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酒單裝飾物未完成拒付款,但已實際使用販售,我能要求給付嗎?

我為公司開立酒單 初期說會給付費用 但離職時卻用酒單因裝飾物未完成故不給付費用 但實際已使用於試營運/試調及販售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前員工於在職期間為公司開立酒單,公司初期承諾給付費用,惟於當事人離職時,公司以「酒單因裝飾物未完成」為由拒絕給付費用。然該酒單實際上已被公司使用於試營運、試調及實際販售等營業活動。本案爭議核心在於:公司是否得以裝飾物未完成為由拒絕給付約定之報酬,以及當事人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關係定性

(一)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之區別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本案當事人於在職期間為公司開立酒單,首應釐清此項工作之法律性質:

  1. 若屬勞動契約範疇內之職務工作,原則上應由薪資涵蓋,除非雇主另有額外報酬之約定。

  2. 若屬獨立於勞動契約外之承攬關係,則應依承攬契約之法律規範處理。

基於公司「初期說會給付費用」之約定,本案應屬附加報酬約定或獨立承攬關係,而非一般勞動契約薪資範疇。

(二)工資之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若本案約定之報酬具有經常性給與之性質,可能涉及工資爭議;若屬一次性給付,則應屬承攬報酬性質。實務上需視具體約定內容及給付方式判斷。

二、公司拒絕給付理由之檢討

(一)工作完成之認定標準

公司主張「裝飾物未完成」而拒絕給付,此抗辯應檢視工作是否已達可請求報酬之程度。實務上對於工作完成之認定,採「實質完成說」,即主要部分完成且具使用價值時,即應認定工作已完成。

本案酒單已實際使用於:

  • 試營運
  • 試調
  • 實際販售

顯示核心工作已完成且具實際使用價值,「裝飾物」應屬次要、附屬部分,不影響工作之主要功能。

(二)瑕疵與報酬請求權之關係

即使認定裝飾物未完成構成工作瑕疵,依民事法理,定作人(公司)至多得主張:

  1. 請求修補
  2. 減少報酬
  3. 於重要瑕疵時解除契約

公司不得以次要瑕疵為由完全拒付報酬,此舉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三)誠信原則之適用

公司已實際使用酒單獲取營業利益,卻以次要瑕疵為由完全拒付,此行為應檢視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實務上對於已受領工作成果並實際使用獲利者,若完全拒付報酬,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三、當事人可主張之請求權基礎

(一)承攬報酬請求權

若認定本案屬承攬關係,當事人得依承攬契約之約定請求報酬。工作既已實質完成並經公司實際使用,應認定報酬請求權已發生。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公司使用酒單進行營業活動而獲取利益,若無法律上原因拒絕給付約定報酬,當事人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公司返還相當於使用酒單所獲利益之金額。

構成要件檢視:

  1. 公司受有利益:使用酒單進行營業
  2. 致當事人受損害:未獲約定報酬
  3. 無法律上原因:工作已完成,拒付無理由
  4. 因果關係:公司因使用酒單而獲利

(三)工資請求權(若認定屬工資性質)

若本案約定之報酬經認定屬工資性質,當事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主張工資請求權。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若屬按件計酬性質,公司應依約給付。

四、證據保全與舉證責任

(一)關鍵證據類型

  1. 約定證據
  • 口頭或書面承諾給付之證明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電子郵件往來
  • 約定金額及付款條件
  1. 工作完成證據
  • 酒單內容文件或照片
  • 試營運使用證明
  • 實際販售紀錄
  • 菜單或價目表
  • 社群媒體宣傳資料
  1. 裝飾物爭議證據
  • 原始約定範圍
  • 裝飾物是否為必要項目之認定
  • 未完成部分之具體內容及重要性

(二)舉證責任分配

當事人應就約定存在及工作完成負舉證責任;公司若主張瑕疵,應就瑕疵存在及其重要性負舉證責任。

五、時效問題

本案涉及請求權時效,當事人應注意:

  1. 若屬承攬報酬請求權,可能適用較短時效期間
  2. 若屬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期間較長
  3. 若屬工資請求權,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理

