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房仲 但是我們要徵才 因為業務是歸於承攬制 我們想了解可以使用 出勤津貼.值班津貼.交通津貼 出國獎勵..等字眼嗎
貴公司為房仲業者,擬徵聘業務人員並採用承攬制度。貴公司詢問在承攬關係下,是否可使用「出勤津貼」、「值班津貼」、「交通津貼」、「出國獎勵」等給付名目。
依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傭關係之核心特徵在於勞務提供者於一定期限內持續為他方服勞務,並由他方給付報酬。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關係之核心特徵在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報酬給付以工作完成為條件。
依勞動部實務見解,雇主與提供勞務之人間究屬僱傭或承攬關係,應依個案事實審查是否存在從屬性,不以契約名稱或當事人主觀認定為準。判斷標準包括:
貴公司擬使用之給付名目可能產生以下疑慮:
若經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僱傭關係,貴公司應負擔之法律義務包括:
真正的承攬關係應具備以下特徵:
考量可能被認定具有指揮監督性質,建議避免使用:
建議採用與工作成果連結之給付名目:
依民法第490條第2項規定:「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建議於契約中明確約定:
為維持承攬關係之真實性,建議避免:
建議確保業務人員:
若實務上難以維持真正承攬關係,建議考慮:
房仲業務因行業特性,實務上常面臨承攬與僱傭關係認定爭議。近年勞動檢查趨嚴,建議貴公司:
關於貴公司擬使用「出勤津貼」、「值班津貼」、「交通津貼」、「出國獎勵」等給付名目,考量承攬關係之法律特性與實務認定標準,建議如下:
給付名目調整:「出勤津貼」、「值班津貼」等用語可能被認定具有指揮監督性質,建議改採「業績獎金」、「案件完成獎勵」、「績效達成獎勵」等與工作成果連結之名目。
交通津貼使用:若交通津貼係補助完成工作所需之成本且與工作成果連結,可能較符合承攬性質;惟若按出勤次數發放,則可能產生疑慮。
出國獎勵適法性:若以績效達成為條件,應屬較符合承攬關係之獎勵方式。
整體建議:建議貴公司全面檢視業務人員管理制度,確保實際運作符合民法第490條承攬關係之特性,避免因給付名目或管理方式不當而被認定為僱傭關係。
專業諮詢:考量房仲業務之特殊性與勞動法令之複雜性,建議於制度實施前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並定期檢視實務運作之合法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事實之認定與法律適用,最終仍以主管機關或法院之判斷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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