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育嬰留停三個月時,被公司以定期契約到期的名義資遣,然而我的工作是持續性的,並非專案或臨時,公司也以文字告知全公司人員以此合約一年換約一次,所以我想以性平法跟勞基法來申訴公司。
當事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遭公司以「定期契約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係。然當事人從事之工作具有持續性、非臨時性或專案性質,且公司內部以文字通知全體員工採「一年一約」之契約模式。當事人認為公司行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進一步明確定義:
依據當事人所述,其從事之工作具有持續性,並非專案或臨時性質,且公司以文字通知全體員工採「一年一約」模式,此種做法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脫法行為。
(1)工作性質判斷
當事人之工作若具有繼續性,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判斷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應以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對於雇主事業單位是否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而定。若該工作與雇主過去持續不間斷進行之業務有關,且此種人力需求非屬突發或暫時者,該工作即應屬具有繼續性。
(2)形式與實質之區別
勞動契約究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應以契約之內容及性質是否具有繼續性為準,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書面形式拘束。行政機關對於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採取嚴格性之解釋,以避免雇主對受僱人力之濫用。
(3)本案適用
若當事人之工作確實具有持續性,非臨時或專案性質,公司採「一年一約」模式,實質上可能屬於長期僱用關係。此種做法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該定期契約約定應屬無效,雙方實質上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第16條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育嬰留職停薪之「留職停薪」於勞工法令上之意涵,係指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勞動契約並未終止。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義務,惟勞動契約關係仍繼續存在。
(1)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動契約僅是暫時停止履行,並未終止
(2)公司若以「定期契約到期」為由終止契約,可能構成對申請育嬰留停者之不利處分
(3)此種行為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當事人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實質上屬於不定期契約,公司終止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事由之一,並依第16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以及依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1)契約性質認定
若公司明知工作具繼續性,卻簽訂定期契約,此可能屬於規避資遣費、退休金等義務之脫法行為。
(2)時間點之關聯性
公司於育嬰留停期間終止契約,時間點具有高度關聯性,可能並非巧合。
(3)差別待遇之可能
若其他從事相同性質工作之員工未被終止契約,而僅針對育嬰留停者,更可能顯示不當性。
若認定為違法解僱:
(1)終止契約之行為可能無效
(2)勞動契約關係可能持續存在
(3)公司應給付期間工資
(4)當事人可請求回復原職
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工資請求權之時效為五年,當事人應注意時效問題,儘速主張權利。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在勞動事件中,關於工資之爭執,勞工僅需證明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即推定為工資,雇主若主張非屬工資,應負舉證責任。
(1)工作內容證明
(2)公司內部文件
(3)比較性證據
(1)育嬰留停申請書及核准文件
(2)育嬰留停期間之通訊紀錄
(3)公司終止契約之通知書(務必保留)
(4)終止契約之時間點與育嬰留停期間之關聯性證明
(1)勞動契約書正本
(2)薪資單、出勤紀錄
(3)勞保、健保投保紀錄
(4)證人(同事)證詞
(1)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建議優先)
優點:
程序:
可主張事項:
(2)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優點:
程序:
(1)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
管轄法院:
訴訟費用:
(2)刑事告訴(較不建議作為主要手段)
(1)保全證據
(2)發函公司(建議以存證信函)
主旨:異議貴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
說明:
(1)整理證據清單
(2)撰寫申訴書
(3)諮詢專業
(1)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2)同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配合調查
(2)評估結果
(3)提起訴訟(如有必要)
法律依據:
請求內容: 確認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關係繼續存在
法律依據:
計算方式:
法律依據:
請求內容: 雇主應於一定期限內(如7日內)回復勞工原職務
(1)申訴時效
(2)訴訟時效
(1)勞工應證明
(2)雇主應證明(舉證責任轉換)
(3)勞動事件法之保障
(1)訴訟曠日廢時
(2)經濟壓力
(3)勞資關係緊張
若公司願意和解,可考慮:
(1)優先方案
(2)次要方案
(3)和解金額參考
考量當事人之案件情況,可能具有勝訴之可能性,理由如下:
(1)契約性質認定:若當事人從事之工作確實具持續性,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公司採「一年一約」模式可能屬違法脫法行為
(2)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育嬰留停期間,勞動契約僅暫時停止履行並未終止,公司以契約到期為由終止,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3)公司自認事實:公司以文字通知全體員工「一年一約」,可能成為對當事人有利之證據,證明公司長期僱用之事實
建議採「雙軌並進」策略:
(1)行政救濟(主要)
(2)司法救濟(備用)
最重要的三件事:
(1)保全證據:特別是公司「一年一約」之文字通知
(2)發函異議:以存證信函表達不同意終止契約
(3)儘速申訴: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啟動行政程序
(1)時間是關鍵:儘速行動,避免證據滅失
(2)保持冷靜:依法理性處理,避免情緒化
(3)尋求協助:善用免費法律資源(勞工局、法扶)
(4)保留彈性:若公司願意合理和解,可考慮接受
當事人之權益受到法律明確保障,請積極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勞工主管機關。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