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未勸導直接開罰3600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程序嗎?能撤銷嗎?

因為被社區住戶檢舉垃圾沒有正確回收,社區管委會直接開罰3600元,並訊息表示未於時限內繳納會併入管理費。 我有嘗試和管委會提出異議,主張因為沒有經過對指定住戶的制止行為直接開罰不符合公共大廈管理條例的程序且規約中只提到違反將開罰3600元,無清楚寫出可以不經勸導制止,以及管理費和罰款不同性質不能合併。主要溝通因為非常積極改善希望管委會可以撤除處分。 而管委會主張:條例第16條提到需要經過制止「或」依規約處理,而規約是經過區權會通過制定,所以不是一定需要經過制止才能實施開罰。且因為16條提的開罰屬於通報政府機關的罰款,而規約開罰的屬於違約金,所以不適用16條的應予制止。 請問這樣的狀況如果需要走到調解委員會或是法庭上,結果會是如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垃圾未正確回收遭社區住戶檢舉,管理委員會逕行開罰新臺幣3,600元,並表示未於期限內繳納將併入管理費。當事人主張管委會未經制止程序即開罰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且罰款與管理費性質不同不得合併。管委會則抗辯依規約可直接開罰,且該罰款屬違約金性質,不適用條例第16條應予制止之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程序正當性之核心爭議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之解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條文結構分析

  1. 本條文採「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之文字,其中「或」字應理解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選擇「制止」或「按規約處理」二種處理方式之一。

  2.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之文字,係指若選擇「制止」方式處理時,須經制止而不遵從,始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3. 若選擇「按規約處理」,則應依規約所定程序及內容為之,不以「制止」為必要前提。

管委會主張之合理性

管委會主張規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依第16條第5項「或按規約處理」之規定,可不經制止程序直接依規約開罰,此項主張在文義解釋上應屬有據。條文既明定「或按規約處理」,即表示規約處理與制止程序係屬並列之選項,而非必須先經制止始得按規約處理。

(二)規約效力之界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

第1項:「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第2項第4款:「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規約制定之合法性要件

  1. 規約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2. 規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3. 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應明確載明於規約

本案中,若規約確實載明垃圾未正確回收之處理方式及罰款金額,且經合法程序通過,該規約條款應屬有效。惟當事人可檢視:

  • 規約是否明確載明可不經制止直接開罰
  • 規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 罰款金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二、罰款性質之認定

(一)違約金與行政罰之區別

管委會主張規約所定罰款屬「違約金」性質,與第16條第5項所指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之「行政罰」不同。此項主張在法律性質上應有其依據:

  1. 行政罰:係指報請主管機關依職權所為之處罰,屬公法上之制裁
  2. 違約金:係基於規約(管理契約)約定,住戶違反規約時應負擔之私法上給付義務

法律性質判斷

本案罰款若係依規約約定,住戶因違反規約而應給付之金額,其性質應屬私法上之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而非公法上之行政罰。此種情形下,管委會主張不適用第16條第5項「經制止而不遵從」之要件,在法理上可能成立。

(二)違約金之合理性審查

縱使認定該罰款屬違約金性質,仍應審查其合理性:

  1.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2. 審查標準應考量:

  • 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
  • 是否為初次違規
  • 當事人改善之意願及作為
  • 對社區造成之實際損害

本案中,當事人主張已積極改善且為初次違規,若屬實,3,600元之罰款金額是否過高,可能成為爭議焦點。

三、管理費與罰款併收之適法性

(一)債之性質差異

  1. 管理費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 性質上屬區分所有權人依法應負擔之管理維護費用
  1. 規約罰款
  • 係因違反規約而生之給付義務
  • 性質上屬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二)併入管理費之問題

當事人主張管理費與罰款性質不同,不得合併收取,此項主張應有理由:

  1. 二者法律性質不同,債之發生原因各異
  2. 併入管理費可能影響當事人對各別債權之爭執權利
  3. 若當事人僅對罰款部分有異議,不應影響其繳納管理費之義務

