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經常被外人騷擾,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請問經常有外人來我家裡騷擾我家人,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陳述經常有外人來家中騷擾家人,詢問是否可申請保護令以保護家人安全。

貳、法律分析

一、保護令制度之適用範圍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之限制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依上開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制度係針對家庭成員間之暴力行為所設計。本案若騷擾者確為「外人」且與當事人或其家人不具備法定家庭成員關係,應不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要件,無法依該法聲請保護令。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令之適用可能性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本案若外人之騷擾行為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所定義之跟蹤騷擾行為,可能適用該法聲請保護令。惟需視具體騷擾行為態樣是否符合該法第3條第1項各款規定而定。

二、刑事責任

(一)侵入住宅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案若外人未經同意進入當事人住宅,可能涉及刑法侵入住宅罪。

(二)恐嚇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外人之騷擾行為涉及恐嚇言語或行為,可能涉及刑法恐嚇罪。

三、例外情形之判斷

本案若該「外人」實際上與當事人或家人存在下列關係,則仍可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一)曾有同居關係

(二)前配偶關係

(三)其他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身分

惟依案情描述,若騷擾者確為外人且無上述關係,應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參、處理建議

一、若騷擾者非家庭成員

(一)立即報警處理

建議當事人立即撥打110報案,請警方到場處理並製作筆錄,留存相關證據。若騷擾行為涉及侵入住宅或其他犯罪行為,警方可依法處理。

(二)蒐集保存證據

建議當事人:

  • 保留監視器畫面記錄
  • 詳細記錄每次騷擾之時間、方式、內容
  • 若有證人可請其作證
  • 保留相關通訊記錄或其他證據

(三)評估提出刑事告訴

依騷擾行為之具體態樣,可能涉及:

  • 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
  •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
  • 其他相關犯罪

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提出刑事告訴之可行性。

(四)考慮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處理

若騷擾行為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構成要件,可能依該法聲請保護令或請求警察機關協助。建議諮詢律師評估適用可能性。

(五)民事救濟途徑

若騷擾行為持續且嚴重,可考慮向法院聲請民事假處分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命騷擾者停止侵害行為。

二、若騷擾者實為家庭成員

如經確認騷擾者實際上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身分,則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

(一)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

(二)透過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聲請

(三)保護令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四)違反保護令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其他建議措施

(一)加強住家安全措施,如更換門鎖、安裝或增設監視器、加裝防盜設備等

(二)告知鄰居或社區管理員協助注意可疑人士

(三)必要時尋求社會福利機構、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民間團體協助

(四)考慮暫時搬離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確保人身安全

肆、結論

關於外人騷擾行為是否可申請保護令,應視騷擾者與當事人之關係而定。若騷擾者確為外人且無家庭成員關係,應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惟可能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或透過報警、刑事告訴、民事救濟等其他法律途徑處理。

考量本案涉及人身安全,建議當事人優先報警處理,並諮詢律師評估最適當之法律救濟途徑。若騷擾行為持續或升級,應立即尋求警政或社福機關協助,確保人身安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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