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PGY簽約後院所臨時要求補診,違反原約定能否免違約金辭職?

我是一名於診所接受畢業後訓練(pgy)的牙科醫師,受訓前簽約的內容說明一週上班9-12診,但平時排班皆為10診/週。後續有事先請假,但工作的前兩個月,院所並未通知我需要補假,於第三個月時突然清算要我補診,並且由於簽約時寫9-12診/週,因此要求我上到超過12診的診次,才能補其他週小於9診的診數。 但合約同時綁定我若主動退訓,需支付3個月最高薪資的薪水作為對院所的賠償。 請問對於一開始沒有寫在合約裡的補班規定,由院所自行解釋後,我可否請辭但不支付違約金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為牙科醫師,於診所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PGY),面臨以下爭議:

  1. 勞動條件爭議:合約約定每週工作9-12診,實際排班為10診/週
  2. 補班爭議:請假後第三個月始被要求補診,且須超過12診/週始得抵銷
  3. 違約金條款:合約約定主動退訓須賠償3個月最高薪資

委任人欲了解能否不支付違約金而請辭。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性質認定

(一)PGY醫師之勞工身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條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PGY醫師若符合「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應認定為勞工:

  1. 固定工作時間地點:每週固定診次、受診所排班管理
  2. 接受指揮監督:需遵守診所規定、接受訓練安排
  3. 領取固定報酬:按月領取薪資,非按件計酬

本案委任人每週固定排班10診、領取固定薪資,應受勞動基準法保護,診所不得以「訓練關係」規避勞動法令。

二、補班規定之效力分析

(一)勞動條件變更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2款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本案分析:

  1. 契約明確性原則
  • 合約僅約定「9-12診/週」,未明定補班機制
  • 診所事後片面解釋補班規則,屬勞動條件不利變更
  1. 違反契約約定
  • 診所要求「超過12診始得抵銷」,已逾越契約約定之「9-12診/週」上限
  • 此要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二)補班規定之不合理性

  1. 超過約定上限:要求超過12診/週才能補班,違反「9-12診」之約定上限
  2. 溯及既往:前兩個月未告知,第三個月始清算,違反誠信原則
  3. 單方解釋權:診所自行解釋補班規則,勞工無協商空間

法律效果:此補班規定因未經協商不利於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

三、違約金條款之效力

(一)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法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3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二)本案違約金條款之問題

  1. PGY訓練之特殊性
  • PGY為法定訓練制度,診所收訓亦有政府補助
  • 非單純雇主自費提供之專業技術培訓
  • 診所透過PGY醫師提供醫療服務,已獲取對價
  1. 違約金數額過高
  • 3個月最高薪資,約數十萬元
  • 相較實際損害(重新招募成本)可能顯不相當
  1. 未符合法定要件
  • 診所未額外提供專業技術培訓費用
  • 未提供合理補償
  •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

(三)違約金條款可能無效之理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3項規定,本案違約金條款可能因以下理由無效:

  1. 未符合第1項要件
  • 診所未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
  • 診所未提供合理補償
  1. 逾越合理範圍
  • 3個月最高薪資之違約金,相較培訓成本可能過高
  • 未綜合考量第2項所列事項

四、診所違反勞動契約之責任

(一)診所之違約行為

  1. 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事後要求不合理補班規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2. 違反誠信原則:前兩個月未告知,第三個月始清算
  3. 超時工作要求:要求超過12診/週,違反契約約定

(二)勞工得主張之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案適用性

  • 診所片面變更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 要求不合理補班規則,違反勞動契約約定
  • 委任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三)終止契約之法律效果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法律效果

  1. 委任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2. 診所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3. 委任人無須支付違約金

五、違約金與資遣費之關係

(一)勞工終止契約無須支付違約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本案委任人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不屬於第18條所列情形,因此:

  1. 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依第17條規定)
  2. 無須支付違約金(因違約金條款違反第15條之1規定而無效)

(二)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本案分析:

  • 契約終止係因診所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
  • 屬於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
  • 委任人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責任
  • 委任人無須支付違約金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保全證據

  1. 書面紀錄
  • 勞動契約正本
  • 每週排班表(證明實際工作10診/週)
  • 請假申請紀錄及核准文件
  • 診所要求補班之通知(Line、email、書面通知等)
  • 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
  1. 通訊紀錄
  • 與診所協商過程之對話紀錄
  • 相關會議紀錄或口頭通知之錄音(單方錄音合法)

(二)發函診所

建議以存證信函向診所表達以下主張:

