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十字路口車禍,雇主要賠償嗎?

我下班在公司外面的十字路口發生車禍,雇主應負什麼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下班時間在公司外面的十字路口發生車禍事故,詢問雇主應負擔之責任範圍。本案核心爭點在於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雇主是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或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雇主責任之判斷標準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雇主責任之成立須符合以下要件:

  1. 僱傭關係存在
  2. 受僱人執行職務
  3.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二)本案關鍵爭點:「執行職務」之認定

本案發生於「下班時間」,關鍵在於是否仍屬「執行職務」範圍:

  • 已脫離執行職務:若當事人已下班,純粹為返家之私人行為,原則上應不屬於執行職務範圍
  • 通勤事故:一般而言,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之事故,司法實務多認定為非執行職務行為

(三)例外情形

本案若有以下情況,可能仍構成執行職務:

  1. 雇主提供交通工具供員工使用
  2. 受雇主指示處理公務後返家
  3. 加班後下班
  4. 雇主要求特定路線或時間通勤

(四)參考案例分析

依據勞動部常見問答資料庫第2案所示:「汽車駕駛員如酗酒、吸毒、闖紅燈或平交道因而發生肇事時,駕駛員及保證人須負完全賠償責任」條款之訂定,其肇事係對第三人之侵權行為,雇主除有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情形者外,應與勞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案例說明:

  • 即使員工有重大過失,雇主仍可能負連帶責任
  • 但前提是該行為須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二、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一)職業災害之認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二)通勤災害之性質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

  • 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原則上應不屬職業災害範圍
  • 雇主對於通勤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原則上應不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三)例外情形

本案若有特殊情況,可能影響職業災害之認定:

  • 使用公司提供之交通工具
  • 受雇主指示於下班途中處理公務
  • 雇主對交通工具維護有疏失

三、承攬關係之特殊責任

(一)承攬人之連帶責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本案若當事人非直接受僱於事業單位,而係透過承攬關係提供勞務,則應注意承攬人之連帶責任問題。

(二)原事業單位之督促責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3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四、請求權時效

(一)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處理建議

一、釐清事實

建議當事人應釐清以下事實:

  1. 確認下班性質:
  • 是否已完全結束工作?
  • 是否受雇主指示處理事務?
  • 是否使用公司車輛?
  1. 事故發生地點:
  • 「公司外面十字路口」距離公司多遠?
  • 是否為合理通勤路線?
  1. 肇事責任歸屬:
  • 建議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必要時申請車禍鑑定

二、雇主責任評估

(一)原則:雇主應不負責任

若確認為單純下班通勤,依實務見解:

  • 應非執行職務行為
  • 雇主應無民法第188條連帶賠償責任
  • 雇主應無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 當事人應自行負擔賠償責任

(二)例外:雇主可能負責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雇主可能負責:

  • 使用公司車輛
  • 受雇主指示辦理公務
  • 雇主對車輛維護有疏失
  • 其他可認定為執行職務之情形

三、具體行動建議

(一)立即處理

  1. 報警處理,取得三聯單
  2. 通知保險公司
  3. 拍照蒐證
  4. 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
  5. 7日後申請現場圖與照片
  6. 30日後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與雇主溝通

  1. 通知雇主:告知車禍發生事實
  2. 釐清責任:確認是否涉及執行職務
  3. 保險理賠:若使用公司車輛,協調保險事宜

(三)法律救濟途徑

  1. 和解協商: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賠償
  2. 調解程序: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 訴訟程序:和解不成時提起民事訴訟

四、權益保障注意事項

  1. 勿當場和解:未報警前不宜私下和解
  2. 保留證據:所有單據、照片、通訊紀錄均應保存
  3. 注意時效:
  • 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2年
  • 侵權行為請求權: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
  • 刑事告訴權: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
  1. 諮詢專業: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評估具體責任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下班時間在公司外面十字路口發生車禍,雇主應負之責任,建議如下:

一、民事賠償責任

考量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應不屬執行職務行為,雇主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原則上應不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本案若有使用公司車輛、受雇主指示處理公務等特殊情形,則可能影響責任認定,建議進一步釐清事實。

二、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考量通勤災害原則上應不屬職業災害範圍,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原則上應不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仍建議當事人保留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評估。

三、後續處理建議

建議當事人:

  1. 完整保留車禍相關證據
  2. 依標準程序處理車禍事故
  3. 與雇主溝通釐清責任歸屬
  4. 若有特殊情形(如使用公司車輛),應另行評估雇主責任
  5.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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