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砂石場工作死亡,沒勞保只有團險,能領職災補償嗎?

【家屬諮詢:砂石場意外死亡理賠爭議】 一、 發生了什麼事?(事故經過) 事發時間: 1150111 事發狀況: 我父親70歲 已勞退在砂石場工作時,因為下車查看煞車不慎被自己投資的砂石車撞上碾壓腿部,而後造成敗血死亡。 現場問題: 砂石場有報警 有叫119,有通報職安衛生,目前進行中,檢察官有相驗,是意外。 砂石車是父親跟承包砂石內部運送的承包合夥的,砂石車無牌只在內部搬料,砂石場有幫父親保團險沒有勞保,承包商沒保 二、 我們能爭取什麼權益? 三、 想請教律師的關鍵問題: 砂石場老闆目前都沒出面,會不認帳嗎? 合夥人現在想撇清關係,說爸爸也是「老闆」不是「員工」,這樣還能領職災補償嗎? 我可以怎麼做....謝謝律師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令尊(70歲,已勞退)於民國115年1月11日在砂石場工作時,因下車查看煞車不慎被自己投資的砂石車撞上碾壓腿部,後因敗血症死亡之職業災害事件。令尊與承包商合夥投資該砂石車,承包砂石場內部運送業務,該車無牌照僅於場內使用。砂石場已報警、叫119、通報職安衛生,檢察官相驗認定為意外。砂石場有為令尊投保團險但無勞保,承包商未投保任何保險。

目前爭議焦點包括:砂石場老闆是否會規避責任、令尊身分認定(老闆或員工)是否影響職災補償請求權,以及家屬可主張之權益及具體作為。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關係認定

(一)實質從屬性判斷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同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判斷是否為勞工,應採實質從屬性標準,而非僅看形式上的投資關係或名義。實務上考量因素包括:

(1)人格從屬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工作時間地點是否受拘束

(2)經濟從屬性:是否領取固定報酬、是否自負盈虧

(3)組織從屬性:是否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

(二)本案分析

雖然令尊與承包商合夥投資砂石車,但仍需檢視:令尊是否實際參與砂石場日常工作、是否受砂石場或承包商指揮監督、是否領取固定工資或報酬、工作時間地點是否由砂石場安排等事實。

若令尊實際上仍受雇於砂石場或承包商,從事受指揮監督之工作並獲致報酬,縱使有投資關係,應仍可能被認定為勞工。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如工作紀錄、薪資單據、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以證明實際工作狀況。

二、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一)雇主補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若認定令尊為勞工,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包括:

(1)喪葬費:5個月平均工資

(2)死亡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

(二)責任主體認定

  1. 砂石場業主:若令尊直接受僱於砂石場,砂石場應負補償責任;即使砂石場主張令尊為承包商員工,仍可能構成事業單位責任。

  2. 承包商:若令尊受僱於承包商,承包商為直接雇主;但砂石場作為原事業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仍可能負連帶責任。

(三)團體保險抵充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雇主已支付之團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金額,但不足部分雇主仍應補足。

三、未投保勞工保險之法律效果

(一)強制投保義務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若令尊符合勞工身分,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手續。

(二)未投保之損害賠償責任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同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雇主未投保導致勞工無法請領保險給付,勞工或其遺屬得向雇主請求相當於保險給付之損害賠償。

(三)行政罰鍰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5條第4款規定,違反第88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依同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投保單位違反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四、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若砂石場或承包商對工作場所安全管理有疏失,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致令尊死亡,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雇主過失責任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本條採過失推定責任,雇主須證明無過失始得免責。若雇主未能證明已盡安全管理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職災補償與損害賠償之關係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雇主依該條給付之職災補償,得抵充民法之損害賠償責任。但民法損害賠償範圍較廣,包含精神慰撫金等項目,雇主不得以職災補償完全免除民事責任。

五、刑事責任

本案檢察官已相驗認定為意外,若後續調查發現砂石場或承包商對工作場所安全管理有疏失,可能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刑事責任。惟此部分需視職安主管機關調查結果及具體事證而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一)蒐集證據資料

