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非專長單位14年,可以聲請終止勞動契約嗎?

我已進公司14年,深怕怕主管刁難不敢拒絕,已被調到非專長單位,是否可以聲請終止勞動契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任職於公司已達14年,因擔心主管刁難而未敢拒絕調職,現已被調動至非其專長之工作單位,詢問是否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等相關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調動權限與法定限制

(一)調動五原則之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二)本案調動合法性之初步判斷

本案涉及調動至「非專長單位」之情形,應檢視是否符合上開法定原則:

  • 企業經營必要性(第1款):雇主應證明調動確有業務上之必要性,且不得有不當動機
  • 勞動條件不利變更(第2款):若薪資、職級等條件未變更,此部分可能符合
  • 體能技術可勝任性(第3款):調動至「非專長單位」可能涉及工作內容與原職務專業性質差異過大之疑慮
  • 工作地點(第4款):本案未提及地點變更問題
  • 生活利益考量(第5款):應綜合評估對勞工及其家庭之影響

若本案調動確實不符合第3款「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之要件,該調動可能構成違法。

二、勞工終止契約權利

(一)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若雇主調動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應屬「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情形,勞工得依此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行使終止權之期間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條文設有30日之除斥期間,勞工應自「知悉」違法調動情形之日起算30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將喪失依本款終止契約之權利。所謂「知悉」時點,實務上可能認定為收到調動通知書之日或實際到新職報到之日。

(三)終止契約後之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工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者,得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惟需注意,若當事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其資遣費計算方式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以本案14年年資計算,可能請求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三、「擔心主管刁難不敢拒絕」之法律效果

(一)意思表示瑕疵之可能性

若當事人係因畏懼主管刁難而同意調動,可能涉及民法第92條第1項關於脅迫之規定。惟民法脅迫之構成要件較為嚴格,需證明有「不法之脅迫」行為,且因此而為意思表示。

(二)默示同意之效力

若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反對調動,雇主可能主張勞工已默示同意調動。惟即使勞工未立即表示反對,若調動本身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該調動仍屬違法,勞工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

(三)舉證責任分配

關於調動是否符合調動五原則,實務上通常由雇主負擔證明調動合法性之舉證責任。勞工應提出調動不符合法定原則之具體事證,例如:

  • 原職務與新職務之工作內容說明
  • 專業證照、學經歷等證明專長之文件
  • 考績資料證明原職表現
  • 其他相關證據

四、相關法律責任與權益保障

(一)雇主不得為不利處分

若當事人因主張調動違法或行使終止契約權而遭雇主為不利處分(如降調、減薪、解僱等),可能涉及雇主之違法行為,勞工得另行主張權利。

(二)資遣費給付期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雇主應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逾期未給付者,勞工得依法請求。

(三)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者,應屬非自願離職,得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申請失業給付等相關權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確認30日除斥期間

建議當事人立即確認「知悉」違法調動之具體日期,並計算30日期間是否已屆滿或即將屆滿。若期間即將屆滿,應儘速採取行動,以免喪失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之權利。

(二)保全相關證據

建議立即蒐集並保存下列證據:

  • 調動通知書或人事命令
  • 原職務說明書與新職務說明書
  • 勞動契約書
  • 薪資單、考績資料
  • 專業證照、學經歷證明
  • 相關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可證明「非專長」之相關文件

(三)書面表示異議

建議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向雇主表示:

  • 本次調動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之調動五原則
  • 新職務非其專長,可能無法勝任
  • 要求雇主說明調動之業務必要性
  • 請求回復原職務或安排符合專長之適當職務
  • 保留法律追訴權

二、協商與溝通階段

(一)內部申訴管道

建議先嘗試透過公司內部申訴管道處理:

  • 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 要求公司說明調動之具體理由及業務必要性
  • 請求安排符合專長之職務或提供必要之訓練協助

(二)勞資會議或工會協助

若公司設有勞資會議或工會組織,可透過勞方代表或工會提案討論,尋求協商解決。

三、行政救濟途徑

(一)勞資爭議調解(建議優先採用)

