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10天內扣全勤獎金違法嗎?勞基法怎麼規定?

2026年最新勞基法,對於病假的規定,一年10天內不得進行不利處分,其中包含全勤獎金嗎?10天內的病假是否可以依照比例扣全勤獎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勞工請病假(普通傷病假)與全勤獎金扣發之爭議。詢問者欲了解依據2026年最新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一年內請10天以內之病假時,雇主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或依比例扣減全勤獎金,此舉是否構成「不利處分」。

貳、法律分析

一、工資之法律定義與全勤獎金之性質

(一)工資之法定範圍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條文明確界定工資之範圍,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者,無論其名義為何(包括獎金、津貼等),均應屬工資之範疇。

(二)全勤獎金之法律性質判斷

全勤獎金若符合下列要件,應認定為工資之一部分:

  1.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2. 具有經常性給與之性質
  3. 雇主有給付之義務

若全勤獎金屬於工資性質,則其給付條件之設定應符合勞動法令規範,不得因勞工行使法定請假權利而予以扣減。

二、不利處分之法律概念與範圍

(一)不利處分之立法意旨

勞動法令保障勞工依法行使請假權利,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假而為不利處分。此規範之目的在於:

  1. 保障勞工基本健康權與休息權
  2. 避免勞工因擔心受到不利對待而不敢請假
  3. 確保勞工能安心就醫或處理個人事務

(二)不利處分之具體態樣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1條第4項規定:「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雖本條文係針對派遣勞工之特定情境,惟其所列舉之不利處分態樣,應可作為判斷標準之參考,包括:

  1. 解僱或終止勞動契約
  2. 降調、減薪
  3. 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4. 其他不利之處分

扣發或扣減全勤獎金,若該獎金屬工資性質或勞工依契約、習慣應享有之權益,應屬「損害勞工權益」之不利處分。

三、病假與全勤獎金扣發之關聯性分析

(一)10天內病假不得為不利處分之規範意涵

若2026年最新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一年10天內之病假不得進行不利處分」,此規定應解釋為:

  1. 立法目的:保障勞工基本健康權,鼓勵勞工於身體不適時及時就醫,避免因擔心經濟損失而延誤治療。

  2. 保護範圍:應涵蓋一切因請假而生之不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解僱、降調、減薪、扣發獎金、影響考績等。

  3. 法律效果:雇主若因勞工請10天內之病假而為任何不利處分,應屬違反該規定。

(二)扣發全勤獎金是否構成不利處分

1. 全額扣發之情形

若雇主因勞工請病假(即使僅1天)即全額扣發全勤獎金,此舉應屬明顯之不利處分:

  • 使勞工因行使法定請假權而受有經濟上損失
  • 違反保障勞工健康權之立法意旨
  • 可能導致勞工因擔心損失而不敢請假就醫

2. 依比例扣減之情形

即使採「依比例扣減」方式(例如請1天病假扣減1/30全勤獎金),仍應認定為不利處分:

  • 實質影響勞工權益:無論全額或比例扣減,均使勞工因行使法定請假權而受有經濟上不利益。

  • 違反立法意旨:若允許比例扣減,將使「不得為不利處分」之規定失去實質意義,勞工仍會因擔心損失而不敢請假。

  • 法律解釋原則:勞動法令應從保護勞工之角度解釋,不應以形式上之「比例」概念規避法律規範。

(三)工資給付原則之適用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若全勤獎金屬工資性質,則其給付應遵守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不得任意扣減,除非:

  1. 法令另有規定
  2. 勞雇雙方另有約定

然而,即使勞雇雙方有約定,該約定仍不得違反強制規定(如10天內病假不得為不利處分之規定)。

四、本案法律關係之初步判斷

(一)事實涵攝

本案情境涉及:

  1. 勞工依法請10天內之病假
  2. 雇主因此扣發或依比例扣減全勤獎金

(二)法律適用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全勤獎金若具經常性給與性質,應屬工資。

  2. 依2026年最新勞動基準法規定(依題意所述),10天內病假不得為不利處分。

  3. 依勞動基準法第17-1條第4項規定之精神,不利處分包括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三)初步結論

雇主因勞工請10天內之病假而扣發全勤獎金(無論全額或比例扣減),應屬對勞工行使法定請假權利之不利處分,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此判斷係基於:

  1. 保障勞工健康權之立法意旨
  2. 不利處分之法律概念應作廣義解釋
  3.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之適用
  4. 避免法律規範遭形式化規避

參、處理建議

一、對勞工之建議

(一)確認公司全勤獎金制度

  1. 檢視相關文件
  • 勞動契約中關於全勤獎金之約定
  • 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之相關規定
  • 團體協約(如有)之相關條款
  1. 確認獎金性質
  • 全勤獎金之給付條件
  • 計算方式及金額
  • 是否具經常性給與性質

(二)保留相關證據

  1. 請假申請單及核准紀錄
  2. 薪資單及全勤獎金扣發紀錄
  3. 公司關於全勤獎金制度之書面規定
  4. 與雇主或人資部門之溝通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等)

