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協調後只給2萬,我能直接強制執行還是要先申請支付命令?

公司積欠我薪資,於2025/7進行勞資協調後,承諾2025/10起每月給付6.5萬,至今只給付了2萬元。我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或是需要先申請支付命令?各有哪些優缺點(據了解,已有其他同事進行強制執行,我需要做些什麼保障自己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公司積欠薪資,於2025年7月進行勞資協調並達成協議,公司承諾自2025年10月起每月給付新台幣6.5萬元。然而,公司至今僅給付2萬元,未依協議履行。當事人詢問應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或先申請支付命令,以及各方案之優缺點。另外,已有其他同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當事人關切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執行名義之確認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本案關鍵在於2025年7月之勞資協調是否為「調解」並取得調解書:

(一)若為勞資爭議調解並取得調解書

  1. 調解書具執行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

  2. 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經支付命令程序,持調解書即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二)若僅為一般協調或和解

  1. 不具執行力:若僅是雙方私下協議或一般性協調(非法定調解程序),該協議應不具執行名義效力。

  2. 需先取得執行名義:應透過訴訟或支付命令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方能強制執行。

二、支付命令與訴訟之比較

(一)支付命令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

優點:

  • 程序簡便快速,僅需書面審查
  • 費用較低(聲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半數)
  • 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即確定並可執行

缺點:

  • 債務人若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失效,需另行起訴
  • 僅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債權
  • 若債務人惡意拖延,可能浪費時間

(二)民事訴訟程序

優點:

  • 判決確定後具強制執行力
  • 可完整呈現證據及主張
  • 判決效力較為穩定

缺點:

  • 程序較為冗長(通常需數月至一年以上)
  • 訴訟費用較高
  • 需投入較多時間精力

三、多數債權人競合之風險分析

(一)強制執行之債權平等原則

依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已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後,債權人除有優先權外,其他債權人得於分配前,聲明參與分配。

(二)本案風險評估

  1. 財產不足清償之風險:若公司財產有限,已有其他同事進行強制執行,可能面臨財產不足清償全體債權人之情形。

  2. 分配順位: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其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因此,薪資債權應優於普通債權及抵押權,但同為薪資債權者,原則上按債權比例平均分配。

  1. 時效考量:越晚聲請執行,可供執行之財產可能越少(公司可能移轉財產或被其他債權人執行)。

四、工資墊償基金之適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規定墊償之。

本案若公司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符合歇業、清算或破產等條件時,當事人可能申請工資墊償,惟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建議

(一)確認執行名義

優先處理事項:

  1. 確認2025年7月協調之性質
  • 檢視當時文件是否為「勞資爭議調解書」
  • 確認是否已經法院核定
  • 若為調解書,請取得正本或核定證明
  1. 若為調解書且已核定
  • 建議立即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經支付命令程序
  • 時間即是金錢,越早執行越能保障權益

(二)若非正式調解書

建議採取支付命令程序:

理由:

  • 程序快速(約1至2個月可確定)
  • 費用較低
  • 若公司不提異議,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 考量已有同事執行在先,時效壓力較大

具體步驟:

  1. 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2. 檢附證據:協調紀錄、薪資明細、給付紀錄等
  3. 向公司所在地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聲請
  4. 繳納聲請費用(債權額之0.5%)

二、保障自身權益之具體措施

(一)儘速取得執行名義

無論採取何種方式,時間是關鍵因素。建議:

  • 若有調解書:立即聲請強制執行
  • 若無執行名義:立即聲請支付命令
  • 避免拖延,以免公司財產被其他債權人執行殆盡

(二)聲明參與分配

若其他同事已開始強制執行程序:

  1. 取得執行名義後立即聲明參與分配
  • 依強制執行法第32條規定
  • 向執行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聲明
  • 需檢附執行名義(調解書或確定之支付命令)
  1. 注意參與分配期限
  • 應於分配表作成前聲明
  • 建議儘早辦理,避免錯過分配

(三)財產調查

建議進行以下調查:

  1. 至國稅局查調公司財產
  • 查詢不動產、車輛等財產
  • 作為執行標的參考
  1. 查詢公司銀行帳戶
  • 可透過執行程序請求法院調查
  • 作為執行標的
  1. 了解其他同事執行進度
  • 詢問執行標的為何
  • 評估可供執行財產是否充足

(四)考慮申請工資墊償

若公司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

  1. 符合條件時可申請工資墊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規定墊償之。

申請條件:

  • 公司歇業、清算或破產
  •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
  •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
  1. 墊償範圍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墊償範圍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數額,最多6個月工資,每月以投保薪資為準。

三、執行程序準備文件

(一)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有調解書)

應備文件:

  1. 強制執行聲請狀(3份)
  2. 調解書正本及核定證明
  3. 債權計算書
  4. 執行標的相關資料(如財產清單)
  5. 聲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若先聲請支付命令

應備文件:

  1. 支付命令聲請狀(3份)
  2. 協調紀錄或協議書
  3. 薪資明細、出勤紀錄
  4. 已給付2萬元之證明
  5. 聲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時程規劃建議

立即辦理(1至3日內)

  • 確認協調文件性質
  • 收集相關證據文件
  • 諮詢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律師

第一週內

  • 撰寫聲請狀
  • 至國稅局查調公司財產
  • 向法院提出聲請

後續追蹤

  • 支付命令:等待20日異議期間
  • 強制執行:配合執行程序
  • 必要時聲明參與其他同事之執行程序

五、費用預估

(一)支付命令

  • 聲請費:債權額 × 0.5%
  • 以本案約定總額計算(需確認總債權額)

(二)強制執行

  • 執行費:債權額 × 0.8%
  • 其他必要費用(如送達費、公告費等)

六、法律扶助資源

若當事人有經濟困難,可考慮申請法律扶助:

(一)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

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2條規定,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包括:

  1. 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
  2. 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費用
  3. 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二)申請條件

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23條規定,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業,符合無資力標準者,得申請生活費用扶助。

(三)扶助金額

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16條規定,每一勞工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及複雜程度,酌定扶助金額,同一案件最高5萬元。

七、風險提醒

  1. 財產不足風險:公司財產可能不足清償全體債權人,應有心理準備。

  2. 程序競合風險:多位債權人同時執行,分配金額可能減少。

  3. 公司脫產風險:公司可能移轉財產,應儘速行動。

  4. 時效風險:薪資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年,但越早主張越有利。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建議採取以下行動方案:

最優先方案(若有調解書)

考量2025年7月之勞資協調若為正式調解程序並取得調解書,建議立即聲請強制執行,無需經支付命令程序,同時聲明參與其他同事之執行程序,並進行財產調查,確保執行標的。

次優方案(若無調解書)

考量時效壓力及程序效率,建議立即聲請支付命令,快速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確定後立即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參與其他同事之執行程序。

關鍵提醒

  1. 時間就是金錢:越早行動,越能保障權益
  2. 主動出擊:不要被動等待公司給付
  3. 專業協助:建議諮詢律師或至法院訴訟輔導科尋求協助
  4. 法律扶助:若有經濟困難,可申請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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