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在職時因工作受傷,但是公司只讓我請病假,我可以檢舉嗎? 事情是去年發生的,我手上只有診斷證明跟請假單,假單上面只有《因昨日工安事故,今日請假一天》
當事人於去年在職期間因工作受傷(工安事故),向公司申請假別時,公司僅准予病假而非公傷病假。當事人手上現有證據包括:
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對公司提出檢舉,以及相關權益保障事宜。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本案中,當事人係因「工安事故」受傷,若該事故符合職業災害之定義,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而非一般病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雇主若對請假事由有疑慮,可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但不應逕自將符合職業災害要件之公傷病假改為一般病假。
本案中,當事人持有之請假單已明確記載「因昨日工安事故」,此文字應已足以證明:
公司在明知係「工安事故」之情況下,仍僅准予病假而非公傷病假,可能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侵害勞工權益。
兩者主要差異在於:
公司將公傷病假改為病假,可能導致當事人: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本案若確屬職業災害,當事人應享有上述補償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發生於去年,若自受傷之日起計算,應尚未逾二年時效,當事人仍可主張相關權利。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即使當事人已離職,仍可主張職災補償權益。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條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當事人主張職災相關權益,應受法律保障。
建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主張雇主可能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未依法給予公傷病假。申訴時應檢附:
建議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認定」,取得正式認定文件,將有助於:
若公司僅給付病假半薪,當事人可主張應補足至原領工資之差額。計算方式:(原領工資 - 已領半薪)× 請假日數。
可要求公司將病假紀錄更正為公傷病假,以:
若仍有治療或復健需求,應主張繼續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要求雇主負擔必需之醫療費用及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往後與公司或主管機關之所有往來,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為之,並保留完整對話紀錄。
建議諮詢:
考量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之二年時效,建議儘速採取行動,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並避免時效經過或證據滅失。
關於當事人因工安事故受傷,公司僅給予病假而非公傷病假之情形,考量請假單已載明「工安事故」,公司之處理可能涉及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建議當事人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申請職業災害認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當事人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之二年時效,建議儘速採取行動。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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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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