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方代理人無法出示委託書,並說由於產權是多人持分,並沒有委託書可以出示。請說明何種情況下可以讓房屋在持分而缺乏委託書的情況下由代理人出租?其屋主與代理人口頭上的約定是否有效?
本案涉及房屋租賃代理權問題。租屋方代理人主張因房屋為多人持分共有,故無法出示委託書,欲代理出租該房屋。本案核心爭點在於:(1)共有房屋出租之代理權限;(2)缺乏書面委託書之法律效力;(3)口頭約定之效力。
依據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房屋出租應屬「管理行為」,原則上需要:
民法第167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規定或本人之授與而發生。」本案中:
民法對於代理權之授與,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授權亦可成立。但實務上有以下考量:
(1)舉證責任問題
(2)租賃契約公證之要求
依公證法第101條規定:「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辦理租約公證時,公證人應依公證法第101條第5項規定:「公文書或私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應記明於認證書內,必要時,並得為查證。」
公證人會核對身分證明,確認非冒名簽約,並要求提供授權書(委託代理時)。
民法第17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本案可能涉及之風險:
即使是口頭授權,仍需確認: (1)是否符合民法第820條之多數決要求 (2)授權之共有人是否達法定門檻 (3)其他共有人是否知情並同意
(1)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
(2)代理人身分不明
民法並未規定代理權授與必須以書面為之,故口頭約定原則上應有效。
(1)不動產物權變動:需書面且登記(本案為租賃,非物權變動) (2)法律特別規定:如保證契約需書面 (3)當事人約定:若共有人間約定需書面授權
雖然口頭約定應有效,但極不建議接受,理由如下: (1)舉證困難 (2)真實性存疑 (3)權限範圍不明 (4)無法辦理公證 (5)後續爭議風險高
依公證法第1條規定:「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
公證人辦理租約公證時,應依公證法第101條規定審查文書真正性,並依第105條規定製作認證書,記載認證之意旨及相關事項。
公證法第10條規定:「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執行其職務:一、為請求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二、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同居之家長、家屬者。其親屬或家長、家屬關係終止後,亦同。三、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者。四、就請求事項現為或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此規定確保公證程序之公正性,保障當事人權益。
依公證法第104條規定:「請求認證文書,應提出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公證法第106條規定:「公證人得在認證之文書上以直接註記之方式為認證,記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由其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依前項方式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認證者,並應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為記載。但請求書或認證之文書上已有記載者,不在此限。」
公證人會嚴格審查相關文件,包括房屋權狀、授權書等,確保非冒名簽約。
(1)房屋權狀影本
(2)全體共有人之書面授權書
(3)共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代理人身分證明
(1)直接聯繫共有人
(2)要求共有人到場
(3)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依公證法規定,租約公證之優點:
(1)公證人會嚴格審查
(2)保障承租人權益
(3)強制執行效力
辦理方式:
(1)持分共有與委託書無關
(2)可能情況分析
情況一:代理人本身為共有人之一
情況二:代理人為第三人
情況三:代理人實為二房東
理論上:
實務上:
(1)代理人為唯一或持分過半之共有人
(2)全體共有人當場口頭同意
(3)短期租賃且租金低廉
(1)代理人無法出示任何授權文件 (2)無法聯繫到共有人本人 (3)代理人以各種理由推託 (4)無法提供房屋權狀等證明文件
(1)暫停簽約
(2)要求提供文件
(3)自行查證
建議考量放棄承租,理由如下: (1)代理權存疑,風險可能過高 (2)可能涉及詐欺或無權代理 (3)後續糾紛難以處理 (4)權益可能無法獲得保障
至少應採取以下措施: (1)取得共有人聯絡方式並確認 (2)考量降低押金金額(降低損失風險) (3)考量縮短租期(如改為月租) (4)保留所有對話紀錄(LINE、簡訊、錄音等) (5)審慎評估是否辦理戶籍遷入 (6)隨時準備因應可能之變化
(1)租約無效
(2)被要求搬遷
(3)求償困難
若代理人涉及詐欺: (1)應立即報警 (2)保留所有證據 (3)請求檢察官偵辦
但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分別處理,即使代理人被判刑,承租人仍可能無法取回款項。
關於租屋方代理人無法出示委託書,並主張因產權為多人持分而無委託書可出示之情形,建議如下:
(1)口頭授權理論上應有效,但實務上極不建議接受
(2)多人持分不構成無法出具委託書之理由
(3)代理人之說法應審慎評估,可能涉及規避或其他風險
(4)考量本案風險可能較高,強烈建議不要輕易承租
若仍決定承租,務必:
市場上有許多合法且有保障之租屋選擇,不應因一時便利而承擔過高風險。建議另尋其他房屋承租,選擇願意配合提供完整文件及辦理公證之出租人,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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