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的工作輔導表沒提調班,主管卻說這是調早班的合法依據,我這樣查看算違法嗎?

你好,請問一下因為我跟公司產生我原先是大夜班公司要我調早班,我不同意產生勞務糾紛,然後公司主管在12月31號跟我約談,當初他拿了一張工作輔導面談表給我錢,我的印象內容是他覺得我遲到無法改善,所以記小過一直當時我有簽名在昨日因為我跟他請假他產生不愉快打電話跟我對質,並說他要求我改早班我為何不同意我跟他說只要公司合法我不能說什麼,他說她叫我簽署的那張單子就是讓他合法化我有跟他反應我沒有簽署調動同意書,他說不然他桌子上那張單子是什麼?我印象單子內的內容沒有說到要改早班,所以今天我去公司的時候去他桌子上的一疊A四紙內看是否那張單子上有寫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原為大夜班員工,公司要求調整至早班但當事人不同意,因而產生勞資爭議。主管於12月31日進行約談,要求當事人簽署「工作輔導面談表」,當事人認知該表內容為「遲到無法改善,記小過一支」。事後主管聲稱該簽署文件已使調班「合法化」,但當事人否認曾簽署調動同意書。當事人為確認文件內容,前往主管桌上查看該份文件。

爭點:

  1. 公司單方面調動班別是否合法?
  2. 當事人查看主管桌上文件是否觸法?
  3. 主管以「工作輔導面談表」作為調動依據是否適法?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調動班別的合法性

(一)調動五原則之適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上述「調動五原則」,缺一不可。

(二)本案分析

從大夜班調至早班涉及:

  • 生理作息重大改變:日夜顛倒對勞工身心健康影響甚鉅,應屬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
  • 家庭生活安排:可能影響家庭照顧責任,涉及第五款「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企業經營必要性:公司應舉證說明調動之必要性

本案若公司未能證明調動係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未考量當事人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該調動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若因此拒絕調動,應屬合理。

二、關於查看文件行為的法律評價

(一)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1. 刑法第315-1條 妨害秘密罪
  •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本案不該當:查看桌上文件非「窺視、竊聽」行為
  1. 刑法第320條 竊盜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 本案不該當:僅查看未取走,無「不法所有意圖」
  1. 民法侵權行為
  • 若文件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可能構成侵權
  • 但本案特殊性:該文件內容與當事人自身權益直接相關

(二)勞工權益保護觀點

該文件內容直接關係當事人勞動權益,當事人有權確認自己簽署文件的真實內容。在主管拒絕提供或說明不清的情況下,勞工為保護自身權益而查看,難認有違法性。

(三)結論

查看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1. 未竊取或毀損文件
  2. 該文件內容與當事人權益直接相關
  3. 係為確認自身權益而為之合理行為
  4. 未侵害他人法益

惟建議未來仍應透過正當程序(如書面要求提供文件影本)處理,以避免爭議。

三、關於「工作輔導面談表」作為調動依據的適法性

(一)文件性質認定

「工作輔導面談表」通常用於:

  • 員工績效輔導
  • 工作態度改善
  • 懲處記錄

該表應非屬「調動同意書」,兩者法律性質完全不同。

(二)法律效果

  1. 調動應有明確書面:調動令應明確記載調動內容、生效日期等
  2. 不得以其他文件取代:工作輔導面談表不能作為調動同意書
  3. 勞工簽署時的認知:當事人簽署時認知為「懲處記錄」而非「調動同意」
  4. 違反誠信原則:若主管刻意混淆文件性質,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若主管確實以「工作輔導面談表」作為調動依據,而該表內容並未明確記載調動事項,且當事人簽署時並無調動之認知,該調動可能因欠缺當事人真意而不生效力。

四、勞工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若公司堅持違法調動,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當事人若認為公司違法調動已損害其權益,得依上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請求資遣費。

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當事人應注意行使期間之限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保全證據

  1. 保存通訊記錄:保存所有與主管的通訊記錄(簡訊、LINE、email等)
  2. 調閱打卡記錄:向公司申請調閱出勤記錄,確認是否有遲到情形
  3. 文件影本:透過正當程序向公司申請提供曾簽署之文件影本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當事人有權申請出勤紀錄。

