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長不處理印章授權導致薪資受損,能只告理事長嗎?

理事會已善盡補救溝通 理事長不出面處理印章授權 員工薪資權益受損 可以主張只提告理事長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工會理事會與理事長間之權責爭議。理事會已善盡補救溝通義務,但理事長拒不出面處理印章授權事宜,導致員工薪資權益受損。委託人詢問是否可僅對理事長個人提起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工會組織之法律性質與責任歸屬

(一)工會為法人組織

依工會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工會經登記後取得法人格,應為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

(二)理事長之法定代表權

依工會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理事長係工會之法定代理人,其職務行為之效力原則上應歸屬於工會。

二、理事長個人責任之成立要件

(一)工會法之連帶責任規定

依工會法第21條規定:「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本條文明定工會與理事長對於執行職務所致損害應負連帶責任。

(二)理事長之職務義務

  1. 代表工會執行職務:理事長依工會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對外代表工會,應依法令及章程執行職務。

  2. 召集會議義務:依工會法第23條至第25條規定,理事長負有召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義務。

  3. 執行理事會決議:理事長應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

(三)理事長個人責任之判斷

理事長執行職務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工會或第三人受損害者,可能應負個人賠償責任。本案應審酌:

  1. 理事長拒不處理印章授權是否有正當理由
  2. 理事會是否已依法作成決議要求處理
  3. 理事長之不作為與員工薪資權益受損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本案法律關係分析

(一)印章授權之法律性質

工會印章為工會對外表示意思之重要工具。依工會法第12條規定,工會章程應記載組織、會址等事項,印章之保管及使用應依章程規定辦理。理事長依法負有妥善保管及依理事會決議使用之義務。

(二)理事會之監督權限

依工會法第24條規定:「工會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會為工會之執行機關,對理事長之職務執行具有監督權限。本案若理事會已善盡督促溝通義務,理事長仍拒不配合,可能構成違反職務義務。

(三)員工薪資權益受損之因果關係

本案應審查:

  1. 薪資權益受損與理事長不處理印章授權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2. 理事會是否已善盡督促義務並作成決議
  3. 理事長是否有正當理由拒絕處理
  4. 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可避免損害發生

四、訴訟當事人之選擇

(一)僅對理事長個人提告之可行性

依工會法第21條規定,工會與理事長對於執行職務所致損害應負連帶責任。本案情形:

  1. 若理事長係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處理印章授權,致員工權益受損
  2. 且理事會已善盡督促溝通義務並作成決議
  3. 可能主張理事長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應注意,依工會法第21條規定,工會本身亦應負連帶責任,僅對理事長個人提告可能面臨被告不適格之抗辯。

(二)同時對工會及理事長提告

較為穩妥之作法:

  1. 以工會為被告:依僱傭契約或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薪資
  2. 以理事長為被告:依工會法第21條請求損害賠償
  3. 主張工會與理事長連帶負責

五、理事長任期與代表權之審查

(一)理事長任期規定

依工會法第20條規定:「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本案應確認:

  1. 理事長任期是否仍在有效期間內
  2. 若任期屆滿未改選,是否仍具合法代表人身分
  3. 理事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

(二)理事長資格限制

依工會法第19條規定:「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應確認理事長是否符合資格要件。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策略建議

(一)優先方案:同時對工會及理事長提告

理由:

  1. 依工會法第21條規定,工會與理事長應負連帶責任
  2. 確保求償對象之完整性
  3. 避免單一被告無資力之風險
  4. 由法院認定責任歸屬較為妥適

請求權基礎:

  1. 對工會:勞動契約之給付請求權
  2. 對理事長:依工會法第21條請求損害賠償
  3. 主張連帶責任

(二)次要方案:僅對理事長個人提告

前提要件:

  1. 能證明理事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2. 能證明理事會已善盡督促義務並作成決議
  3. 能證明因果關係明確
  4. 能證明損害可歸責於理事長個人

風險評估:

  1. 可能面臨被告不適格之抗辯
  2. 理事長個人資力可能不足
  3. 舉證責任較重
  4. 依工會法第21條規定,工會應負連帶責任,僅告理事長可能不符法律規定

二、訴訟前準備事項

(一)蒐集證據

  1. 理事會會議紀錄:證明理事會已多次要求理事長處理印章授權,並依工會法第24條規定召開會議
  2. 通知函文:理事會或理事對理事長之催告函
  3. 薪資受損證明:薪資單、匯款紀錄等
  4. 因果關係證明:說明因印章授權問題導致薪資無法發放之過程
  5. 工會章程:確認印章保管及授權之規定

(二)確認法律關係

  1. 檢視工會章程關於印章保管及授權之規定(依工會法第12條)
  2. 確認理事長任期是否有效(依工會法第20條)
  3. 確認理事會決議之合法性(依工會法第24條、第26條)
  4. 確認理事長是否符合資格要件(依工會法第19條)

(三)計算損害金額

  1. 薪資短少金額
  2. 遲延利息
  3. 其他衍生損害

三、非訟解決途徑

(一)工會內部救濟

  1. 依工會法第23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
  2. 依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理事長之解任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3. 選任新理事長處理印章授權

(二)主管機關協助

  1. 向工會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陳情
  2. 請求主管機關依工會法第25條規定指定理事召集會議
  3. 尋求主管機關介入協調

(三)勞資爭議調解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較簡便快速。

四、時效注意事項

(一)薪資請求權時效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工資請求權時效應注意。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相關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應注意。

五、具體行動建議

短期(1至2週):

  1. 整理相關證據資料
  2. 確認理事長任期及資格
  3. 檢視工會章程相關規定
  4. 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

中期(1個月內):

  1. 評估訴訟勝算及成本
  2. 決定訴訟當事人及請求權基礎
  3. 考慮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4. 評估工會內部救濟途徑

長期(視情況):

  1. 提起民事訴訟
  2. 參與工會內部改革
  3. 尋求其他受害員工共同主張權利

肆、結論

一、法律上可行性

關於僅對理事長個人提告,依工會法第21條規定:「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本條文明定工會與理事長應負連帶責任,因此僅對理事長個人提告可能面臨法律上之疑義。

若符合下列情形,可能主張理事長應負個人責任:

  1. 理事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2. 理事會已善盡督促義務並依工會法第24條規定作成決議
  3. 因果關係明確
  4. 損害可得證明

二、實務上建議

考量工會法第21條規定工會應負連帶責任,以及風險分散及求償完整性,建議:

  1. 優先採取同時對工會及理事長提告之方式
  2. 依工會法第21條主張工會與理事長連帶負責
  3. 由法院依具體事證認定責任歸屬

三、注意事項

  1. 儘速蒐集完整證據,特別是理事會會議紀錄
  2. 確認理事長任期是否有效(依工會法第20條)
  3. 確認理事會決議之合法性(依工會法第24條、第26條)
  4. 注意請求權時效
  5. 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6. 考慮非訟解決途徑,如工會內部救濟或主管機關協助
  7.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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