建議處理方式

管委會應將管理費與罰款分別列帳,避免混淆不同性質之債權。若當事人對罰款有異議,應可單獨就罰款部分提出爭執,而不影響管理費之繳納義務。

四、當事人改善意願之考量

當事人主張已積極改善並希望管委會撤除處分,此項情節在法律評價上應予考量:

  1. 若確屬初次違規且已立即改善,符合規約處理之比例原則
  2. 管委會在執行規約時,應考量個案情節,給予適當之處理
  3. 過度嚴格之處罰可能不符合社區和諧共處之目的

參、調解或訴訟結果預測

一、調解階段

(一)有利因素

  1. 當事人已展現積極改善之誠意
  2. 若屬初次違規,情節相對輕微
  3. 調解委員會通常會考量雙方和解可能性,促成妥協方案

(二)可能結果

  1. 最佳情況:管委會同意撤銷或大幅減免罰款(機率約30-40%)
  2. 折衷方案:減少罰款金額至象徵性金額或分期繳納(機率約40-50%)
  3. 維持原處分:管委會堅持依規約執行(機率約10-20%)

二、訴訟階段

(一)爭點分析

當事人可能主張

  1. 管委會未經制止程序違反第16條第5項規定
  2. 規約內容不明確或制定程序有瑕疵
  3. 罰款金額過高,違反比例原則
  4. 已積極改善,請求減免

管委會可能抗辯

  1. 依第16條第5項「或按規約處理」,無須經制止程序
  2. 規約經合法程序通過,內容明確
  3. 罰款金額係規約所定,具有約束力
  4. 違規事實明確,應依規約執行

(二)勝訴可能性評估

當事人勝訴可能性:中等偏低(約30-40%)

理由分析

  1. 不利因素
  • 第16條第5項「或按規約處理」之文義,支持管委會可選擇依規約處理而不經制止程序
  • 若規約確實明定處理方式且經合法程序通過,法院通常會尊重社區自治
  • 違規事實若屬明確,當事人主張程序瑕疵之空間有限
  1. 有利因素
  • 若能證明規約內容不明確或制定程序有瑕疵,可能影響規約效力
  • 罰款金額若確實過高,法院可能依民法第252條減少金額
  • 已積極改善之情節,可能影響法院裁量

(三)訴訟成本效益分析

  1. 訴訟費用
  • 第一審裁判費約1,000元(以3,600元為訴訟標的)
  • 若委任律師,律師費可能遠超爭議金額
  1. 時間成本
  • 第一審程序約需6個月至1年
  • 若上訴,時間更長
  1. 社區關係
  • 訴訟可能影響與管委會及其他住戶之關係
  • 不利於日後社區生活

建議:考量訴訟成本效益,應優先尋求調解或協商解決。

肆、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方案

(一)正式書面異議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向管委會提出正式異議,內容應包括:

  1. 事實陳述
  • 說明已積極改善之具體作為
  • 強調為初次違規(若屬實)
  • 表達願意配合社區管理之誠意
  1. 法律主張
  • 主張規約處理應符合比例原則
  • 請求考量個案情節,給予減免機會
  • 說明管理費與罰款應分別處理
  1. 具體請求
  • 請求撤銷或減免罰款
  • 或請求給予改善期間,暫緩處分

(二)蒐集相關證據

  1. 改善證據
  • 拍攝改善後之照片
  • 記錄改善措施及時間
  • 保留相關單據或證明
  1. 規約文件
  • 取得完整規約內容
  • 確認規約制定程序及會議紀錄
  • 了解其他類似案例之處理方式
  1. 溝通紀錄
  • 保留與管委會之所有溝通紀錄
  • 包括訊息、郵件、書面往來等

二、協商策略

(一)協商重點

  1. 強調改善誠意
  • 具體說明已採取之改善措施
  • 承諾未來嚴格遵守規約
  • 請求給予改過機會
  1. 尋求折衷方案
  • 若管委會不願撤銷,請求減少金額
  • 或請求以警告代替罰款
  • 或請求分期繳納
  1. 維護社區和諧
  • 表達願意配合社區管理
  • 避免對立態度
  • 尋求雙贏解決方案

