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1-04

房屋多人持分,代理人沒委託書能出租嗎?口頭約定有效嗎?

租屋方代理人無法出示委託書,並說由於產權是多人持分,並沒有委託書可以出示。請說明何種情況下可以讓房屋在持分而缺乏委託書的情況下由代理人出租?其屋主與代理人口頭上的約定是否有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房屋租賃代理權問題。租屋方代理人主張因房屋為多人持分共有,故無法出示委託書,欲代理出租該房屋。本案核心爭點在於:(1)共有房屋出租之代理權限;(2)缺乏書面委託書之法律效力;(3)口頭約定之效力。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房屋出租之法律性質

(一)共有物之管理與處分

依據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房屋出租應屬「管理行為」,原則上需要:

  • 共有人過半數同意
  • 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 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人數不計)

(二)代理權之取得

民法第167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規定或本人之授與而發生。」本案中:

  • 法定代理:不適用於成年人之財產管理
  • 意定代理:需本人(全體或符合多數決之共有人)授權

二、缺乏書面委託書之法律效果

(一)代理權授與之方式

民法對於代理權之授與,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授權亦可成立。但實務上有以下考量:

(1)舉證責任問題

  • 代理人需證明其確有代理權
  • 口頭授權難以舉證
  • 發生爭議時,代理人處於不利地位

(2)租賃契約公證之要求

依公證法第101條規定:「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辦理租約公證時,公證人應依公證法第101條第5項規定:「公文書或私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應記明於認證書內,必要時,並得為查證。」

公證人會核對身分證明,確認非冒名簽約,並要求提供授權書(委託代理時)。

(二)無權代理之風險

民法第17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本案可能涉及之風險:

  • 若代理人實際上無代理權,租賃契約對屋主可能不生效力
  • 承租人可能面臨:
  • 租約無效
  • 被真正所有權人要求搬遷
  • 僅能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三、多人持分共有之特殊考量

(一)全體共有人是否同意

即使是口頭授權,仍需確認: (1)是否符合民法第820條之多數決要求 (2)授權之共有人是否達法定門檻 (3)其他共有人是否知情並同意

(二)實務常見問題

(1)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

  • 未達多數決門檻
  • 其他共有人可主張租約無效
  • 承租人權益受損

(2)代理人身分不明

  • 可能是其中一位共有人
  • 可能是第三人
  • 需確認其與全體共有人之關係

四、口頭約定之效力

(一)原則:口頭授權有效

民法並未規定代理權授與必須以書面為之,故口頭約定原則上應有效。

(二)例外:特殊情況需書面

(1)不動產物權變動:需書面且登記(本案為租賃,非物權變動) (2)法律特別規定:如保證契約需書面 (3)當事人約定:若共有人間約定需書面授權

(三)實務建議

雖然口頭約定應有效,但極不建議接受,理由如下: (1)舉證困難 (2)真實性存疑 (3)權限範圍不明 (4)無法辦理公證 (5)後續爭議風險高

五、公證制度之保障功能

(一)公證人之審查義務

依公證法第1條規定:「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

公證人辦理租約公證時,應依公證法第101條規定審查文書真正性,並依第105條規定製作認證書,記載認證之意旨及相關事項。

(二)公證人之迴避義務

公證法第10條規定:「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執行其職務:一、為請求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二、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同居之家長、家屬者。其親屬或家長、家屬關係終止後,亦同。三、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者。四、就請求事項現為或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此規定確保公證程序之公正性,保障當事人權益。

(三)認證文書之程序

依公證法第104條規定:「請求認證文書,應提出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公證法第106條規定:「公證人得在認證之文書上以直接註記之方式為認證,記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由其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依前項方式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認證者,並應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為記載。但請求書或認證之文書上已有記載者,不在此限。」

公證人會嚴格審查相關文件,包括房屋權狀、授權書等,確保非冒名簽約。

參、處理建議

一、承租人應採取之措施

(一)要求提供書面文件(必要)

(1)房屋權狀影本

  • 確認所有權人為何人
  • 確認是否為共有
  • 確認持分比例

(2)全體共有人之書面授權書

  • 載明授權代理人姓名
  • 載明授權範圍(出租房屋)
  • 載明租賃條件(租金、期限等)
  • 全體共有人親自簽名蓋章
  • 或至少符合民法第820條多數決之共有人簽署

(3)共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核對授權書簽名
  • 確認身分真實性

(4)代理人身分證明

  • 確認代理人身分
  • 核對授權書記載

(二)確認代理權限(重要)

(1)直接聯繫共有人

  • 取得共有人聯絡方式
  • 電話或當面確認授權事實
  • 確認租賃條件是否經共有人同意

(2)要求共有人到場

  • 最理想方式
  • 至少符合多數決之共有人到場
  • 當場簽訂租賃契約

(3)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 確認所有權人及持分比例

(三)辦理租約公證(強烈建議)

