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檢短期內連續開罰超時加班,能否主張程序違法或不合理?

公司114年10月收到勞檢於114年8月抽查的114年7月超時加班開罰函文,於115年1月再次收到勞檢於114年11月抽查114年9月超時加班開罰函文,我想主張兩次開罰區間過近,且14年11月18日當天請我們到勞工局說明,當時主要是查陳姓員工全勤獎金問題,請我們準備人員勞動契約以及工作規則,後續才在會議上提到有人員申訴加班超時事項,算是勞檢員額外說要看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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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貴公司於114年間遭勞動檢查機構兩次裁罰超時加班違規事項:

(一)第一次裁罰:114年10月收到針對114年7月超時加班之裁罰通知(勞檢於114年8月實施抽查)

(二)第二次裁罰:115年1月收到針對114年9月超時加班之裁罰通知(勞檢於114年11月實施抽查)

貴公司認為兩次開罰區間過近,且114年11月18日勞工局約談時,原係針對陳姓員工全勤獎金問題進行調查,要求準備人員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超時加班事項係勞檢員於會議中額外提出查看之資料,貴公司對此程序及裁罰密度有所疑義。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檢查程序之合法性

(一)勞動檢查範圍之法律依據

依勞動檢查法規定,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勞動條件得實施檢查,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於執行職務過程中,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形,應即告知雇主,並得就地取締。

(二)檢查範圍擴張之適法性分析

本案114年11月18日會議原係針對陳姓員工全勤獎金問題進行調查,惟勞檢員於會議中提及有人員申訴加班超時事項,並要求查看相關資料。關於此程序是否適法,應考量以下因素:

  1. 勞動檢查員於執行特定檢查項目時,若發現或接獲其他違法事項之資訊,依其職權範圍,應屬得一併調查之事項

  2. 若確有勞工就超時加班事項提出申訴,主管機關依法應負有調查義務

  3. 惟若貴公司於會議前未獲充分告知需準備超時加班相關資料,可能影響貴公司陳述意見及準備答辯之機會

綜合上述,勞檢員於會議中提出查看超時加班資料,就職權範圍而言應屬合法,惟若貴公司未獲充分告知而影響程序權益,可能構成程序瑕疵之抗辯理由。

二、連續裁罰之適法性爭議

(一)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檢視

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事不二罰原則,係指「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本案兩次裁罰分別針對:

  1. 第一次:114年7月之超時加班違規
  2. 第二次:114年9月之超時加班違規

兩次違規行為發生於不同時間點,應屬不同之違法行為,而非「一行為」,因此就法律形式而言,應不構成一事不二罰之違反。

(二)繼續性違法行為之認定

若超時加班屬「繼續性違法行為」,則每次違法行為均可能獨立受罰。惟應注意:

  1. 貴公司於114年10月始收到第一次裁罰通知
  2. 第二次違規行為發生於114年9月,時間上早於第一次裁罰通知
  3. 貴公司於第一次裁罰通知前,尚未知悉違法情形,欠缺改善機會

此情形可能涉及行政裁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問題。

(三)裁罰密度之合理性評估

兩次勞動檢查時間分別為114年8月及114年11月,間隔約3個月。關於此檢查密度是否合理,應考量:

  1. 勞動檢查機構得依年度計畫或申訴案件進行檢查,檢查頻率並無法定限制
  2. 若確有勞工申訴超時加班情事,主管機關依法應進行調查
  3. 惟貴公司於第一次裁罰後至第二次檢查前,實際上欠缺充分改善期間

綜合評估,若能證明第二次違規行為發生時,貴公司尚未收到第一次裁罰通知,且欠缺改善機會,可能構成裁罰密度過高之抗辯理由。

三、貴公司可能之抗辯理由及評估

(一)程序瑕疵抗辯

主張內容:114年11月18日會議原為調查全勤獎金問題,超時加班事項係會議中臨時提出,貴公司未獲充分告知,影響陳述意見及準備答辯之權利。

法律評估:此抗辯理由可能具有一定理據,惟成功與否取決於:

  1. 會議通知是否明確載明檢查項目
  2. 貴公司是否確實因此影響答辯權利
  3. 勞檢員是否於會議前已告知或暗示將檢查超時加班事項

若能證明貴公司確實因程序瑕疵而影響權益,可能構成撤銷處分之理由。

(二)改善期間不足抗辯

主張內容:第二次違規行為發生於114年9月,而貴公司於114年10月始收到第一次裁罰通知,時間上貴公司尚未知悉違法情形,欠缺改善機會,兩次裁罰違反比例原則。

法律評估:此抗辯理由應具有相當理據:

  1. 行政罰之目的在於促使受處分人改善違法行為
  2. 若受處分人於知悉違法前已再次違規,欠缺改善機會
  3. 連續裁罰應考量是否給予合理改善期間

此抗辯理由可能獲得一定程度之支持,惟仍須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三)實質違法性抗辯

主張內容:檢視是否確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

應檢視事項

  1. 延長工時是否超過法定上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1. 是否已依法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1. 出勤紀錄是否完整保存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1. 加班費是否依法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規定標準加給。

若能證明實際上並無違法情形,或有合法事由,可能構成撤銷處分之理由。

四、相關罰則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違反第32條延長工時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裁罰時應考量違規情節、改善情形等因素,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行使裁量權時應符合比例原則。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因應措施(訴願階段)

(一)提起訴願之建議

期限:收到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應提起訴願

訴願理由建議

  1. 主要理由:改善期間不足

「本公司於114年10月始收到第一次裁罰通知,而第二次違規行為發生於114年9月,時間上本公司尚未知悉第一次違法情形,欠缺改善機會。兩次裁罰間隔過近,且第二次違規發生時本公司尚未收到第一次裁罰通知,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第二次裁罰處分。」

