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加班前要先休息30分鐘嗎?勞基法連續工作4小時規定怎麼算?

上班時間為上午0800到下午1700,中間午休1小時,那要臨時加班的話是否還需要先休息30分鐘才能加班?以避免違反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08:00至下午17:00(含午休1小時),雇主要求勞工臨時加班時,是否需要先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5條關於「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之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基準法第35條之規範意旨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本條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身心健康,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造成疲勞,確保勞工有適當休息時間。所謂「繼續工作四小時」,應指勞工實際從事工作而未中斷休息之連續時段。

二、本案工作時間結構分析

(一)正常工作時間安排

本案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構如下:

  • 上午08:00至12:00(工作4小時)
  • 午休12:00至13:00(休息1小時)
  • 下午13:00至17:00(工作4小時)

(二)是否符合第35條規定

  1. 上午時段:勞工自08:00工作至12:00,連續工作4小時後,已有1小時午休時間,符合第35條規定。

  2. 下午時段:勞工自13:00工作至17:00,連續工作4小時即下班,此時段內尚未達到需要額外休息之情形。

  3. 正常工作時間內,雇主已依法給予適當休息時間。

三、臨時加班之休息時間要求

(一)法律適用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判斷是否需給予休息時間,應以「繼續工作四小時」為基準。本案情形:

  1. 下午工作時段:勞工自13:00開始工作至17:00,已連續工作4小時。

  2. 若17:00後立即加班:將形成自13:00起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之情形。

  3. 法律要求:勞工在連續工作滿4小時時,應有至少30分鐘之休息。

(二)休息時間給予之必要性

  1. 原則規定

勞工於下午13:00開始工作至17:00已達4小時,若17:00後立即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將導致下午時段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而未有休息,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

為符合法律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給予至少30分鐘休息,此休息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1. 建議作法

雇主若要求勞工於17:00後加班,建議於17:00至17:30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工資照給),17:30後再開始延長工作時間,以符合法令規定。

(三)例外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但書規定,若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或實行輪班制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1. 適用要件:工作確實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特質。

  2. 調配方式:雇主可於加班期間適當時點給予相當之休息時間。

  3. 注意事項:即使另行調配,仍應確保勞工獲得法定休息時間,不得完全免除休息時間之給予。

四、延長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

(一)延長工作時間之程序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依法定程序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二)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三)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應依上開標準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參、處理建議

一、合法作業流程

(一)給予休息時間

  1. 勞工於17:00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應給予至少30分鐘休息時間。

  2. 此30分鐘休息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3. 17:30後始得要求勞工開始延長工作時間(加班)。

(二)休息時間之工資計算

  1. 17:00至17:30之30分鐘休息時間,應以正常工作時間計薪,不得扣減工資。

  2. 17:30後之加班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加給工資。

二、例外處理方式

若工作確有「緊急性或連續性」,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但書規定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一)事前評估:確認工作是否符合「緊急性或連續性」要件,避免濫用例外規定。

(二)另行調配:可於加班期間適當時點給予30分鐘休息,但仍應確保勞工獲得法定休息時間。

(三)書面記錄:建議留存調配休息時間之紀錄及理由說明,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三、風險提醒

(一)違法風險

  1. 未依規定給予休息時間,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

  2.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違反第35條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勞資爭議風險

  1. 勞工可能主張工作環境不當,影響勞資關係和諧。

  2. 若勞工因連續工作導致職業災害,可能衍生雇主責任認定爭議。

四、具體建議措施

(一)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1. 明定臨時加班前應給予30分鐘休息之作業流程。

  2. 將休息時間納入出勤紀錄系統,確實記錄勞工休息時間。

  3.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二)勞資溝通

  1. 向勞工說明休息時間之權益,確保勞工了解休息時間工資照給。

  2. 建立良好溝通管道,使勞工了解加班及休息時間之安排。

(三)彈性調整機制

  1. 如確有緊急情況需立即加班,應事先取得勞工同意,並說明調配休息時間之安排。

  2. 於加班期間適當時點補給休息時間,確保勞工身心健康。

(四)定期檢視

  1. 定期檢視加班及休息時間安排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2. 適時調整作業流程,避免違法情事發生。

肆、結論

關於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08:00至下午17:00(含午休1小時),雇主要求臨時加班時是否需先給予休息時間乙節,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本案勞工下午自13:00工作至17:00已連續工作4小時,若17:00後立即加班,將形成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而未有休息之情形,應屬違反上開規定。為符合法令要求並保障勞工權益,建議雇主於勞工17:00下班後,應給予至少30分鐘休息時間(此休息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工資照給),17:30後再開始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以確保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若工作確有緊急性或連續性,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但書規定,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但仍應確保勞工獲得相當之休息時間,並建議留存相關紀錄以備查核。

考量勞工身心健康及避免違法風險,建議雇主建立標準作業程序,明定加班前休息時間之安排,並加強勞資溝通,確保勞工了解自身權益,以維護良好勞資關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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