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任職於公司已達14年,因擔心主管刁難而未敢拒絕調職,現已被調動至非其專長之工作單位,詢問是否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等相關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案涉及調動至「非專長單位」之情形,應檢視是否符合上開法定原則:
若本案調動確實不符合第3款「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之要件,該調動可能構成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雇主調動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應屬「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情形,勞工得依此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條文設有30日之除斥期間,勞工應自「知悉」違法調動情形之日起算30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將喪失依本款終止契約之權利。所謂「知悉」時點,實務上可能認定為收到調動通知書之日或實際到新職報到之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工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者,得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惟需注意,若當事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其資遣費計算方式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以本案14年年資計算,可能請求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若當事人係因畏懼主管刁難而同意調動,可能涉及民法第92條第1項關於脅迫之規定。惟民法脅迫之構成要件較為嚴格,需證明有「不法之脅迫」行為,且因此而為意思表示。
若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反對調動,雇主可能主張勞工已默示同意調動。惟即使勞工未立即表示反對,若調動本身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該調動仍屬違法,勞工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
關於調動是否符合調動五原則,實務上通常由雇主負擔證明調動合法性之舉證責任。勞工應提出調動不符合法定原則之具體事證,例如:
若當事人因主張調動違法或行使終止契約權而遭雇主為不利處分(如降調、減薪、解僱等),可能涉及雇主之違法行為,勞工得另行主張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雇主應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逾期未給付者,勞工得依法請求。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者,應屬非自願離職,得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申請失業給付等相關權益。
建議當事人立即確認「知悉」違法調動之具體日期,並計算30日期間是否已屆滿或即將屆滿。若期間即將屆滿,應儘速採取行動,以免喪失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之權利。
建議立即蒐集並保存下列證據:
建議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向雇主表示:
建議先嘗試透過公司內部申訴管道處理:
若公司設有勞資會議或工會組織,可透過勞方代表或工會提案討論,尋求協商解決。
建議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動檢查,由勞動檢查員調查雇主調動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
若雇主因當事人拒絕調動而為解僱等處分,當事人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主張解僱不合法。
若當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後,雇主拒絕給付資遣費,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違法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將喪失依本條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權利。此為最重要之時效限制,務必特別注意。
雖然調動合法性之舉證責任主要由雇主負擔,但勞工仍應提出調動不符合法定原則之具體事證。建議評估現有證據是否充分,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在爭議解決前,建議繼續在新職位提供勞務,避免因曠職遭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反而喪失主動權。若確實無法勝任新職務,應以書面記錄並請求雇主提供協助或訓練。
建議評估下列因素:
適用情況:希望繼續任職,但不願在非專長單位工作
步驟:
優點:保留工作,維持收入來源
風險:協商或調解可能不成立,仍需在非專長單位工作
適用情況:不願繼續任職,希望取得資遣費另謀發展
步驟:
優點:可取得資遣費,脫離不適任之工作環境
風險:
綜合上述分析,關於當事人之情形,提出以下結論與建議:
第一階段:內部協商
第二階段:行政救濟
第三階段:終止契約
第四階段:司法救濟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違法調動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建議立即確認知悉日期,並儘速採取行動,以免喪失權利。
建議立即蒐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調動通知書、職務說明書、專業證照、考績資料等,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建議儘速向勞工局或專業律師諮詢,以獲得更具體之法律建議。勞工局通常提供免費之法律諮詢服務。
建議綜合考量個人經濟狀況、就業市場、家庭因素等,理性評估各方案之利弊,避免情緒化決定。
考量當事人已任職14年,建議優先採取「方案一」,透過協商或調解方式爭取回復原職或調整至適當職務,以保留工作並維持收入來源。若協商或調解確實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方案二」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無論採取何種方案,務必注意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並儘速尋求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完整事證及最新法令綜合判斷。建議儘速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專業律師尋求進一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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