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沒幫我投保勞健保,我該怎麼辦?可以申請補償嗎?

僱主未投保勞健保,想請問需要該怎麼處理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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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違法情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雇主有強制為符合資格之勞工辦理加保之義務,未依法投保應面臨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之法定投保義務

(一)勞工保險方面

  1. 強制投保規定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依法已辦理登記雇主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被保險人。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1. 投保手續辦理時點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

  1. 保險效力起算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

(二)全民健康保險方面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雇主應為符合資格之受僱者辦理健保投保。

(三)投保單位之管理義務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

同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並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同條第4項規定:「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前項相關表冊,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雇主未投保之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1. 勞工保險部分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第1款規定,投保單位違反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二倍罰鍰。

  1. 全民健康保險部分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二倍至四倍罰鍰。

  1. 公布違法資訊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雇主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

同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情節、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1. 本法施行前之補助罰鍰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1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二)民事賠償責任

  1. 勞工保險給付損害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未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致勞工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致勞工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1. 賠償範圍

勞工因雇主未投保而無法請領之各項保險給付,可能包括:

  • 傷病給付
  • 失能給付
  • 死亡給付
  • 老年給付
  • 生育給付
  • 失業給付等
  1. 健保醫療費用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雇主應賠償勞工因未投保而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三)刑事責任

參考相關案例,雇主未依法投保可能涉及:

  1. 業務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1. 詐欺得利罪

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法院實務上可能從重依詐欺得利罪論處

三、勞工權益保障機制

(一)檢舉管道

  1.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
  2. 向地方勞動局申訴
  3. 撥打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二)爭議處理

  1.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 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3.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參、處理建議

一、勞工立即應採取之措施

(一)蒐集證據

  1. 勞動關係證明
  • 勞動契約書
  • 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
  • 出勤紀錄
  • 工作證、識別證
  • 工作往來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1. 未投保證明
  • 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向健保署申請投保紀錄

(二)立即檢舉與申訴

  1. 向勞工保險局檢舉
  • 檢具相關證據向勞保局提出檢舉
  • 要求勞保局對雇主進行查處
  • 請求追溯加保並追繳保費
  1. 向地方勞動局申訴
  • 向工作所在地勞動局提出申訴
  • 申請勞動檢查
  • 要求裁罰違法雇主
  1. 撥打1955專線
  • 諮詢相關權益
  • 了解申訴管道
  • 尋求協助

(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 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 主張雇主應補辦投保手續
  3. 若已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

(四)保全醫療單據

若已發生職業災害或疾病:

  1. 保留所有醫療單據、診斷證明
  2. 計算因未投保而無法請領之給付金額
  3. 作為日後請求賠償之依據

二、雇主應採取之補救措施

(一)立即補辦投保手續

  1. 主動向勞保局申報
  • 儘速為所有符合資格之勞工辦理加保
  • 主動補繳應繳納之保險費
  • 展現改善誠意,爭取從輕處罰
  1. 向健保署申報
  • 同步辦理健保投保手續
  • 補繳健保費

(二)與勞工協商和解

  1. 主動賠償
  • 若勞工已受有損害,主動提出賠償方案
  • 賠償勞工因未投保而無法請領之給付
  • 賠償勞工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1. 簽訂和解協議
  • 與勞工達成和解
  • 避免後續民事訴訟
  • 減少企業商譽損失

(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

  1. 檢視所有員工投保狀況
  • 全面清查是否有其他未投保員工
  • 建立投保管理清冊
  • 設定到職即投保之標準作業流程
  1. 指定專人負責
  • 指派專人負責勞健保業務
  • 定期檢核投保狀況
  • 避免再次違法
  1. 備置相關表冊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並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四)尋求專業協助

  1. 諮詢勞動法律專業律師
  2. 委託會計師或人資顧問協助處理
  3. 了解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範圍

三、後續法律程序

(一)行政處分階段

  1. 配合調查
  • 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應配合提供資料
  • 說明未投保原因及改善措施
  •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表冊,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 繳納罰鍰
  • 收到處分書後,依限繳納罰鍰
  • 若不服處分,可依法提起訴願

(二)民事求償階段

  1. 損害賠償計算
  • 計算勞工因未投保而無法請領之給付總額
  • 包括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等
  • 加計利息
  1. 和解或訴訟
  • 優先尋求和解
  • 和解不成,勞工可提起民事訴訟
  • 雇主應評估訴訟風險,考慮和解方案

(三)刑事責任階段

若涉及刑事責任:

  1. 配合檢調調查
  2. 委任刑事辯護律師
  3. 爭取緩起訴或從輕量刑

四、預防措施建議

(一)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1. 新進員工到職當日即辦理投保
  2. 員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
  3. 薪資調整時同步調整投保薪資

(二)定期內部稽核

  1. 每月檢核投保名冊與在職員工名冊是否相符
  2. 每季檢視投保薪資是否符合實際薪資
  3. 每年進行全面性勞健保合規檢查

(三)教育訓練

  1. 對人資人員進行勞健保法規教育訓練
  2. 對主管進行勞動法令宣導
  3. 建立法令遵循文化

肆、結論

關於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健保之行為,應涉及行政罰鍰、民事賠償及可能之刑事責任,且主管機關會公布違法資訊,可能嚴重影響企業商譽。

對勞工而言,建議立即採取檢舉、申訴等措施,維護自身權益,並保全相關證據,以利後續求償。

對雇主而言,建議立即補辦投保手續、主動補繳保費,並與勞工協商賠償事宜,同時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避免再次違法。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複雜之法律責任,建議雙方優先尋求和解,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機制解決爭議,避免進入訴訟程序,耗費時間與金錢成本。若案情複雜或涉及金額龐大,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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