建議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優點:程序免費、處理時間較快速(通常1至2個月)、有政府機關居中協調
  • 程序:填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參加調解會議
  • 可能結果
  • 調解成立:雇主同意回復原職、調整至適當職務或給付資遣費等
  • 調解不成立: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續行民事訴訟程序

(二)勞動檢查申訴

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動檢查,由勞動檢查員調查雇主調動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

四、司法救濟途徑

(一)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若雇主因當事人拒絕調動而為解僱等處分,當事人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主張解僱不合法。

(二)給付資遣費等之訴

若當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後,雇主拒絕給付資遣費,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 資遣費(依年資計算,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
  • 預告期間工資(若適用)
  •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五、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30日除斥期間之風險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違法情形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將喪失依本條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權利。此為最重要之時效限制,務必特別注意。

(二)舉證責任與證據充分性

雖然調動合法性之舉證責任主要由雇主負擔,但勞工仍應提出調動不符合法定原則之具體事證。建議評估現有證據是否充分,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三)繼續工作之必要性

在爭議解決前,建議繼續在新職位提供勞務,避免因曠職遭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反而喪失主動權。若確實無法勝任新職務,應以書面記錄並請求雇主提供協助或訓練。

(四)經濟與就業考量

建議評估下列因素:

  • 14年年資之資遣費金額(最高約6個月平均工資)是否足以支應轉職期間生活
  • 當事人之年齡、專長、就業市場狀況
  • 是否已有其他工作機會
  • 家庭經濟負擔狀況

六、具體行動方案

【方案一】爭取回復原職或調整職務(建議優先採用)

適用情況:希望繼續任職,但不願在非專長單位工作

步驟

  1. 第1至3日:整理所有證據資料
  2. 第4至7日:發送存證信函向雇主表示異議,要求回復原職或調整至適當職務
  3. 第8至14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4. 調解期間:繼續在新職位工作,避免曠職
  5. 調解成立:依調解內容回復原職或調整職務
  6. 調解不成立: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優點:保留工作,維持收入來源

風險:協商或調解可能不成立,仍需在非專長單位工作

【方案二】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適用情況:不願繼續任職,希望取得資遣費另謀發展

步驟

  1. 確認30日除斥期間尚未屆滿
  2. 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3. 請求雇主給付:
  • 資遣費(依年資計算)
  • 預告期間工資(若適用)
  •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1. 若雇主拒絕給付: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優點:可取得資遣費,脫離不適任之工作環境

風險

  • 需承擔轉職期間之經濟壓力
  • 若法院認定調動合法,可能無法取得資遣費
  • 需注意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關於當事人之情形,提出以下結論與建議:

一、法律上可行性評估

  • 調動合法性存疑:調動至「非專長單位」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3款「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之要件
  • 終止契約權利:若調動確實違反法定原則,當事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資遣費請求權:依法終止契約後,得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以14年年資計算,最高可請求6個月平均工資

二、建議處理順序

第一階段:內部協商

  • 以書面向雇主表達異議,說明調動可能不符合法定原則
  • 請求回復原職或調整至符合專長之適當職務
  • 保留所有證據與法律追訴權

第二階段:行政救濟

  •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由政府機關居中協調,尋求雙方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 程序快速且免費

第三階段:終止契約

  • 確認符合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雇主終止契約
  •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相關權益

第四階段:司法救濟

  • 調解不成立後,評估勝訴可能性與訴訟成本
  • 必要時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三、重要提醒事項

(一)時效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違法調動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建議立即確認知悉日期,並儘速採取行動,以免喪失權利。

(二)證據保全

建議立即蒐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調動通知書、職務說明書、專業證照、考績資料等,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三)專業諮詢

建議儘速向勞工局或專業律師諮詢,以獲得更具體之法律建議。勞工局通常提供免費之法律諮詢服務。

(四)理性評估

建議綜合考量個人經濟狀況、就業市場、家庭因素等,理性評估各方案之利弊,避免情緒化決定。

四、最後建議

考量當事人已任職14年,建議優先採取「方案一」,透過協商或調解方式爭取回復原職或調整至適當職務,以保留工作並維持收入來源。若協商或調解確實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方案二」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無論採取何種方案,務必注意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並儘速尋求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完整事證及最新法令綜合判斷。建議儘速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專業律師尋求進一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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