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受傷被迫請病假,公司違反勞基法嗎?我該怎麼檢舉?

我在公司在職時因工作受傷,但是公司只讓我請病假,我可以檢舉嗎? 事情是去年發生的,我手上只有診斷證明跟請假單,假單上面只有《因昨日工安事故,今日請假一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去年在職期間因工作受傷(工安事故),向公司申請假別時,公司僅准予病假而非公傷病假。當事人手上現有證據包括:

  1. 診斷證明書
  2. 請假單(記載「因昨日工安事故,今日請假一天」)

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對公司提出檢舉,以及相關權益保障事宜。

貳、法律分析

一、公傷病假之法律性質與要件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本案中,當事人係因「工安事故」受傷,若該事故符合職業災害之定義,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而非一般病假。

二、雇主對於公傷病假申請之處理義務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雇主若對請假事由有疑慮,可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但不應逕自將符合職業災害要件之公傷病假改為一般病假。

三、本案事實之法律評估

(一)證據充分性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持有之請假單已明確記載「因昨日工安事故」,此文字應已足以證明:

  • 受傷原因與工作有關
  • 當事人已向公司表明係因職業災害請假
  • 公司知悉或應知悉此為職災事件

(二)公司處理之適法性疑慮

公司在明知係「工安事故」之情況下,仍僅准予病假而非公傷病假,可能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侵害勞工權益。

(三)病假與公傷病假之差異

兩者主要差異在於:

  • 病假:半薪給付,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 公傷病假: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公司將公傷病假改為病假,可能導致當事人:

  1. 工資損失(僅領半薪)
  2. 病假額度被不當消耗
  3. 職災補償權益受損

四、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本案若確屬職業災害,當事人應享有上述補償權益。

五、時效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發生於去年,若自受傷之日起計算,應尚未逾二年時效,當事人仍可主張相關權利。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即使當事人已離職,仍可主張職災補償權益。

六、工作權保障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條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當事人主張職災相關權益,應受法律保障。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行動

(一)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建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主張雇主可能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未依法給予公傷病假。申訴時應檢附:

  • 診斷證明書
  • 請假單(載明「工安事故」)
  • 薪資單(若有,可證明僅給付病假半薪)
  • 其他相關證據(如事故通報紀錄、證人證詞等)

(二)申請職業災害認定

建議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認定」,取得正式認定文件,將有助於:

  1. 強化申訴之法律基礎
  2. 作為後續求償之依據
  3. 確保職災相關權益

二、權益主張方向

(一)請求補發工資差額

若公司僅給付病假半薪,當事人可主張應補足至原領工資之差額。計算方式:(原領工資 - 已領半薪)× 請假日數。

(二)請求更正假別紀錄

可要求公司將病假紀錄更正為公傷病假,以:

  1. 回復病假額度
  2. 正確記載職災事實
  3. 保障未來權益

(三)後續治療或復健之權益

若仍有治療或復健需求,應主張繼續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要求雇主負擔必需之醫療費用及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三、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第一階段:蒐證與準備

  1. 整理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2. 製作時間軸與事實經過說明
  3. 若有同事目擊,請其提供書面證明
  4. 保留所有與公司往來之通訊紀錄

第二階段:申請職災認定(同步進行)

  1. 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認定
  2. 檢附診斷證明、請假單等證據
  3. 配合勞保局調查程序

第三階段:提出申訴

  1.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2. 說明雇主可能違法事實
  3. 主張應有之權益
  4. 請求勞工局介入調查與協調

第四階段:後續處理

  1. 配合勞工局調查
  2. 參與勞資爭議調解(如有安排)
  3. 視情況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保留完整紀錄

往後與公司或主管機關之所有往來,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為之,並保留完整對話紀錄。

(二)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諮詢:

  1. 勞工局免費法律諮詢
  2. 法律扶助基金會
  3. 工會或勞工團體
  4. 專業勞動律師

(三)時效注意

考量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之二年時效,建議儘速採取行動,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並避免時效經過或證據滅失。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工安事故受傷,公司僅給予病假而非公傷病假之情形,考量請假單已載明「工安事故」,公司之處理可能涉及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建議當事人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申請職業災害認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當事人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之二年時效,建議儘速採取行動。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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