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單位包商超出合約範圍做別人的工作,這樣違法嗎?

工作的地方有兩個合約廠商(公家單位),姑且稱圳路頭為B,圳路中間跟尾稱作A,分別做圳路的頭跟中間加尾巴,主管一直給B包商做A的工作,合約並沒有說不能做,但真的沒關係?不違法嗎? AB 合約位置是完全沒有重疊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公家單位發包之圳路工程,其中有兩個合約廠商:

  • B廠商:負責圳路頭段
  • A廠商:負責圳路中段及尾段

兩合約施作位置完全無重疊。惟主管持續指示B廠商執行原屬A廠商合約範圍之工作,雖合約未明文禁止,但恐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違法疑慮。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履行原則之違反

(一)契約範圍之拘束性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掌理「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等事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契約內容履行義務。本案合約既已明確劃分A、B廠商之施作範圍且無重疊,主管指示B廠商執行A廠商工作範圍,應屬違反契約履行原則。

(二)契約變更之法定程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本案若主管欲變更廠商施作範圍,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契約變更或追加,不得僅以口頭指示方式逕行變更履約內容。

二、可能涉及之違法態樣

(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若B廠商執行A廠商合約範圍之工作,可能涉及「履約不實」情形;若後續驗收時製作不實文件,情節重大者,機關應依法處理。

(二)可能構成圖利特定廠商

主管若無正當理由持續指示B廠商執行A廠商工作,可能涉及利用職務便利圖利特定廠商之疑慮。惟是否構成刑事責任,仍需視是否有對價關係、不當利益輸送等具體事證而定。

(三)監辦程序之違反

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機關辦理一定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依規定辦理監辦或會同監辦。若主管逕行指示變更履約內容,未經適法監辦程序,應屬程序違法。

三、「合約沒說不能做」之法律評析

(一)契約解釋原則

合約既已明確劃分各廠商施作範圍且無重疊,應認各廠商僅得於其合約範圍內施作。「合約沒說不能做」不等同於「可以做」,契約範圍之劃分本身即具排他性。

(二)政府採購之特殊性

政府採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受政府採購法之規範。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採購方式及契約變更均有嚴格限制,不得任意變更履約內容或施作範圍。

四、風險評估

(一)對機關主管之風險

  1. 行政責任:違反採購程序規定,可能遭受行政懲處
  2. 刑事責任:若涉及對價關係或不當利益輸送,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責
  3. 民事責任:若造成機關損害,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對廠商之風險

  1. B廠商:逾越合約範圍施作,可能無請款依據,且若涉及共犯可能遭受法律追訴
  2. A廠商:未依約履行,可能遭扣履約保證金、終止契約或列為不良廠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停止違法指示

建議主管立即停止指示B廠商執行A廠商工作,要求各廠商依原合約範圍施作。

(二)釐清已施作部分

建議清查B廠商已執行A範圍之工作項目,並保存相關施工紀錄、照片、監工日誌等證據。

二、合法化途徑

(一)辦理契約變更(若有正當理由)

若確有必要變更施作範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提出變更設計簽呈,說明正當理由,經上級長官核准後,與A、B廠商重新議約,調整契約金額與範圍。

(二)終止不適任廠商(若A廠商無法履約)

若A廠商確實無法履約,應依契約終止A廠商合約,並重新招標或依序由次低標廠商承作,不得逕行指定B廠商承接。

三、檢舉與自保

(一)內部檢舉管道

  1. 政風單位:各機關均設有政風室
  2. 上級機關:向主管之上級長官反映
  3. 採購稽核小組:法務部或主計單位

(二)保存證據

建議保存以下證據:

  1. 主管指示紀錄:錄音、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
  2. 施工現場照片:含GPS定位與時間戳記
  3. 合約文件:A、B廠商原始合約書
  4. 驗收文件:監工日誌、估驗計價單

四、具體行動建議

(一)若您是承辦人員

  1. 要求主管提供書面核准文件
  2. 向政風單位諮詢或檢舉
  3. 保存完整證據自保
  4. 不要再配合執行可能違法之指示

(二)若您是主管

  1. 立即停止違法指示
  2. 依法辦理契約變更或重新招標
  3. 主動向上級報告並尋求合法途徑

(三)若您是廠商

  1. 拒絕執行合約範圍外工作
  2. 以書面要求機關提供變更契約文件
  3. 保留施工紀錄以利後續求償

肆、結論

本案主管指示B廠商執行A廠商合約範圍之工作,考量兩合約施作位置完全無重疊,且未經法定契約變更程序,應屬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雖合約未明文禁止,但契約範圍之劃分本身即具排他性,「合約沒說不能做」不等同於「可以做」。

建議相關人員應立即停止違法指示,並依法定程序辦理契約變更或重新招標。若有疑慮,建議儘速向政風單位諮詢或檢舉,並保存完整證據以利後續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向政風單位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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