事項

(1)保密性:可要求主管機關對申訴人身分保密。

(2)時效性:建議儘速提出申訴,避免證據滅失。

(3)完整性:提供越完整的證據,越有利於查證。

(4)持續性:若公司未改善,可持續追蹤申訴。

(5)合法性:所有舉證及申訴行為應符合法律規定,避免侵害他人隱私或違反保密義務。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每月加班超過70小時,已明顯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上限(原則46小時,例外54小時),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1)立即蒐集出勤紀錄、加班證明等相關證據。

(2)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申訴,可撥打1955專線諮詢。

(3)申訴時可要求匿名,以保護自身工作權益。

(4)若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可一併請求補發。

(5)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可能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6)注意保留所有證據及溝通紀錄,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或法律扶助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向勞工主管機關確認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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