  1. 補班規定無效
  • 合約未約定補班機制
  • 診所片面解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 要求超過12診/週違反契約上限
  1. 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 診所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
  • 依法終止契約,無須支付違約金
  • 請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發給資遣費
  1. 給予改善期間
  • 要求診所於文到7日內改善(恢復合理排班)
  • 否則將於30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二、爭議解決途徑

(一)勞資爭議調解(建議優先)

優點

  • 免費、快速(通常1-2個月)
  • 調解成立具強制執行力
  • 可爭取較佳和解條件

申請方式

  1. 向診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
  2. 填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3. 檢附相關證據(契約、排班表、通知等)

主張事項

  1. 補班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應屬無效
  2. 違約金條款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應屬無效
  3.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4. 請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發給資遣費

(二)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立)

可提起以下訴訟:

  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終止之訴
  2. 給付資遣費之訴
  3. 確認違約金條款無效之訴

三、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發函協商(建議期限:7日)

存證信函內容參考

主旨:關於補班規定及勞動條件變更之異議

說明:

(一)本人於○年○月○日與貴診所簽訂勞動契約,約定每週工作9-12診。

(二)貴診所於第三個月始要求補班,且要求超過12診/週始得抵銷,此規定未於契約中約定,且違反契約上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貴診所片面要求補班規定,應屬無效。

(四)請貴診所於文到7日內改善,恢復合理排班,否則本人將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支付違約金。

(五)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本案契約終止係因貴診所違反勞動契約,屬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本人無須支付違約金。

第二階段:申請調解(若協商不成)

  1. 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
  2. 調解目標
  • 和平離職,免除違約金
  • 或爭取資遣費、預告工資
  1. 準備文件
  • 勞動契約
  • 排班表
  • 請假紀錄
  • 補班通知
  • 存證信函

第三階段:訴訟(最後手段)

若調解不成立,可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標的:確認違約金條款無效、給付資遣費
  2. 法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5條之1、第17條

四、風險評估與因應

(一)診所可能主張

  1. 「訓練關係非僱傭關係」
  • 因應:提出排班表、薪資單,證明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工定義
  1. 「違約金合理」
  • 因應:主張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PGY為法定訓練,診所未額外支出培訓費用
  1. 「勞工未依約補班」
  • 因應:主張補班規定未於契約約定,且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二)委任人之風險

  1. 時效限制
  •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
  • 建議儘速處理
  1. 訴訟成本
  • 若調解不成立,訴訟可能耗時1-2年
  • 律師費、裁判費約數萬元
  1. 舉證責任
  • 需證明診所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
  • 建議完整保存證據

(三)降低風險之建議

  1. 優先循調解途徑:成本低、時間短、成功率高
  2. 爭取和解:協議降低違約金或免除
  3. 諮詢專業:向勞工局或律師諮詢,評估個案勝訴可能性

肆、結論

一、法律意見

(一)補班規定應屬無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且對勞工之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本案診所:

  1. 合約未約定補班機制
  2. 事後片面解釋補班規則
  3. 要求超過契約約定之12診/週上限

此補班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應屬無效。

(二)違約金條款可能無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符合法定要件。本案違約金條款:

  1. PGY為法定訓練制度,診所未額外提供專業技術培訓費用
  2. 診所未提供合理補償
  3. 違約金數額(3個月最高薪資)可能逾越合理範圍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本案違約金條款可能因違反法定要件而無效。

(三)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本案診所:

  1.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2. 違反勞動契約約定(要求超過12診/週)
  3.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委任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診所應發給資遣費。

(四)無須支付違約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本案契約終止係因診所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屬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委任人無須支付違約金

二、建議作法

(一)最佳策略

  1. 先發函診所(存證信函),主張補班規定無效,要求改善
  2. 若診所不改善,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3. 同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取和解(免除違約金、發給資遣費)
  4. 若調解不成立,再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二)預期結果

  • 最佳:診所同意免除違約金,發給資遣費,和平離職
  • 次佳:調解成立,降低違約金或協議給付資遣費
  • 保底:訴訟確認違約金無效、請求資遣費(但耗時較長)

(三)勝訴可能性評估

依現行法令及實務見解:

  • 補班規定無效:可能性高(約80%)
  • 違約金條款無效:可能性中高(約60-70%)
  •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可能性高(約80%)
  • 無須支付違約金:可能性高(約80%)

三、重要提醒

(一)時效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者,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建議委任人儘速處理,避免逾越時效。

(二)保全證據

所有通訊紀錄、排班表、請假紀錄、補班通知等,務必完整保存,作為調解或訴訟之證據。

(三)諮詢專業

建議委任人可:

  1. 諮詢勞工局:免費法律諮詢及調解服務
  2. 諮詢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及勝訴可能性
  3. 聯繫醫師工會:尋求集體協助及經驗分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判斷。建議委任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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