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有畫上班路線圖與警車聯單位置相符,是否是確定能請工殤假?公司給了工殤假但傷病補助款下來後公司要求需歸還給公司,請問這部分有違法嗎
勞工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已提供上班路線圖與警車聯單證明事故地點位於通勤必經路線上。公司已核給工傷假(職業災害傷病假),但要求勞工將領取之傷病補助款歸還公司。本案涉及: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決議,採甲說見解:
「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985號判決亦明確指出: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案情形:
本案若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交通方式均屬合理,應認定為職業災害。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正確作法:
違法情形:
公司要求「歸還傷病補助款」之行為,可能涉及以下違法疑慮: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
同條第2項規定:
「投保單位已依前項規定繳納者,其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
本案若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仍可請領保險給付,但雇主應向保險人繳納該保險給付金額,且繳納後始得抵充其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
雇主應給付總額 = 原領工資 × 醫療期間月數
勞保給付金額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70% × 給付月數
雇主應再補足 = 雇主應給付總額 - 勞保給付金額
建議作法:
法律依據:
建議作法:
計算範例:
假設:
雇主應給付:50,000 × 2 = 100,000元
勞保給付:45,800 × 70% × 2 = 64,120元
雇主應再補足:100,000 - 64,120 = 35,880元
若雇主已給付100,000元,勞工領取勞保給付64,120元後,應返還雇主:64,120元(抵充已給付之工資)
勞工實際所得:100,000元(符合原領工資)
若公司堅持不當要求,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通勤災害認定:本案若事故發生於適當時間、地點及合理交通方式,應認定為職業災害,公司核給工傷假為正確處理。
返還要求合法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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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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