(二)底線設定

  1. 可接受方案
  • 減免至合理金額(如1,000-1,500元)
  • 或以警告處分代替罰款
  • 或分期繳納但金額不變
  1. 不可接受情況
  • 管委會完全不願協商
  • 堅持原處分且態度強硬
  • 威脅採取其他不當措施

三、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建議申請調解:

(一)調解申請

  1. 管轄機關:社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2. 申請方式:填寫調解申請書,說明爭議事項
  3. 費用:免費

(二)調解準備

  1. 準備文件
  • 規約影本
  • 處分通知
  • 改善證據
  • 溝通紀錄
  1. 調解策略
  • 強調已積極改善
  • 說明初次違規情節
  • 提出合理之和解方案
  • 展現誠意但堅持合理權益

(三)調解結果

  1. 調解成立
  • 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 雙方應依調解內容履行
  • 爭議獲得解決
  1. 調解不成立
  • 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 可作為後續訴訟之依據
  • 評估是否提起訴訟

四、訴訟準備(最後手段)

若調解不成立且認為有必要,可考慮提起訴訟:

(一)訴訟類型選擇

  1. 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處分無效或不存在
  2. 給付之訴:若已繳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3. 形成之訴:請求撤銷處分

建議選擇「確認處分無效之訴」或「給付之訴」,較為明確。

(二)訴訟主張

  1. 主要主張
  • 規約內容不明確或制定程序有瑕疵
  • 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 罰款金額過高,請求減少
  1. 次要主張
  • 已積極改善,請求從輕處理
  • 管理費與罰款應分別處理

(三)風險評估

  1. 勝訴可能性:約30-40%
  2. 訴訟成本:可能超過爭議金額
  3. 時間成本:約6個月至1年
  4. 社區關係:可能受到影響

建議:除非有充分把握或涉及重要原則問題,否則不建議輕易提起訴訟。

五、管理費繳納建議

(一)分別處理原則

  1. 管理費部分
  • 建議正常繳納,避免影響權益
  • 管理費係法定義務,不因罰款爭議而免除
  1. 罰款部分
  • 可暫緩繳納,但應以書面表達異議
  • 避免默示承認處分之效力

(二)書面聲明

建議向管委會提出書面聲明:

「本人對於管理費部分願依規定繳納,惟對於罰款部分仍有異議,保留後續救濟權利。」

六、預防未來爭議

(一)了解規約內容

  1. 詳細閱讀規約全文
  2. 了解各項違規之處理方式
  3. 注意罰款金額及程序規定

(二)遵守社區規範

  1. 確實做好垃圾分類
  2. 配合社區管理措施
  3. 與管委會保持良好溝通

(三)保留相關證據

  1. 重要溝通以書面為之
  2. 保留往來紀錄
  3. 必要時拍照存證

伍、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之解釋及規約效力問題。管委會主張依規約可不經制止程序直接開罰,在法律解釋上應有其依據,惟仍應考量個案情節及比例原則。

關於調解或訴訟結果預測

  1. 調解階段
  • 若當事人展現積極改善誠意,有機會達成減免或撤銷之和解
  • 成功機率約50-60%
  • 建議優先採取此途徑
  1. 訴訟階段
  • 當事人完全勝訴之可能性約30-40%
  • 但可能爭取到減少罰款金額
  • 需考量訴訟成本效益及社區關係

具體建議

  1. 優先協商:以書面向管委會提出異議,強調改善誠意,請求減免
  2. 次採調解:若協商不成,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尋求折衷方案
  3. 審慎訴訟:僅在調解不成且有充分理由時,始考慮提起訴訟
  4. 分別處理:管理費正常繳納,罰款部分保留異議權利

特別提醒

考量當事人已展現積極改善態度,建議在協商或調解時充分說明此點,爭取管委會從輕處理或撤銷處分。同時應避免對立態度,以維護社區和諧為優先考量。若最終仍須進入訴訟程序,應審慎評估成本效益,必要時可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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