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店賣1杯紅茶原價30元,推薦客人買10杯紅茶”數量折扣”只賣50元,每天限領1杯(內容物要一樣,不能是綠茶)、1碗貢丸湯原價30元,推薦他買10碗貢丸湯”數量折扣”只賣50元,,每天限領1碗,僅限內用,(一定要用同一款產品,內容物要完全一模一樣,否則會違法)。注意:不能說這是「送」的,要說這是:「數量折扣的團購價」,另外,還可增加贈送50元以下的贈品。請問以上這樣促銷會違法嗎?
本案涉及飲料店及餐飲業者推出「數量折扣」促銷方案,具體內容為:
(一)紅茶方案:原價30元/杯,購買10杯僅需50元,每日限領1杯,內容物需完全相同
(二)貢丸湯方案:原價30元/碗,購買10碗僅需50元,每日限領1碗,僅限內用,內容物需完全相同
(三)業者強調此為「數量折扣團購價」而非「贈送」
(四)可另外贈送50元以下贈品
本案需檢視此促銷方案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關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規定,以及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範。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第2項明定:「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本案促銷方案涉及「價格」標示,應屬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重要事項。具體分析如下:
若紅茶或貢丸湯從未以30元單價實際銷售過,僅為虛構之「原價」以凸顯折扣優惠,可能構成虛偽不實表示。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實務見解,所稱「原價」應為「通常價格」或「過去確實銷售之價格」,若無實際銷售紀錄,即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10杯紅茶原價應為300元,折扣後50元,折扣幅度達83%;10碗貢丸湯原價應為300元,折扣後50元,折扣幅度亦達83%。如此大幅度折扣若無合理商業理由(如週年慶、清倉、開幕優惠等),可能被認定為虛偽標價,構成引人錯誤之表示。
「每日限領1杯/碗」、「僅限內用」(貢丸湯)、「內容物需完全相同」等限制條件,屬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重要事項。若未於廣告或促銷說明中明確揭露,可能構成引人錯誤之表示。
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若本案促銷方案經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停止或改正。
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若此促銷方案係以不合理低價進行傾銷,排擠競爭對手,可能構成顯失公平行為。惟若有正當商業理由(如促銷、清庫存、週年慶等),則較無此疑慮。
若此促銷方案以定型化契約方式進行,應注意下列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促銷方案之條款內容應避免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本案促銷方案若片面保留解釋權或變更權,或過度限制消費者權益,可能構成顯失公平條款。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每日限領1杯/碗」、「僅限內用」、「內容物需完全相同」、使用期限等重要交易條件,應以明確方式告知消費者。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若促銷方案涉及定型化契約,應提供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
若從未以30元價格實際銷售,可能構成虛偽標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依同法第42條規定,可處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83%折扣幅度若無合理商業理由,可能被認定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每日限領」、「僅限內用」等限制若未明確標示,可能構成引人錯誤之表示。
雖避免使用「贈送」字眼,但實質上仍需檢視是否符合數量折扣定義。真正的數量折扣通常指「一次購買多件享優惠」,而非「分次領取」。本案採「每日限領」方式,可能與一般消費者對「數量折扣」之認知有所差異。
50元以下贈品若為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贈品價值計算應合理,避免虛報價值。
要求「內容物需完全相同」之規定,有助於避免消費爭議,屬合理之交易條件。
設定合理使用期限(如購買日起10日內領取完畢),屬正常商業慣例。
建議改為「紅茶團購優惠:10杯特價50元」或「貢丸湯團購方案:10碗優惠價50元」,不標示「原價30元」,除非確實有實際銷售紀錄可供證明。
若確實曾以30元價格銷售,應保存完整銷售紀錄(如發票、收據、POS系統紀錄等),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製作清楚的促銷說明海報或文宣,以顯著方式標示下列重要事項:
建議文案如下:
「紅茶團購優惠方案
「貢丸湯團購優惠方案
本案促銷方案主要法律風險在於「原價」標示之真實性及重要交易條件揭露是否充分。
考量本案促銷方案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關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規定,建議採取下列措施以降低法律風險:
(一)若無法證明「原價30元」之真實性,建議移除原價比較標示,改以「團購優惠價」、「特價」等方式呈現
(二)完整揭露所有交易條件與限制,包括「每日限領」、「使用期限」、「僅限內用」等重要事項
(三)保留促銷活動之商業合理性證明文件
(四)建立消費者權益保障機制,包括退費機制及客訴處理流程
若採納上述建議,應可大幅降低違法風險。惟若堅持使用「原價」標示,務必確保過去確實以該價格銷售,並保存完整銷售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整體評估,經適當調整後,本案促銷方案應可合法執行。惟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建議於執行前諮詢專業律師,並持續關注主管機關最新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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