(二)書面聲明

建議立即發函給公司(存證信函或email),內容包括:

  • 主旨:關於班別調動事宜之聲明
  • 說明:
  • (1)本人於○年○月○日經主管○○○約談,簽署「工作輔導面談表」,該表內容為遲到改善事項及懲處記錄,本人簽署時認知僅此。
  • (2)本人從未簽署任何「班別調動同意書」或「工作調動同意書」。
  • (3)本人原任職大夜班,公司若欲調動至早班,應符合勞基法第10-1條調動五原則,並應取得本人書面同意。
  • (4)請公司於文到7日內,提供本人曾簽署之所有文件影本,以確認是否有調動同意之意思表示。
  • (5)若公司堅持調動,請說明調動之必要性及合法性依據。

二、申訴管道

(一)內部申訴

  1. 向人資部門反映
  2. 向更高層主管申訴
  3. 若公司有申訴委員會,可提出申訴

(二)外部救濟

1. 勞工局申訴

  •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優點:免費、快速
  • 準備文件:
  • 勞動契約
  • 工作證明
  • 相關通訊記錄
  • 打卡記錄

2. 勞動檢查

  • 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公司違法調動
  • 勞檢機關會主動調查

3. 法律扶助

  • 若符合資格,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 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

三、法律行動

(一)若公司強制調動

可主張:

  1. 拒絕調動:調動不符合調動五原則,勞工有權拒絕
  2.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並請求資遣費

(二)若遭不利處分

若公司因此解僱或懲處,可能構成:

  1. 違法解僱
  2. 解僱可能無效
  3. 可請求繼續僱用及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包括:「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若當事人僅係拒絕違法調動,應不構成「情節重大」之違反。

四、談判策略

(一)理性溝通

  1. 了解公司立場:詢問調動的真正原因
  2. 提出替代方案
  • 是否可維持大夜班?
  • 是否可漸進式調整?
  • 是否有其他職缺?

(二)尋求折衷

  1. 過渡期安排:給予適應期
  2. 補償措施
  • 調整薪資補償生理調適
  • 提供交通補助
  • 彈性上班時間

(三)保留權利

即使進行協商,仍應:

  1. 保留法律救濟權利
  2. 持續蒐集證據
  3. 不輕易簽署任何文件

肆、特別提醒

一、關於查看文件行為

雖然查看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但建議:

  1. 不要再次為之:避免爭議擴大
  2. 改以正當程序:書面要求公司提供文件影本
  3. 依個資法請求:勞工有權請求雇主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

二、關於遲到問題

若公司以「遲到」為由懲處或調動:

  1. 確認事實:調閱打卡記錄確認是否確有遲到
  2. 檢視工作規則:公司對遲到的處理程序是否合法
  3. 比例原則:懲處是否過當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若公司欲以遲到為由懲處,應注意除斥期間之限制。

三、保護自身權益的正確方式

建議作法:

  • 書面要求提供文件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尋求工會或律師協助
  • 保存通訊記錄
  • 依法主張權利

不建議作法:

  • 私自翻閱他人文件
  • 與主管激烈衝突
  • 消極不處理
  • 刪除對話紀錄
  • 情緒性離職

伍、結論

一、關於調班爭議

考量公司單方面要求從大夜班調至早班,若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調動五原則且未經當事人同意,該調動可能不合法。當事人應有權拒絕。

二、關於文件爭議

「工作輔導面談表」應不能作為調動同意書。若主管刻意混淆,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三、關於查看行為

查看主管桌上與自己權益相關的文件,可能不構成犯罪,但建議改以正當程序(書面要求提供)處理,以避免爭議。

四、後續建議

  1. 立即發函:書面聲明從未同意調動
  2. 申請調解: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保全證據: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及通訊記錄
  4. 尋求協助:諮詢工會或律師

五、法律風險評估

關於調動爭議:

  • 當事人風險:低(有權拒絕)
  • 公司風險:高(可能違法調動)

關於查看文件:

  • 當事人風險:極低(可能不構成犯罪)

關於勞資爭議:

  • 當事人風險:中(需積極處理)
  • 公司風險:高(可能遭罰或敗訴)

當事人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請勿擔心,但務必透過正當程序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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