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被社區住戶檢舉垃圾沒有正確回收,社區管委會直接開罰3600元,並訊息表示未於時限內繳納會併入管理費。 我有嘗試和管委會提出異議,主張因為沒有經過對指定住戶的制止行為直接開罰不符合公共大廈管理條例的程序且規約中只提到違反將開罰3600元,無清楚寫出可以不經勸導制止,以及管理費和罰款不同性質不能合併。主要溝通因為非常積極改善希望管委會可以撤除處分。 而管委會主張:條例第16條提到需要經過制止「或」依規約處理,而規約是經過區權會通過制定,所以不是一定需要經過制止才能實施開罰。且因為16條提的開罰屬於通報政府機關的罰款,而規約開罰的屬於違約金,所以不適用16條的應予制止。 請問這樣的狀況如果需要走到調解委員會或是法庭上,結果會是如何?
當事人因垃圾未正確回收遭社區住戶檢舉,社區管理委員會逕行開罰新臺幣3,600元,並表示未於期限內繳納將併入管理費。當事人主張管委會未經勸導制止即開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程序,且罰款與管理費性質不同不得合併。管委會則主張依規約及條例第16條「制止或依規約處理」之規定,無須先行制止即可開罰,且規約之罰款屬違約金性質,非行政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關鍵法律爭點:
(1)「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之「或」字解釋
(2)是否須先經制止程序始得處罰
法律見解:
條文中「制止或按規約處理」之「或」字,從文義解釋觀之,可能解為「選擇關係」。然而,涉及處罰之規定應從嚴解釋,且應考量立法目的在於促使住戶改善行為,而非單純處罰。依體系解釋,條文後段「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文義,應係指「先予制止,不從者再依規約處理或報請主管機關」之順序關係。
若解為管委會可不經任何勸導或告知即逕行開罰,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即使規約授權直接開罰,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或改善之機會,方符合程序正當性要求。
規約之法律性質:
規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對全體住戶具約束力,但規約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且應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程序保障原則:
即使規約授權直接開罰,管委會在執行時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或至少應先行告知、勸導。未經告知、勸導或給予改善機會即逕行處罰,可能違反比例原則,此部分在調解或訴訟程序中應屬有利論點。
管委會主張:
規約之罰款屬「違約金」性質,與條例第16條第5項之「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行政罰)不同。
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違約金之成立要件包括:
(1)須有債之關係存在
(2)須約定違約金條款
(3)須有違約事實
本案中,住戶與管委會間確有管理契約關係,規約可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違反垃圾分類規定應構成違約。因此,管委會主張規約之罰款屬違約金性質,在法律上應屬可採。
但仍須注意: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罰款金額3,600元,若屬首次違規且當事人已積極改善,該金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仍有討論空間。在訴訟程序中,法院可能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至相當之數額。
考量因素包括:
(1)違規情節輕重
(2)是否為初犯
(3)當事人改善意願
(4)社區實際損害程度
本案中,當事人表示「非常積極改善」,此為重要情節,顯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應作為減輕或免除處罰之考量因素。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費與罰款(違約金)之法律性質不同:
程序上疑慮:
兩者性質不同,不宜混同,可能造成當事人權利義務不明。管委會若要一併收取,應明確區分項目,分別列帳、分別催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執行方式建議:
應分別列帳處理,若要一併收取,應在收費通知中明確區分「管理費」與「違約金」項目,避免混淆。
當事人表示「非常積極改善」,此為重要情節:
(1)顯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2)符合教育勸導目的
(3)應作為減輕或免除處罰之考量因素
在調解或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可提出改善證明(如正確分類之照片、改善時間軸等),作為請求撤銷或減輕處分之依據。
建議向管委會提出正式書面異議,重點包括:
程序不當部分:
(1)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先予制止
(2)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3)未給予改善期間,違反比例原則
實體不當部分:
(1)已積極改善,檢附改善照片為證
(2)首次違規即處最高額罰款,顯不相當
(3)罰款金額可能過高,請依民法第252條酌減
請求事項:
(1)撤銷本次處分
(2)或減輕罰款金額
(3)或給予改善期間,若持續改善則免罰
改善證明:
程序瑕疵證明:
其他住戶案例:
申請調解:
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準備書面資料,出席調解期日。調解程序費用低廉(免費),且成立率較高,應為優先考慮之途徑。
調解技巧:
評估訴訟:
考量成本效益,決定是否委任律師,選擇訴訟類型(建議採小額訴訟程序)。
訴訟準備:
(1)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提案修改規約,增加程序保障
(3)建議建立分級處罰機制:第一次口頭勸導、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罰款、累犯加重處罰
(1)確實做好垃圾分類
(2)了解社區規約內容
(3)與管委會保持良好溝通
程序瑕疵明顯:
未經勸導、告知即逕行開罰,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
當事人態度良好:
積極改善,非惡意違規,有助於調解成立。
金額爭議不大:
3,600元屬小額,雙方皆有和解誘因。
最佳結果:
撤銷處分。
折衷方案:
(1)減輕罰款金額(如減為1,000元至1,800元)
(2)給予改善期間,若持續改善則免罰
(3)以書面警告代替罰款
調解成功機率:
約70%,考量當事人改善意願及程序瑕疵明顯。
建議提起給付之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確認之訴(確認罰款處分無效),採小額訴訟程序(10萬元以下)。
有利論點:
(1)程序違法: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未經勸導制止即開罰、違反比例原則
(2)實體不當:首次違規即處最高額罰款、未考量改善意願、罰款金額可能過高
(3)法律解釋:條例第16條「制止或按規約處理」應解為「先制止,不從者再依規約處理」
不利因素:
(1)規約效力:規約經區權會通過,具一定效力,法院可能尊重社區自治
(2)違規事實明確:確有垃圾未正確分類之事實,管委會有管理權限
全部勝訴(機率約30%):
法院認定程序重大違法,判決撤銷處分或無須給付。
部分勝訴(機率約40%):
法院認定罰款過高,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可能減至1,000元至2,000元。
敗訴(機率約30%):
法院認定規約有效,尊重社區自治,但可能於判決理由中指出程序應改善。
訴訟費用:
爭議金額:
3,600元
成本效益:
若無律師,尚可考慮;若委任律師,經濟效益不高。
優先順序:
(1)第一階段:內部協商(再次以書面向管委會提出異議)
(2)第二階段:調解程序(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
(3)第三階段:訴訟(僅於調解不成立時考慮)
考量本案情形,管委會未經勸導制止即開罰,可能存在程序瑕疵。雖然規約之罰款屬違約金性質,但罰款金額是否過高、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仍有討論空間。當事人已積極改善,此為有利情節。
調解階段:
約70%機率達成和解(撤銷處分或減輕罰款)。
訴訟階段:
約60%至70%機率全部或部分勝訴(撤銷處分或酌減違約金)。
建議優先採取書面異議及內部協商,若不成立再申請調解,最後才考慮訴訟。考量成本效益及社區關係,調解應為最佳選擇。
(1)優先爭取和解:考量成本效益,調解是最佳選擇
(2)強調程序瑕疵:這是最有力的論點
(3)展現改善誠意:有助於爭取撤銷或減輕處分
(4)保留訴訟手段:作為最後手段,但需審慎評估
(1)時效問題:請求權時效為2年,但應儘速處理
(2)社區關係:考量後續居住品質,建議以和為貴
(3)成本考量:訴訟成本可能超過爭議金額,需審慎評估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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