依公證法規定,租約公證之優點:

(1)公證人會嚴格審查

  • 依公證法第101條規定核對文書真正性
  • 確認所有權人身分
  • 要求提供授權書
  • 確保非冒名簽約

(2)保障承租人權益

  • 確認非二房東
  • 長租有保障(5年以上或不定期)
  • 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3)強制執行效力

  • 糾紛時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無需經過訴訟程序

辦理方式:

  • 地方法院公證處(依公證法第1條設立)
  •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時間較彈性)

二、代理人主張之檢視

(一)「多人持分故無委託書」之說法應審慎評估

(1)持分共有與委託書無關

  • 共有不影響授權書之製作
  • 符合多數決之共有人仍可出具授權書
  • 此說法可能是規避提供授權書

(2)可能情況分析

情況一:代理人本身為共有人之一

  • 若其持分未達多數決門檻,可能無權單獨出租
  • 仍需其他共有人授權
  • 應提供其他共有人之授權書

情況二:代理人為第三人

  • 更需要全體或多數共有人之書面授權
  • 口頭約定風險極高
  • 不應輕易接受此種安排

情況三:代理人實為二房東

  • 可能本身承租後轉租
  • 可能無權代理所有權人
  • 承租人權益可能完全無保障

(二)口頭約定之效力評估

理論上:

  • 口頭授權在法律上應可成立
  • 若事後共有人承認,租約應有效

實務上:

  • 舉證困難,承租人處於不利地位
  • 無法辦理公證,失去保障
  • 發生糾紛時,可能面臨:
  • 租約被認定無效
  • 被要求搬遷
  • 押金難以取回
  • 僅能向代理人求償(可能求償無門)

三、何種情況下可接受無書面委託書

(一)理論上可能之情況(但仍不建議)

(1)代理人為唯一或持分過半之共有人

  • 查詢登記謄本確認
  • 其本人到場簽約
  • 出示身分證明及權狀

(2)全體共有人當場口頭同意

  • 全體共有人到場
  • 當場表示同意出租
  • 最好錄音或錄影存證
  • 但仍建議簽署書面授權書

(3)短期租賃且租金低廉

  • 風險相對較小
  • 但仍不建議
  • 至少應取得共有人聯絡方式

(二)實務上不應接受之情況(本案應屬之)

(1)代理人無法出示任何授權文件 (2)無法聯繫到共有人本人 (3)代理人以各種理由推託 (4)無法提供房屋權狀等證明文件

四、具體行動建議

(一)立即採取之措施

(1)暫停簽約

  • 不要急於簽訂租賃契約
  • 不要支付任何款項

(2)要求提供文件

  • 明確告知需要書面授權書
  • 要求提供房屋權狀影本
  • 要求提供共有人聯絡方式

(3)自行查證

  •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 確認所有權人及持分狀況

(二)若代理人拒絕配合

建議考量放棄承租,理由如下: (1)代理權存疑,風險可能過高 (2)可能涉及詐欺或無權代理 (3)後續糾紛難以處理 (4)權益可能無法獲得保障

(三)若決定繼續承租(不建議)

至少應採取以下措施: (1)取得共有人聯絡方式並確認 (2)考量降低押金金額(降低損失風險) (3)考量縮短租期(如改為月租) (4)保留所有對話紀錄(LINE、簡訊、錄音等) (5)審慎評估是否辦理戶籍遷入 (6)隨時準備因應可能之變化

五、法律風險提醒

(一)承租人可能面臨之風險

(1)租約無效

  • 真正所有權人不承認
  • 已付租金及押金難以取回

(2)被要求搬遷

  • 真正所有權人主張權利
  • 搬遷費用及損失自行承擔

(3)求償困難

  • 代理人可能無資力
  • 代理人可能失聯
  • 訴訟費時費力

(二)刑事責任風險

若代理人涉及詐欺: (1)應立即報警 (2)保留所有證據 (3)請求檢察官偵辦

但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分別處理,即使代理人被判刑,承租人仍可能無法取回款項。

肆、結論

關於租屋方代理人無法出示委託書,並主張因產權為多人持分而無委託書可出示之情形,建議如下:

(1)口頭授權理論上應有效,但實務上極不建議接受

(2)多人持分不構成無法出具委託書之理由

(3)代理人之說法應審慎評估,可能涉及規避或其他風險

(4)考量本案風險可能較高,強烈建議不要輕易承租

若仍決定承租,務必:

  • 取得書面授權書
  • 確認共有人身分及同意
  • 辦理租約公證(依公證法規定由公證人審查)
  • 考量降低押金及縮短租期

市場上有許多合法且有保障之租屋選擇,不應因一時便利而承擔過高風險。建議另尋其他房屋承租,選擇願意配合提供完整文件及辦理公證之出租人,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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