(三)與雇主溝通協商

  1. 初步反映
  • 以書面方式向人資部門或主管反映
  • 說明相關法律規定及自身權益
  • 要求雇主說明扣發全勤獎金之法律依據
  1. 正式請求
  • 若初步溝通無效,可發函正式請求補發遭扣發之全勤獎金
  • 函文中應載明法律依據及請求金額
  •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寄送,保留證據

(四)尋求外部協助

若與雇主協商不成,建議循以下管道:

  1. 向勞工局申訴
  • 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申訴
  •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 請求勞工局介入調查及協調
  1.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由調解委員會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1. 提起民事訴訟
  •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成本

二、對雇主之建議

(一)檢討現行全勤獎金制度

  1. 法令遵循檢視
  • 檢視現行全勤獎金制度是否符合最新勞動法令
  • 評估因勞工請法定假別扣發全勤獎金之合法性
  • 特別注意10天內病假不得為不利處分之規定
  1. 風險評估
  • 評估現行制度可能面臨之法律風險
  • 計算可能之補償金額及罰鍰
  • 評估勞資爭議對企業形象之影響

(二)制度修正方案

考量法令遵循及勞工權益保障,建議採行以下方案之一:

方案一:調整全勤獎金扣發條件

  • 明定特定法定假別不影響全勤獎金(如婚假、喪假、產假、10天內病假等)
  • 僅針對事假或其他非法定假別設定扣發條件
  • 修正工作規則並公告周知

方案二:改變獎金性質

  • 將全勤獎金改為「工作績效獎金」或「貢獻獎金」
  • 與出勤脫鉤,改以工作表現、業績達成等為評核標準
  • 避免因請假而扣發之爭議

方案三:取消全勤獎金制度

  • 取消全勤獎金制度
  • 將該部分金額納入本薪或其他獎金項目
  • 簡化薪資結構,降低爭議風險

(三)內部教育訓練

  1. 加強法令宣導
  • 對人資部門及各級主管進行勞動法令教育訓練
  • 說明最新法令修正內容及企業因應措施
  • 建立正確之勞動法令觀念
  1.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 制定合法之考勤管理制度
  • 建立獎金計算及發放之標準作業流程
  • 確保各部門一致性執行

(四)補救措施

若過去已有因勞工請10天內病假而扣發全勤獎金之情形:

  1. 主動清查
  • 清查過去一定期間內(建議至少2年)之扣發紀錄
  • 計算應補發之金額
  1. 主動補發
  • 主動通知受影響之勞工
  • 補發遭扣發之全勤獎金
  • 避免勞資爭議擴大
  1. 誠意溝通
  • 向勞工說明制度調整之原因
  • 展現企業守法之誠意
  • 維護勞資和諧關係

三、具體結論與建議

(一)法律關係判斷

依據現行勞動法令及2026年最新勞動基準法規定(依題意所述),雇主因勞工請10天內之病假而扣發全勤獎金(無論全額或依比例扣減),應屬對勞工行使法定請假權利之不利處分,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二)判斷理由

  1. 法律明文保障:若法律明定10天內病假不得為不利處分,扣發全勤獎金顯屬不利處分之一種。

  2. 工資性質認定:全勤獎金若具經常性給與性質,應屬工資,其給付應遵守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3. 立法意旨考量:保障勞工健康權,避免勞工因經濟考量而不敢就醫。

  4. 比例扣減仍屬不利處分:即使採比例扣減方式,仍使勞工因行使法定請假權而受有經濟上不利益,不應允許。

(三)實務建議

  1. 勞工方面
  • 確認自身權益,保留相關證據
  • 先與雇主溝通協商
  • 必要時尋求勞工局協助或法律途徑解決
  1. 雇主方面
  • 儘速檢討並修正全勤獎金制度
  • 確保制度符合最新勞動法令
  • 主動補救過去可能違法之情形
  • 加強內部教育訓練,建立守法文化

肆、結論

本案涉及勞工請10天內病假與全勤獎金扣發之爭議。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關於工資之定義,全勤獎金若具經常性給與性質,應屬工資範疇。依據2026年最新勞動基準法規定(依題意所述),10天內病假不得為不利處分,而扣發或依比例扣減全勤獎金,應屬損害勞工權益之不利處分。

考量保障勞工健康權之立法意旨,以及勞動基準法第17-1條第4項關於不利處分之規範精神,雇主不應因勞工請10天內之病假而扣發全勤獎金。即使採依比例扣減方式,仍使勞工因行使法定請假權而受有經濟上不利益,違反法律規定。

建議勞工若遇此情形,應先與雇主溝通協商,必要時可向勞工局申訴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建議雇主應儘速檢討並修正全勤獎金制度,確保符合最新勞動法令,避免勞資爭議及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實、最新法令及相關函釋而定。建議當事人諮詢專業勞動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建議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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