  1. 勞動關係證明:工作證明、出勤紀錄、薪資單據、工作指示、通訊紀錄(LINE、簡訊等)、證人證詞(其他工作人員)、砂石場與承包商之承攬契約

  2. 事故相關資料:警察筆錄、現場照片、檢察官相驗報告、醫療紀錄、死亡證明書、職安衛生通報紀錄

  3. 保險資料:團體保險保單內容、理賠申請文件及進度

(二)確認團體保險理賠

  1. 向砂石場索取團體保險保單內容

  2. 確認保險金額及理賠項目

  3. 協助辦理理賠申請

  4. 保留理賠金額不足部分之求償權利

(三)發函通知雇主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向砂石場及承包商發函:

  1. 主張令尊為勞工身分

  2. 請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職災補償

  3. 請求賠償因未投保勞保所受損失

  4. 保留民事求償權利

  5. 限期(如14日內)回覆處理方案

二、行政救濟途徑

(一)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1. 檢舉未投保勞保:向當地勞工保險局檢舉砂石場及承包商未依法投保,請求裁罰並追究行政責任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勞工身分及職災補償請求權,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3. 申請職業災害認定: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職業災害認定,取得官方認定有助於後續求償

(二)向職安主管機關檢舉

  1. 檢舉砂石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2. 請求調查工作場所安全管理缺失

  3. 追究雇主刑事及行政責任

三、民事訴訟

若協商或調解不成,建議提起民事訴訟:

(一)被告選擇

  • 主位被告:砂石場業主(原事業單位)

  • 備位被告:承包商(直接雇主)

  • 請求連帶給付

(二)請求項目

  1.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災補償(喪葬費5個月+死亡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

  2. 未投保勞保之損害賠償(相當於勞保死亡給付金額)

  3. 扶養費損失(依令尊生前收入及家屬扶養需求計算)

  4. 精神慰撫金

  5. 團險給付不足部分

四、時效注意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職災補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建議儘速採取行動,避免時效消滅。

五、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資料蒐集與證據保全(1-2週)

  1. 整理所有工作相關證據

  2. 取得團體保險保單及理賠資料

  3. 取得檢察官相驗報告

  4. 諮詢律師,評估法律關係

第二階段:行政救濟與協商(1-2個月)

  1. 向勞保局檢舉未投保

  2.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發函通知雇主,要求給付補償

  4. 嘗試協商和解

第三階段:訴訟程序(視情況而定)

  1. 若協商不成,提起民事訴訟

  2. 必要時提出刑事告訴

  3. 持續追蹤行政裁罰進度

肆、結論

一、關於勞工身分認定

雖然令尊與承包商合夥投資砂石車,但若實際上仍受雇於砂石場或承包商,從事受指揮監督之工作並獲致報酬,應可能被認定為勞工,享有職災補償請求權。勞工身分認定採實質從屬性標準,不以形式名義為準。建議蒐集證據證明令尊實際工作狀況,由法院或勞工局認定。

二、關於職災補償請求權

若認定令尊為勞工,砂石場或承包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災死亡補償(喪葬費5個月+死亡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砂石場已投保之團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但不足部分雇主仍應補足。

三、關於未投保之損害賠償

雇主未依法投保勞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應賠償令尊遺屬相當於勞保死亡給付之損失。此外,雇主可能涉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回應關鍵問題

(一)砂石場老闆目前都沒出面,會不認帳嗎?

考量砂石場老闆可能試圖規避責任,建議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保留證據;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政府介入協調;若仍不處理,直接提起訴訟,法院會依職權調查。

(二)合夥人現在想撇清關係,說爸爸也是「老闆」不是「員工」,這樣還能領職災補償嗎?

考量勞工身分認定採實質從屬性標準,不以形式名義為準,即使有投資關係,若實際上仍受雇主指揮監督、從事工作獲致報酬,應仍可能為勞工。建議蒐集證據證明令尊實際工作狀況,由法院或勞工局認定。實務上常見名為合夥、實為僱傭之情形,法院會依實際狀況判斷。

(三)我可以怎麼做?

建議依照本意見書「參、處理建議」之步驟,優先辦理:委任律師協助、蒐集證據資料、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發函通知雇主、必要時提起訴訟。

五、最後提醒

本案涉及令尊不幸過世,家屬心情必然悲痛,但仍應積極主張權利,為令尊爭取應有的補償與賠償。切勿因對方推諉卸責而放棄求償,法律會保障勞工及其家屬的權益。建議儘速委任律師,由專業人士協助處理後續事宜,以確保家屬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