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請了支付命令,對方已收到信,並私下傳訊息求和解返還欠款但未包含裁判費,請問可以以私下和解的方式要求對方多返還裁判費嗎?私下和解的風險大嗎?私下和解後我該怎麼向法院處理後續?
當事人已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私下向當事人提出和解請求,表示願意返還欠款但未包含裁判費用。當事人詢問:(一)是否可在私下和解時要求債務人額外給付裁判費;(二)私下和解的風險評估;(三)達成和解後應如何處理法院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目前債務人既已收到支付命令且主動求和解,顯示其尚未提出異議,當事人仍有協商空間。若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同法第52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支付命令即告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關於當事人可否要求債務人給付裁判費,分析如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支付命令程序中,債務人若不提異議而確定,視同敗訴,應負擔訴訟費用。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督促程序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五百元。」此為當事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私下和解屬於契約自由原則範疇,雙方可自行約定和解條件。當事人要求債務人給付「本金加裁判費」,應屬合理且合法。惟應注意,和解內容仍須雙方合意,債務人若不同意給付裁判費,當事人可選擇不和解,待支付命令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若債務人和解後未依約給付,當事人可能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原支付命令若已撤回,將喪失此執行名義,增加後續求償困難。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為異議期間。若債務人於和解過程中反悔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失效,當事人將失去此執行名義。
私下和解若僅有口頭或通訊軟體對話,證明力較弱。建議製作書面和解契約,必要時可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以增強證據效力。
確認異議期間:先確認支付命令送達日期,計算20日異議期間是否即將屆滿,以掌握協商時程。
書面化和解內容:製作正式和解書,載明債務本金金額、裁判費500元、給付期限及方式、違約條款等。建議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
分段給付機制:若金額較大,可約定分期給付,但建議第一期款項應包含裁判費,確保優先回收程序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準用第262條規定,當事人可撤回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同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同條第2項規定:「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建議處理流程:
先收款再撤回(較安全):等待債務人依和解約定完全給付或給付第一期款項後,向原核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撤回支付命令聲請狀」,檢附和解書及收款證明。
撤回聲請狀應載明事項:案號(支付命令案號)、撤回理由(例如:「兩造已達成和解,債務人已清償債務」)、檢附文件(和解書影本、匯款證明或收據)。
若當事人擔心風險,可採取以下策略:
若當事人或債務人有資力困難,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惟依同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
計算支付命令送達日期起算之20日異議期間,若接近期限,應加速和解協商。
以書面或通訊軟體明確告知債務人和解條件,包括:債務本金金額、裁判費用新台幣500元、合計應給付金額、給付期限、給付方式(例如匯款至指定帳戶)等。
和解書建議內容:
確認款項入帳,保留匯款證明或開立收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向原核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撤回支付命令聲請狀,載明案號、撤回理由(例如:「聲請人前因相對人積欠債務,向鈞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後兩造已達成和解,相對人已依和解內容清償全部債務(含本金及裁判費),爰依法撤回本件聲請。」),並檢附和解書影本及匯款證明影本。
若當事人風險承受度較低,建議採取以下保守策略:
關於當事人可否在私下和解時要求債務人給付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及第77條之13規定,裁判費應屬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當事人要求債務人給付裁判費應屬合理且合法。
關於私下和解的風險,主要包括債務人不履行和解約定、異議期間之時效壓力及證據保全問題。建議當事人採取書面化和解內容、確認異議期間、分段給付機制等風險控管措施。
關於達成和解後的法院程序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準用第262條規定,當事人可撤回支付命令之聲請。建議採取「先收款再撤回」的處理流程,或採取「等待支付命令確定後再和解」的風險最小化方案。
無論採取何種方案,務必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異議期間內密切注意債務人動向,避免其提出異議導致支付命令失效。若金額較大或情況複雜,建議諮詢執業律師,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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