  1. 次要理由:程序瑕疵

「114年11月18日會議原為調查陳姓員工全勤獎金問題,會議通知要求本公司準備人員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超時加班事項係勞檢員於會議中臨時提出查看之資料,本公司未獲充分告知,影響陳述意見及準備答辯之權利,程序上應有瑕疵。」

  1. 補充理由:實質改善

「本公司於第一次裁罰後已積極改善工時管理制度,包括:(請補充實際改善措施,例如:建立加班申請及核准制度、設定工時預警機制、增聘人力、調整排班制度等),顯見本公司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請求從輕處罰或撤銷處分。」

(二)訴願成功率評估

綜合評估訴願成功之可能性:

  1. 有利因素:
  • 改善期間不足之主張具有一定理據
  • 程序瑕疵若能證明,可能影響處分效力
  • 若能證明已積極改善,可能獲得從輕處罰
  1. 不利因素:
  • 兩次違規行為屬不同行為,非一事二罰
  • 若確有勞工申訴,主管機關依法應查處
  • 勞動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違法事項,依職權應予調查

整體評估,訴願可能獲得部分支持,惟完全撤銷處分之可能性較低,建議同步進行實質改善措施。

二、中期改善措施

(一)立即改善事項

  1. 工時管理制度
  • 建立加班申請及核准制度,明確規範加班申請程序
  • 設定工時預警機制,例如:月加班時數達40小時即發出警示
  •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確實記錄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1. 勞資會議機制
  • 確認是否已依法召開勞資會議
  • 檢視延長工時是否經勞資會議同意
  • 保存完整會議紀錄,包括出席人員、討論事項、決議內容等
  1. 人力配置檢討
  • 評估是否需增聘人力,以減少加班需求
  • 檢討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
  • 考量調整排班制度,避免特定人員長期超時工作

(二)證據保全

  1. 保存所有出勤紀錄、加班申請單及核准文件
  2. 保存勞資會議紀錄,包括延長工時之同意決議
  3. 保存工資清冊及加班費給付證明
  4. 保存改善措施之相關文件,例如:新制度公告、教育訓練紀錄等

三、長期預防措施

(一)建立合規制度

  1. 出勤管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

  • 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 勞工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不得拒絕
  1. 工資管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

  • 工資之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 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 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1. 勞動契約管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明確約定工作時間、工資計算方式等事項

(二)定期自我檢查

  1. 每月檢視加班時數是否超過法定上限
  2. 每季進行勞動法令遵循自我評估
  3. 必要時委請專業顧問或律師協助檢視

四、具體行動方案

第一階段:訴願準備(即刻至訴願期限前)

  • 計算訴願期限(收到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
  • 蒐集有利證據:
  • 第一次裁罰通知書及收受日期證明
  • 114年11月18日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
  • 改善措施證明文件
  • 出勤紀錄、加班申請單等相關資料
  • 撰寫訴願書,敘明訴願理由及請求事項
  • 考量委任律師協助訴願程序

第二階段:改善措施執行(同步進行)

  • 召開勞資會議,討論工時管理改善方案
  • 建立加班申請及核准制度,並公告周知
  • 設定工時預警系統,定期檢視加班時數
  • 檢討人力配置,評估是否需增聘人力
  • 加強勞工教育訓練,宣導工時管理規定

第三階段:長期合規(持續進行)

  • 每月自我檢查工時管理情形
  • 每季進行勞動法令遵循評估
  • 定期召開勞資會議,至少每季一次
  • 定期辦理勞動法令教育訓練
  • 建立內部稽核機制,確保持續合規

肆、結論

一、訴願建議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貴公司提起訴願,主要理由為:

  1. 第二次違規行為發生於114年9月,而貴公司於114年10月始收到第一次裁罰通知,時間上貴公司尚未知悉違法情形,欠缺改善機會,兩次裁罰間隔過近,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2. 114年11月18日會議原為調查全勤獎金問題,超時加班事項係會議中臨時提出,若貴公司未獲充分告知而影響答辯權利,程序上可能有瑕疵

  3. 即使訴願未能完全成功,亦可能爭取從輕處罰或延長改善期間

惟應注意,訴願成功與否仍須視具體證據及個案情況而定,建議同步進行實質改善措施,避免再次違法。

二、風險提示

  1. 再次違法之風險

若於訴願期間或訴願後再次發生超時加班違規,可能面臨加重處罰。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屢次違規之事業單位,得加重裁罰。

  1. 勞工申訴風險

若有勞工持續申訴超時加班或其他勞動條件問題,主管機關可能持續進行勞動檢查。建議改善勞資關係,了解勞工訴求,從根本解決問題。

  1. 民事求償風險

若確有超時加班而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請求加班費,並可能面臨民事訴訟。建議檢視加班費給付情形,若有短付應儘速補足。

三、最終建議

綜合評估後,建議貴公司採取「雙軌策略」:

  1. 法律救濟軌:於訴願期限內提起訴願,主張改善期間不足及程序瑕疵,爭取撤銷處分或從輕處罰

  2. 實質改善軌:立即改善工時管理制度,建立加班申請及核准機制,設定工時預警系統,避免再次違法

重點提醒

  • 訴願期限僅30日,請儘速處理,避免逾期喪失救濟機會
  • 改善措施應確實執行並留存證據,以證明貴公司改善誠意
  • 建議委任熟悉勞動法令之律師協助訴願程序及後續處理
  • 應與勞工溝通,了解超時加班原因,從根本解決問題,改善勞資關係
  • 定期自我檢查,確保持續合規,避免再次受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完整事證為準,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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