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日期申報不符,雇主主張賠償補足您1/10-1/18無法申請失業補助金的費用,前六個月勞保投保金額平均值*9/30*60%(失業補助金比例) 請問賠償內容是這樣計算嗎?還是需要依照全薪補償?
當事人因雇主資遣日期申報不符,導致民國○年1月10日至1月18日期間(共9日)無法申請失業給付。雇主主張以「前六個月勞保投保金額平均值×9/30×60%」作為賠償計算方式。當事人詢問此賠償計算方式應屬正確,或應以全薪補償。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雇主若未依規定正確申報資遣日期,可能導致勞工無法順利辦理失業認定及申請失業給付,影響勞工請領失業給付之權益。
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失業給付之計算基礎應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雇主因申報不實導致勞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該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雇主若因過失未正確申報資遣日期,致勞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應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原則,包括:
(1)所受損害:指現有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
(2)所失利益:指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
雇主主張:「前六個月勞保投保金額平均值×9/30×60%」
此計算方式之合理性分析如下:
(1)計算基礎:以「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9條規定之精神
(2)比例計算:以9日占30日之比例計算,應屬合理之日數比例
(3)給付比例:以60%計算,應符合失業給付之法定標準
建議採用以下計算方式:
賠償金額 =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 × (9日/30日)
理由說明:
(1)符合失業給付標準: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規定,失業給付本即以「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
(2)比例原則:因雇主過失導致9日無法請領,應按比例賠償該期間應得之失業給付
(3)損害填補原則:勞工實際損失為「無法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而非工資收入
舉例說明:
假設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新台幣30,000元
(1)損害範圍限定:勞工實際損失僅為「無法請領之失業給付」,而非工資收入
(2)失業給付性質:失業給付本即為工資之部分替代,法定標準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
(3)因果關係:雇主申報不實僅影響失業給付請領,與全薪無直接因果關係
(4)損害填補原則: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實際損害為限
依民法第216-1條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勞工於失業期間,若有其他收入或利益,應予扣除。同理,賠償範圍應以實際無法請領之失業給付為限,不應擴及全薪。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當事人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後2年內行使請求權,建議儘速處理,避免時效消滅。
若與雇主協商不成,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1)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應提出調解申請書
(2)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規定,可選擇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
(3)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規定,調解人應於指派之日起7日內開始進行調解
步驟一:調閱勞保局投保資料,確認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步驟二:計算應賠償金額
賠償金額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 × (9/30)
(1)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2)勞保投保資料
(3)失業給付申請遭拒或延遲之證明
(4)與雇主協商之紀錄
(1)說明法律依據:向雇主說明正確計算方式及法律依據
(2)提出合理請求:
(3)保留協商紀錄:保存所有與雇主溝通之書面或電子郵件紀錄
致 ○○公司:
本人因貴公司於資遣日期申報不實,導致本人於民國○年1月10日至1月18日期間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受有損害。
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規定,失業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本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新台幣○○元,9日無法請領之損失為:
○○元 × 60% × (9/30) = ○○元
請貴公司於文到7日內給付上開金額,並補正勞保局申報資料。
此致 ○○公司
具狀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若協商不成,可向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局(處)申訴,檢附相關證據文件。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1)免費且快速
(2)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3)可作為後續訴訟之基礎
若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1)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3)請求金額:如未逾新台幣50萬元,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1)聯繫勞保局:確認雇主應否已補正申報資料
(2)重新申請:待資料補正後,重新申請失業給付
(3)追溯請領:確認應否可追溯請領該9日之失業給付
(1)確認離職文件:離職時應確認雇主已正確填寫離職日期
(2)保留完整資料:保存所有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等
(3)即時確認申報:可透過勞保局網站或臨櫃查詢投保資料
關於雇主提出之賠償計算方式「前六個月勞保投保金額平均值×9/30×60%」,應屬合理之計算方式,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9條規定之失業給付標準。
正確計算方式應為:
賠償金額 =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 × (9日/30日)
考量勞工實際損失為「無法請領之失業給付」,而失業給付法定標準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依民法第216條損害填補原則,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不應以全薪計算。
(1)優先協商:與雇主溝通,說明正確計算方式並請求賠償
(2)申請調解:協商不成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
(3)保留證據:完整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及協商紀錄
(4)注意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應於知悉損害後2年內行使請求權
建議當事人:
(1)要求雇主補正勞保局申報資料
(2)重新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3)請求雇主賠償無法請領期間之損失
(4)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實及證據而定。如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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