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車禍符合路線,公司能要求歸還傷病補助款嗎?

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有畫上班路線圖與警車聯單位置相符,是否是確定能請工殤假?公司給了工殤假但傷病補助款下來後公司要求需歸還給公司,請問這部分有違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已提供上班路線圖與警車聯單證明事故地點位於通勤必經路線上。公司已核給工傷假(職業災害傷病假),但要求勞工將領取之傷病補助款歸還公司。本案涉及:

  1. 通勤災害應屬職業災害之認定
  2. 工傷假之核給要件
  3. 雇主要求返還傷病補助款之合法性

貳、法律分析

一、通勤災害之職業災害認定

(一)法律見解演變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決議,採甲說見解:

「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985號判決亦明確指出:

  • 職業災害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
  • 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傷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二)認定要件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案情形:

  • 已有上班路線圖
  • 警車聯單位置與路線圖相符
  • 符合「應經途中」要件

本案若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交通方式均屬合理,應認定為職業災害。

二、工傷假(職業災害傷病假)之權利

(一)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二)工資補償義務

  1. 雇主補償義務:勞工因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給付原領工資
  2. 給假義務:醫療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此期間不得計入病假
  3. 不得扣薪: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應給付原領工資,不得扣薪

三、傷病補助款返還要求之違法性分析

(一)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與雇主補償之關係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法律關係釐清

  1. 勞保傷病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給付主體:勞工保險局
  • 給付對象:勞工本人
  • 給付標準: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
  1. 雇主工資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給付主體:雇主
  • 給付對象:勞工本人
  • 給付標準:原領工資100%

(三)抵充原則之適用

正確作法:

  • 雇主應先給付原領工資100%
  • 勞工領取勞保傷病給付後,雇主得「抵充」已給付之工資補償
  • 抵充方式:雇主補償金額 - 勞保給付金額 = 雇主應再補足差額

違法情形:

  • 雇主未給付工資補償,要求勞工將勞保給付繳回
  • 雇主要求勞工返還「全部」勞保給付
  • 雇主給付低於原領工資之金額

(四)本案分析

公司要求「歸還傷病補助款」之行為,可能涉及以下違法疑慮:

  1. 若公司未給付原領工資100%
  • 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 勞保給付屬勞工權益,雇主無權要求全數返還
  1. 若公司已給付原領工資,但要求返還超過應抵充金額
  • 計算公式:雇主應補償金額 = 原領工資100% - 勞保給付70%
  • 雇主僅得抵充勞保給付部分,不得要求返還超過其已給付之金額
  1. 勞保給付之性質
  • 勞保給付係基於保險關係,給付對象為勞工
  • 雇主僅有「抵充」權,無「請求返還」權

(五)投保單位未依法投保之特殊情形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

同條第2項規定:

「投保單位已依前項規定繳納者,其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

本案若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仍可請領保險給付,但雇主應向保險人繳納該保險給付金額,且繳納後始得抵充其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

參、相關法條

一、勞動基準法

  • 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
  • 第79條(罰則)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6條(強制加保對象)
  • 第9條第1項第1款(準用加保對象)
  • 第13條(保險效力開始)
  • 第27條(保險給付請領要件)
  • 第36條(未依規定加保之處理)
  • 第96條(罰則)

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 第4條(通勤災害認定)
  • 第10條(指派活動之職業傷害)
  • 第11條(他人行為之職業傷害)

肆、建議處理方式

一、確認職業災害認定

  1. 蒐集證據
  • 上班路線圖
  • 警察機關處理之交通事故相關文件
  • 就醫診斷證明書
  • 出勤紀錄證明上班時間
  1. 申請勞保職災給付
  •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
  •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工資補償請求

  1. 確認公司給付金額
  • 檢視公司實際給付之工資是否為「原領工資100%」
  • 確認給付期間是否涵蓋全部醫療期間
  1. 計算應補償金額

雇主應給付總額 = 原領工資 × 醫療期間月數

勞保給付金額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70% × 給付月數

雇主應再補足 = 雇主應給付總額 - 勞保給付金額

三、返還要求之因應

(一)若公司要求全額返還

建議作法:

  1. 以書面向公司說明法律規定
  2. 明確表示勞保給付係勞工權益,雇主僅有抵充權
  3. 要求公司提供已給付工資之明細及計算方式

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僅賦予雇主「抵充」權
  • 勞保給付之請求權人為勞工,非雇主

(二)若公司已給付原領工資

建議作法:

  1. 計算雇主實際應補償金額
  2. 若勞保給付金額低於雇主已給付金額,同意返還差額
  3. 若勞保給付金額等於或高於雇主已給付金額,無需返還

計算範例:

假設:

  • 原領工資:50,000元/月
  • 醫療期間:2個月
  • 平均月投保薪資:45,800元

雇主應給付:50,000 × 2 = 100,000元

勞保給付:45,800 × 70% × 2 = 64,120元

雇主應再補足:100,000 - 64,120 = 35,880元

若雇主已給付100,000元,勞工領取勞保給付64,120元後,應返還雇主:64,120元(抵充已給付之工資)

勞工實際所得:100,000元(符合原領工資)

四、權益救濟途徑

若公司堅持不當要求,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內部協商
  • 以書面向公司人事或勞資部門說明法律規定
  • 提供相關法條及函釋供公司參考
  1. 申訴管道
  •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 請求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 法律途徑
  • 若協調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之訴
  • 主張公司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
  1. 檢舉違法
  • 若公司未依規定給付職災補償,可檢舉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
  •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伍、結論

  1. 通勤災害認定:本案若事故發生於適當時間、地點及合理交通方式,應認定為職業災害,公司核給工傷假為正確處理。

  2. 返還要求合法性:

  • 若公司已給付原領工資100%,得要求抵充勞保給付金額
  • 若公司未給付或給付不足,無權要求返還勞保給付
  • 勞工最終應獲得相當於原領工資100%之補償
  1. 建議:
  • 先確認公司實際給付金額及計算方式
  • 依法計算應返還金額(如有)
  • 保留所有證據文件
  • 必要時尋求勞工局協助或法律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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