建議儘速處理,避免時效消滅影響權利行使。

參、處理建議

一、協商階段(建議優先採行)

(一)發函催告

建議當事人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發函催告,內容應包括:

  1. 敘明雙方約定事實
  2. 說明工作已完成並實際使用之情形
  3. 請求給付約定報酬
  4. 給予合理給付期限(建議7至14日)
  5. 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可採用存證信函方式,保留催告證據。

(二)協商方案

若公司堅持有瑕疵問題,可提出以下協商方案:

  1. 扣除瑕疵部分後給付剩餘報酬
  2. 依實際使用期間計算合理對價
  3. 分期給付或其他雙方可接受之方式

(三)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建議先循調解程序處理:

  1.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免費、快速)
  2. 若認定屬工資爭議,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調解程序具有快速、經濟之優點,且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二、訴訟階段

(一)訴訟類型選擇

若協商及調解均無法解決,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 請求權基礎
  • 主位聲明:承攬報酬請求權
  • 備位聲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若認定屬工資,可主張工資請求權
  1. 管轄法院
  • 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
  • 或契約履行地法院
  1. 訴訟程序
  • 依訴訟標的金額決定適用程序
  • 10萬元以下:小額訴訟程序
  • 50萬元以下:簡易訴訟程序
  • 50萬元以上:通常訴訟程序

(二)訴訟策略

  1. 舉證重點
  • 約定存在之證明
  • 工作完成且實際使用之證明
  • 公司因使用而獲利之證明
  1. 金額計算
  • 原約定金額
  • 或依市場行情計算合理對價
  • 必要時可聲請法院囑託專業機構鑑定
  1. 證人調查
  • 其他知悉約定之員工
  • 參與試營運之人員
  • 實際消費之顧客

三、風險評估

(一)有利因素

  1. 酒單已實際使用於營業活動
  2. 公司已獲取實際利益
  3. 裝飾物應屬次要部分
  4. 誠信原則有利於當事人

(二)不利因素

  1. 若無書面約定,舉證可能較為困難
  2. 約定內容不明確時,金額認定可能有爭議
  3. 需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

(三)勝訴可能性

  1. 若有明確約定證據且能證明實際使用:勝訴可能性較高
  2. 若僅有口頭約定但有使用事實:仍有相當勝訴可能性
  3. 完全無約定證據:需依不當得利主張,勝訴可能性視具體情況而定

四、具體行動步驟

(一)第一階段:證據蒐集

  1. 整理所有對話紀錄、電子郵件
  2. 蒐集酒單使用證據(照片、文件、社群貼文)
  3. 確認約定金額及付款條件
  4. 列出可能之證人名單

(二)第二階段:發函催告

  1. 撰寫正式催告函
  2. 以存證信函或其他可保留證據之方式寄發
  3. 同步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通知

(三)第三階段:調解或訴訟

  1. 若無回應或拒絕給付,聲請調解
  2. 調解不成立,評估提起訴訟之必要性
  3. 考量訴訟成本效益後決定是否進行訴訟

五、費用考量

(一)律師費用

  1. 法律諮詢費用
  2. 撰狀及訴訟代理費用
  3. 依標的金額及案件複雜度而定

(二)訴訟費用

  1. 裁判費:依標的金額計算
  2. 證人旅費、鑑定費等實支費用

(三)效益分析

建議評估:

  1. 請求金額是否大於預期訴訟成本
  2. 是否值得投入時間與精力
  3. 能否透過調解快速解決以節省成本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為公司開立酒單而公司以裝飾物未完成為由拒絕給付費用之行為,考量酒單已實際使用於試營運、試調及販售等營業活動,公司已因此獲取實際利益,其以次要瑕疵為由完全拒付報酬,應屬不當。

當事人可能得依承攬報酬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主張權利。若約定之報酬經認定屬工資性質,亦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主張工資請求權。

建議當事人:

  1. 優先蒐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2. 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發函催告
  3. 若協商不成,可循調解程序處理
  4. 必要時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5. 全程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案關鍵在於約定內容之證明及工作完成使用之事實,當事人應儘速採取行動,避免時效消滅或證據散失。實際處理時仍應視具體情況及證據完整性,調整處理策略,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依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完整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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